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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0:00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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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从今年开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各级教育委员会具体实施。
建立此项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评估验收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以期把我省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推向
新阶段。

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教委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现阶段包括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八年制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对以上两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全面考查。
第三条 省对县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单位的评估验收对象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含郊区)。
第四条 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1、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接受初等教育。初级中学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城市市区和县镇(县政府驻地镇,简称县镇,下同)都能入学,农村(含省辖市郊区,下同)地区入学率在95%以上。
2、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少年多数能入学接受教育。
3、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一般应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应在1%以下;15周岁人口中(1993年验收时按14周岁核算)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应在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极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市区一般应在95%以上,县和城市郊区应在90%以上。
第五条 师资水平的指标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均要达到任职要求(三级及三级以上)。其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应达到90%以上、农村达75%以上,初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应达到75%以上、农标达60%以上。
2、凡1986年7月1日以扣新补充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必须具备合格学历。
3、对小学和初中校长的岗位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并付诸实施,乡中心小学校长和初中校长大多数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
1、小学、初中学校设置,综合考虑生源和地理条件,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的设置相对集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校园内部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小学、初中的校舍(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师生生活用房、厕所等)、课桌凳和学校的围墙大门、道路、国旗旗杆、运动场地建设及校园绿化基本配套;危险校舍及时消除。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城市、县镇初中和农村中学实验中心达到Ⅱ类标准,农村初中达到Ⅲ类标准;县以上实验小学达到Ⅱ类标准,农村小学达到Ⅲ类标准。图书生均占有册数,农村小学10册以上,初中15册以上;城市市区和县镇小学15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小
学、初中都有劳动教育设施和体育运动场地及体育、音乐、美术等基本教学器材。
第七条 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做到“两个增长”,并保证在校生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2、城乡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做到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切实加强管理,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3、坚持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县级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例逐年增长;捐资助学和学校勤工俭学措施得当,成绩显著。
4、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经费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审计监督制度,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提高效益。
第八条 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
学校努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施行德智体诸方面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小学、初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努力提高各科合格率,小学、初中学生的年留级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在3%以下,农村在5%以下,且逐年降低。
2、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城市市区和县镇达95%以上,农村达90%以上。
3、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正常开展。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必须达到《体育合格标准》。
4、重视德育工作。小学、初中各年级学生按行为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
1、各县(市、区)按规划确定的期限,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应及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指标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认定合格,向所在的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所在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受理的省教委提出评
估验收申请报告。
2、省根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每年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和财政、人事以及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条 表彰办法
1、凡经省评估验收确认合格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予以奖励。
2、省及时将确认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合格县(市、区)报告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抽查认定合格后,向全国发布年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名单,予以奖励。
3、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在通过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如在验收后连续两年不能保护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的,即撤销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称号。
4、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乡、镇进行评估验收和表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参照国家教委印发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条 省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评估验收对象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含郊区)。
第三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指标要求
1、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农村达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市区、县镇(即县政府驻地镇)达到98%以上。
2、普及初等教育并经省验收合格,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占同龄人口1%左右。
3、1990年7月1日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连续三年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55以上(即复盲率低于5%)。
4、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居委会及同级企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有特殊困难的地方除外)。
5、所辖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均制订有扫盲和文化技术教育发展计划;90%以上的乡(镇)、7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人口稀少且住地分散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比例)。
6、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和城镇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档案资料(即根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人口数,名单及文化状况),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农村已经脱盲的人员必须持
有脱盲证书。
第四条 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
1、县应建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应有扫盲专干,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配备专职干部和满足教育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具备基本的教学设施,即有固定的教育基地、课桌凳、黑板、基本教具;有管理制度、年度教学计划。所辖的乡(镇)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单独的校舍。
第五条 扫盲经费的指标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规定,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扫盲和成人教育,并多渠道积极筹措扫盲经费。
第六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
1、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对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从1993年开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经自查评估,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达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县(市、区)向所在的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经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向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受理的省教委申报。
3、省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
第七条 评估验收的方法
1、评估验收采取核查档案资料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省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实地考查面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对考查的乡(镇)或街道重点核实3个以上行政村或居委会。被考查的具体单位,由省评估验收组抽样确定。
2、省评估验收组的实地考查,在对被考核单位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同时,将重点进行文化测试。文化测试一般以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为单位进行,着重考核“三能”(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书军简单的应用文)。
第八条 表彰、奖励
1、凡经省评估验收合格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予以奖励。
2、省及时将确认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报告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抽查认定合格后,向全国发布年度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予以表彰奖励。
3、凡验收合格并受到表彰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必须采取措施,巩固成果,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省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复查评估,对在验收后连续两年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即撤销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
第九条 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的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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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内容和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1.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2.根据填表结果,将所鉴定的企业分为甲、乙两类,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为甲类企业,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乙类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乙类企业的纳税人,《鉴定表》第1、4、5项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表》中第1、4、5项均合格,第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县(市)、区、分局审批;
  4.《鉴定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分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四、核定征收方式税额的确定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1.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管项目,核定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五、核定征收方式的征收范围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2个月内鉴定完毕;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本办法第一点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3.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4.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次月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2.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送达纳税人签收,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4.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个月内,如出现本办法第一点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5.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07〕1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行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水平,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管理制度(试行)


  一、医疗器械注册专员是指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推荐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含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程序)的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的人数,一般情况为1—3名,要求人员相对固定。
  三、申报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2年以上(含2年)相关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
  (三)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在岗人员。
  四、申请人应由聘用单位推荐,填写《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登记表》(见附表,可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w.hn-fda.gov.cn下载),经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我局医疗器械处。
  五、医疗器械注册专员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准备、审查、补充和完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规范,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申报手续;
  (三)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政策和有关医疗器械品种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最新动态;
  (四)有权拒绝办理申报单位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医疗器械注册事项,维护申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医疗器械法规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器械注册业务水平;
  (六)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在申报产品注册中不得弄虚作假。
  六、聘用单位应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的培养和管理,每年对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七、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要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逐步完善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诚信管理制度。并为医疗器械注册专员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并及时通报医疗器械注册相关信息。
  八、我局医疗器械处负责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的管理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