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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特点/乔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2:26:44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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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特点

乔铁军

 
  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与旧中国的毒品犯罪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作翔O世纪新一代毒潮泛滥的产物,更有其自身的新特点。

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

  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术,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性质。

(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于境外毒源地

  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山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l 998年个田侦破万兜以.J:海洛因的特人贩毒案Il 9起,仪这l 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r1197起/JJ.克大案巾缴获的4392.84公斤海洛囚柬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在内地查获的24起,有10起直接来自缅甸,l 4起是从云南转运过来。来自“金新月"的毒品,也从新疆进入我困。此外,来自俄罗斯及巾亚地区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内渗透。近年来,我国东北境外的某邻国,也丌始大规模地种植、制造毒品,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的新毒源。

(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

  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囡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问,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困成为毒品消费地

  在境外毒品犯罪集网从我国过境贩毒的商接作用下,我因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国各地蔓延、发展,之前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万,以致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

(4)因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

  1992年至1997年,我国查获的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总量已经达到874..8吨。1998年又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44.5吨。至于未被查获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o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良好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

(1)有组织犯罪

  在制贩毒品案件rfl,有组织犯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儿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问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1996年6月,云南警方抓获了潜入我国境内的缅甸毒枭李仕森,该人系缅甸北部某武装势力后勤供应处副处长,长期大量贩运制毒物品,有“药水大王"之称。经查,李仕森从199 1年以来,从我国境内先后走私制毒物品22.6吨,麻黄素43吨。

  值得注意的足,香港、澳门不1l台湾地区黑社会成员入境贩毒的现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3.9”贩毒大案,就发现其背后的黑手是香港黑社会组织“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存打击台湾“四海湾”、“萤桥帮"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发现黑社会成员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惊L11外的“960l”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会成员,他们控制了香港海洛冈市场60—70%的货源,与国内贩毒分子勾结进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动。0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

  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J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不干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累及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Ⅱ寸,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山于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性,人人高丁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

(3)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

  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

(4)家族成员搭伙贩毒

  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旱现“家族化”的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

  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这存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居乡亲三五成群外出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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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和各县(市)、区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和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级爱卫办应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七)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卫生模范单位等各类创建活动;

  (八)协调落实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九)完成上级爱卫会及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成员部门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总体卫生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和动员社区和社区内的单位开展创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区和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楼道、院落和街巷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改造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医院、粮库、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酿造厂、屠宰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第十七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使有害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八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无证养犬。养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候车(机)室、商场、会议室等室内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四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二)禁止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三)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四)禁止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污损公共设施;

  (六)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禁止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应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县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发现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未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县以上爱卫会可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7-02-08

财税 [2007]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l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拟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的车船税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要对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城乡公交车船的减免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车船税实施办法应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车船税实施办法时,要认真分析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车辆保有状况,并利用车辆税源数据进行分析和测算,在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辆的适用税额,既要使税额标准能够反映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又要注意与毗邻地区相互沟通和协调。要根据车船税管理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既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又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征管规定。
  三、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地区车船的税源状况。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通过车船税的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的车船保有量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四、明确扣缴责任,加强辅导和管理
  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代收代缴规定的具体措施。要主动与当地保监部门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特点和有关规定,以确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等。对代收代缴的责任、税款的解缴方式、信息的传递及手续费的支付等事宜必须做出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使他们熟悉车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与相关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的方式和程序。要及时解答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防止出现应收未收、多收少收等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问题。
  五、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此外,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办理减免税或退税等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