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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13:26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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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部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应按部国际合作司要求,遵照“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于上年末(或当年初)认真编制当年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部国际合作司,其中出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部人事教育司,分别由部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商财务司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和出国(境)任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拟定部全年的出国(境)计划,报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章 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五条 组团单位根据部出国(境)计划,在填报《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以下简称“任务审批表”)时,应明确本次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包括:部机关外事费以及各司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含有外事活动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中没有外事活动预算的一律不得用于出国(境)。

  第六条 列入部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部机关外事费的出国(境)团组(简称“计划内项目”),任务审批表经本司局领导签发后报部国际合作司,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七条 列入部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团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明确具体项目名称,经本司局领导签发后先报部财务司审核。部财务司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年初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中是否含有出国(境)经费,预算中的出国经费能否满足本次出国(境)任务的需要等。

  任务审批表经财务司审核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核或审批。

  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任务审批表在送财务司审核前由人事教育司先行会签。

  第八条 上述范围之外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需视经费情况,并事先征得部国际合作司和财务司的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务审批表,任务审批表报批前须经财务司审核。

第三章 出国(境)经费核算流程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办理任务审批表的同时,需认真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经部国际合作司签署意见后,连同部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部确认件和外部门的任务通知书)一起送部财务司办理出国(境)费用的预借手续。

  出国(境)人员可预借以下费用:国际旅费 、国(境)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个人零用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及公杂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国(境)外住宿费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对因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且组织方要求统一安排住宿导致的住宿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组团单位事先出具超标说明,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及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确认后方可办理预借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赠送礼品或宴请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赠送礼品应遵循节约、从简的原则,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执行;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回国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出国(境)任务在国家规定标准内选乘相应的国际交通工具,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国际旅费。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如需在一个国家多城市间旅行,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预借手续,不得报销多个城市的联程机票或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的一周内,根据出国(境)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逐项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连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团组人数在2人或2人以上时使用)、相关支出票据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日程安排表一起,经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确认后,到部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审批行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增加途经地点和其他非公务旅游景点,不得增加国(境)外停留天数,否则部财务司有权拒绝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部出国(境)计划的安排和外事经费的使用接受驻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能详尽部分及有关支出标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n12528992.files/n12528991.doc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代人民币费用报销表)

     3. 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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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建设、交通、水利、经委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九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七)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三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15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四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五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三)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查处标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查处标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药监稽字〔2003〕第16号、吉药监市〔2003〕221号、272号文件报告,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凯伦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吉林柳河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精优制药有限公司等四家药品生产企业从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1998年7月8日获得“复方苦参注射液”中药品种保护后,均未生产过该品种。现市场上标示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凯伦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精优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均为假冒产品。

  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药监市〔2003〕30号文件,昆明泰隆云蜂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华联云蜂药业有限公司)2001年7月以后未生产过“复方苦参注射液”(最后截止批号为20010520)。现市场上标示为昆明泰隆云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在20010520以后的“复方苦参注射液”均为假冒产品。

  请你局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标示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凯伦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柳河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精优制药有限公司、昆明泰隆云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华联云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依据《药品管理法》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一律按假药予以查处,并追溯制假源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