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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5:21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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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

徐升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
想。是宪法问题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整个宪法
理论体系,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
一, 制宪权的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对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表述。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为:制宪
权具有两个方面属性:一是事实上创造的力量,即创造宪法的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
威性,即制定的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①。也有学者认为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
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②。还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法
律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创造宪法的活动③。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都有准
确之处。
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
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
为宪法规范。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则就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此时的
制宪权行使就没有产生宪法。故宪法制定权只能是制定那些有可能成为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则的
权力。
对于要更好的理解制宪权的概念来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与修宪权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

1. 立法权与制宪权
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广义的立法
权中包含了制宪权。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此时的立法权是以宪法
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认的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在的前提。
2. 修宪权与制宪权
修宪权是指对宪法进行变更、添删的权力。修宪权的存在也同样要以制宪权的成功行使为前
提条件,且制宪权是修宪权的原始权力形式。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一种继承和延续。制宪权行使
成功就有了一部宪法的产生。一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此时制宪权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却成为
静态的权力即此时不直接被行使。制宪权开始通过转化成修宪权来被行使。
修宪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说修宪权行使时的指导原则可能和制宪权的行使指导原则有
差异。毕竟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原来制宪权行使的指导原则有可能已经不再适应社
会实际,从而需要更新。因此修宪权有时会在一新的指导原则的指导下被行使。
二, 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对于理解宪法制定权,仅掌握其概念是不够的。能从制宪权的性质分析中观察其基本特征是
很重要的。
1. 制宪权的广泛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我国,每
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
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
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 制宪权的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的统一。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
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
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修
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3. 制宪权的依赖性与独立性的统一。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
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
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
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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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3月份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建办质[2005]23号文以来,各地积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现将汇总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印发你们,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安全生产和城乡防灾实效。

  此外,尚有少数地区至今仍未明确建设领域个别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望此部份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防灾工作,尽快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
省直辖市自治区 工程施工安全 工程质量安全 市 政 公 用 运 营 安 全 自 然 灾 害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燃气运营使用安全 公共客运安全 风景名胜区、公园安全 城市供排水安全 城市垃圾安全 地震灾害 台风、暴雨灾害等 各类防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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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安全处 质监站 房地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抗震办 抗震办
辽宁 质安处 质安处 质安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质安处 质安处 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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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建管局质安处、城建处、村镇办 工程处、建管局质安处、质监总站 房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园林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城建处 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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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工程处 工程处 工程处、房地产管理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风景园林办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城建处 城市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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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建管处(村镇处) 建管处(村镇处) 房产处(村镇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未明确 规划处
湖南 建管处、城建处、科技处、质安站 建管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重点办、科技处、质安站 建管处、科技处、质安站 建管处、城建处、重点办、设计处、科技处、质安站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建管处、城建处 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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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建设监理处 建设监理处 建设监理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交通厅 城建处 水务局 城建处 勘察设计科技处 水务局 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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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 建设局建设行业发展处、安监总站 建设局质监总站 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兵团交通局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地震办 \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注:1、未注明厅局级单位的均为建设厅
2、斜体字为其他系统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