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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2:42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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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核心提示:许霆案、何鹏案背后有重大隐情,证明是载入史册的错案。

要理解何鹏案、许霆案,首先要了解自动柜员机是如何付款的,这就需要弄清楚银行的结构。刑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搞清银行的结构,不能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他们认为案情简单,实际上远不是那么回事。

现代银行都是以服务器为核心,所有的自动柜员机和窗口电脑全都与服务器相连,组成一个网络。窗口电脑加柜员与自动柜员机一样,都是银行提供服务的终端。每家银行一般在省会城市才设立一台服务器,全省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全都受服务器的控制。服务器是无人值守的,自动柜员机将客户的存款、取款请求传递给服务器,服务器自动响应,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办理存款、取款业务,然后服务器向柜员机发出收取存款或支付取款的指令,柜员机收到指令后才能收取客户的存款或支付客户的取款,因此,现代银行电脑系统是由服务器和自动柜员机或窗口电脑加柜员组成的二元化结构。

在电脑出现之前,银行早就存在了。银行管理者过去所做的,现在是由电脑系统来模拟人的行为并自动完成的。电脑系统代替了原来的银行管理者,电脑系统实施的行为就是银行管理者的行为。银行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配合,模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实现了无人值守、自动化,24小时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牢牢掌握在服务器手里。未经服务器核实客户的身份(核对密码),成功运行取款程序,从客户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银行服务器是不会发出指令打开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的。不管自动柜员机有没有故障,柜员机本身不能打开自己的付款开关,客户更不可能,认为——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这种盗窃行为完全是不现实的、不可思议的。

银行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自动办理存款、取款业务,不需要有人去事后审核。这就告诉大家,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电脑知道,就代表银行知道,电脑能够代表银行实施收进存款、支付取款等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突破了刑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在许霆案的定性问题上,刑法学界几乎全军“覆没”与刑法理论没有与时俱进有关。

研究发现,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还会模拟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何鹏案、许霆案正是这样的实际案例。

何鹏案由于银行大脑记忆错误,何鹏被银行误认为是具有存款100万的客户,所以当何鹏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出取款请求时,银行服务器每次都因误解而与何鹏签订新的储蓄合同,并支付取款给何鹏。何鹏案的实质是银行因重大误解而与何鹏达成22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属于民法范畴。

何鹏案有鲜为人知、可得到证明的实情:何鹏取款时,银行的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什么故障都没有,何鹏与大家取款一样,是在银行电脑系统正常时取款的。

何鹏账户余额数是保存在数据库中的,是电子数据,不是实物,电子数据的特点就是容易变化。特别是在程序升级时,有多原因,例如数据格式不匹配等,就能够让电子数据发生改变,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减值。何鹏账户余额数本来只有10元,可是因银行自身原因被充值为100万元。假如何鹏是存款100万的客户,因同样的原因被减值,其账户余额只剩余10元,何鹏发现这个问题并报警,那么是否应追究银行盗窃罪的责任呢?这足以让有罪论者哑口无言。

许霆案,自动柜员机因程序瑕疵,将收到的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篡改为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报送到银行服务器,服务器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许霆的账户余额数比较(由最初的176.97元,经171次取款后使余额减至1.97元),差额大于1,就符合取款条件而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作好取款记录,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支付取款的指令,可是因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本来应该支付取款1元或2元的,自动柜员机实际支付取款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发生给付错误。许霆案的实质是银行因自身原因对许霆的取款请求产生误解,从而双方达成17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且在交易过程中又发生了给付错误。此种情形同样属于民法范畴。(有关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请参考笔者在附后目录中的第一、四篇文章)

研究发现:如果许霆案中涉案自动柜员机有存款功能,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万5千元,同样的程序瑕疵,实际存入许霆账户的金额只有175元,许霆被“盗”的钱与许霆案银行被“盗”的金额一致,在这种情形下,能说银行是非法占有、是盗窃吗?这同样会使有罪论者无言以对。

既然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正常职务行为时,有罪论者对电脑系统的行为,是视为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予以认可的,那么,在面对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时,正如许霆案,何鹏案所发生事实,又有什么理由,对电脑系统的行为不能视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进行处理呢?更何况《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15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形由银行自负其责。

许霆、何鹏在柜员机反复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可以被柜员机厂商和银行技术部门证实的,实际上只是向银行反复提出取款的请求,也就是向银行反复发出签订新的储蓄合同的要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这种反复提出要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连违法性都没有,更不要说是犯罪了,所以可以确定许霆案、何鹏案都是没有违法性的“盗窃案”。

主观上,何鹏、许霆具有恶意交易的故意,但这种恶意交易与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恶性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这种恶意交易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可是却被有罪论者夸大和升级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其根源是犯了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错误。

综上所述,随着许霆案、何鹏案背后隐藏的秘密被揭开,长期以来围绕着何鹏案、许霆案所引发的争议,在客观事实面前结束了,许霆案、何鹏案最终成为载入史册的错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资料:
1、《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2、《〈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3、《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5、《许霆案•何鹏案•葫芦案》或《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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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省工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
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出质人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等导致出质股权权能缺失,侵害质权人利益的,由出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股权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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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生效法律
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出质人名称(姓名)、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数额。准予变更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变更后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变更后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准予注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所注销股权原出质登记事项。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所撤销股权原出质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应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上述登记通知书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利用纸质或者登记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及计算机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因登记机关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有关文书和登记簿表式范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婚姻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57)法接字第472号请示收悉。关于邹花子对汉川县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的婚姻问题的请示 (57)法接字第4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近受理了一件刑满人犯对不服缺席判决离婚的申诉,很难处理。估计这类申诉,在今后还有增多可能,必须有个适当办法解决。今将我们的初步处理意见报上,当否ⅶ希速批示。
男方邹花子住我省汉川县脉旺镇南正街,1951年4月经汉川县人民法院以恶霸罪判处徒刑四年,投入沙洋农场劳改,1955年4月刑满留场就业,1957年回家探亲,始知其妻杨勋在1952年4月经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即去汉川县人民法院索取离婚判决书,汉川县法院以“邹花子在劳改不便传唤,业经本院缺席判决离婚。(原判决书发给其家庭)”出具证明一纸。邹花子以他家里的人均未收到判决书,女方离婚时是为生活所迫,现在女方愿意回来为理由,不服汉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们认为,法院判决杨勋与邹花子离婚时应通过劳改部门征询邹花子的意见。但是在1952年那时,对于劳改犯配偶提出与劳改犯人离婚必须征询劳改犯人的意见并无具体规定,也强调得不够,所以也情有可原。既然已经缺席判决离婚,一般的不应再作处理,用教育说服办法执行判决。如果男方当时未收到判决书,现在法院可以补发一份。女方已另与他人结婚,假如又要求与原夫复婚,必须再与后一结婚者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方可。
195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