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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3:53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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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大力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市政府决定对高效外向农业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扶持,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一)新建、扩建高效外向设施(指热镀锌钢架和混凝土立柱结构设施)栽培基地,经有权机构提供环评报告的畜禽规模养殖园区(场),水产养殖高效示范基地;

  (二)扩大基地规模、提升质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带动能力强、争先进位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项目要求

  符合当地“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当年新增高效外向农业基地达到一定标准;有较高经济效益、年新增亩收益在2000元以上,且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标准

  (一)高效规模生产项目

  1.设施栽培项目:当年新建连片设施栽培面积达200亩以上,或原基地达200亩以上、当年新扩100亩以上,按新增设施面积进行补贴,热镀锌钢架设施补贴3000元/亩,混凝土立柱结构设施补贴2000元/亩。当年新建连片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补贴标准再增加30%。

  2.畜禽规模养殖项目:

  (1)生猪饲养项目:新建标准圈舍8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商品肉猪1万头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圈舍4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出栏商品肉猪0.5万头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

  (2)家禽养殖项目:蛋、种禽项目,新建标准禽舍6000平方米以上,当年蛋、种禽存栏5万只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禽舍3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蛋、种禽存栏2.5万只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80元/平方米。肉禽项目,新建标准禽舍4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0万只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禽舍2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肉禽出栏5万只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60元/平方米。

  3.水产养殖项目:新建钢架水泥池温室型设施渔业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元/平方米;新建淡水养殖标准示范园区(含休闲渔业)100亩以上,补贴2000元/亩;新建长江、海洋网箱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元/平方米。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生产、加工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贡献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当年新增高效外向型农业基地规模、新增带动农户数、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前10名每户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如与高效规模生产项目补贴有重复的,只能享受其一。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对规范运作、带动农民增收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综合考评,前10名每个奖励5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高效规模生产项目,由建设主体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种类建立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提出申请,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上报县(市)、区发改委、农办。县(市)、区发改委、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委、农办。

  五、审核确定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视当年政府补助资金计划数,择优排序。评审结果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项目确定后,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下达。

  六、资金管理

  (一)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每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40%。已获市级以上政府各类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高效外向农业扶持资金是政府支持引导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农业建设,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七、考评奖惩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对县(市)、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取消该项目市级资金补贴资格。对项目实施效果好、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县(市)、区,除在次年度优先确定扶持项目外,年终项目农业考核中还将适当加分奖励。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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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提高个体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四条 个体办园者应为持有本市正式户口,思想品德端正,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公民。
第五条 聘用的幼儿教师须为受过幼儿教育专业训练,或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结业证者。
第六条 聘用的保育员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懂得幼儿保健知识,经县、区妇幼保健站培训,取得合格证者。
第七条 办园者、幼儿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须为经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体检合格者。
第八条 幼儿教师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保育员、炊事员年龄可视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 每个班(名额不得超过35人)要有一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保育员、一名专(兼)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两个班以上要有一名专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
第十条 幼儿园应设在附近无传染病医院及其它污染源的居民区。
第十一条 房舍和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活动室和寝室(混合使用亦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要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室内光线充足,左面采光,空气流通;办园者不在活动室和寝室内存放生活用品。
(三)城镇个体幼儿园冬季有暖气,温度适宜。
(四)幼儿园有围墙、大门和注明所有制性质的园牌。
(五)桌凳数量够用,规格符合要求。
(六)每班有一台以上脚踏琴(或手风琴、电子琴),备有一定数量的贴绒布、黑板、教材、图书、教学挂图、教玩具柜等,每名幼儿有两件以上玩具。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办园,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卫生部门审查,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办园《许可证》。
无办园《许可证》业已办园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经检查合格后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幼儿园停办,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办手续,并缴回《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登播招生简章或广告,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签批手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的幼儿年龄为三至七周岁。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应以促进和培养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园内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避免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七条 幼儿教学应开设语言、计算、常识、音乐、体育、美术六科。三至六周岁幼儿,使用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六至七周岁幼儿,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幼儿园提倡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授课。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入园幼儿,须为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身体检查合格者。
幼儿园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必须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九条 每名幼儿要保证一巾一杯,流水洗手、洗脸。
第二十条 对餐具、玩具、便盆等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要和市场供应情况,科学调剂幼儿饮食,每天在园至少吃“一餐一点”。每周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食谱。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幼儿每天有一至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园内要备有治疗幼儿常见病及擦伤用的小药品。
第二十四条 要有安全措施。幼儿在园发生的事故(包括:幼儿走失、溺水、烧伤、摔伤、砸伤、触电、食物与药物中毒、吞食异物等)由办园者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园者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划定的类别,执行相应入园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取入园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制的票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保教人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同等公办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办园者每月要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当于幼儿管理费总额4%的业务活动费(其中1%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学研究、幼儿文体活动及表彰奖励等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收的业务活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优异的个体幼儿园及负责人、保教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者,取消其办园资格,缴回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者,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类别、取缔办园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分,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社政〔2004〕10号


  近期,中央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这是继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网吧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进行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深入、扎实地把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组织好、开展好,坚决遏制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对教育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和校园网络的侵袭,有效开展网络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新学期开学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方案》(公通字〔2004〕55号)的要求,结合新学期开学的工作安排,在8、9月初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方案,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紧密配合,确保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要结合专项行动,做好网吧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二、严格校园网(系统网)和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大专项行动工作力度。要周密部署校园网(系统网)的自查自纠和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应包括网络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和“法轮功”等各种有害信息。检查范围要涵盖校园网(系统网)网站、BBS、聊天室、FTP服务器、留言版、电子公告栏等。要全面清查网络的链接服务、提供托管服务、服务器虚拟空间服务和个人主页服务。对由于管理混乱,责任不落实,传播淫秽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的网站(网页),要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管理失控的网站(网页),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加大对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上网场所的排查,杜绝此类设施成为经营盈利活动的变相网吧。对师生举报的淫秽色情网站线索和案件线索,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查实,一查到底。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工作领导,细化管理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系统网)和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网上有害信息判定标准,对论坛上发布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制度,对网上各类有害信息进行全天候检测和监控。建立网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者进行及时查处。高校网站包括师生自主创办和校办企业主办的商业性网站,要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学校要加强校内集中上网场所的管理,制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或承包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四、进一步加强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少年学生安全文明上网教育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充分利用校园网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充分发掘中小学校的网络文化资源对学生开放,丰富中小学生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开展远离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宣传教育活动和文明上网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在校园网的管理者、工作者中开展维护信息内容安全的法制教育培训,开展创建文明网站、文明版主活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青少年学生自觉参与“网络扫黄”,积极举报淫秽色情网站,形成人人参与专项行动、共同抵制网上淫秽色情内容的浓厚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和沟通。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对策建议,汇总信息提交我部和当地公安、信息产业和文化等部门。

  9月20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和部属各教育网络信息系统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各自教育网络信息系统或校园网的基本统计数)、网吧整治验收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部。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教育部社政司 蒋宏潮 段洪波

  联系电话:(010)66096213,传真:(010)6609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