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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19:12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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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24日〔57〕浙刑上字第10号请示收悉。……
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的问题,你院来文提出“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但当这种特殊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继续进行审理时,就应该恢复审判,如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可暂照你院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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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教办[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时至年末岁初,“年、节”将至,现就教育系统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和拜年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三、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四、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五、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上、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

  八、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向学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财物。

  各地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经费监管,严格财政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发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努力制止并坚决纠正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研字(198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罪犯胡治雄(男,现年22岁)因流氓和盗窃罪于1984年被分别判刑七年和五年,决定执行十一年。在此之前,胡于1982年曾因流氓活动和结伙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过两次,一次十天。一次十五天。1984年在追究其流氓犯罪行为中,除了新的流氓犯罪事实外,也对胡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为流氓犯罪事实加以认定。
对胡两次被行政拘留的拘留期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文的规定,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折抵刑期。这里所指的“同一行为”是指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只要是以前被行政拘留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认定,都应折抵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法院批复所指的“同一行为”是指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事实,上述胡的流氓犯罪仅是判决认定流氓罪的一部分,不属于“同一行为”,应不予折抵刑期。不知上述哪一种理解适当,特予请示,请给予答复。
198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