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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4:19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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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63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切实解决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和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类救助、分级运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市区城镇困难居民。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证卡、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复印件);
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优抚对象证》、《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进行初审,填写《连云港市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接到书面申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审材料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审核材料7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核定金额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卡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25%。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给予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一)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门诊救助:
救助起付线为3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救助50%,一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为300元。
2.住院救助,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原则: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含300元,3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3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2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5%;10000—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含500元,5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5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17.5%;5000—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2.5%;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含800元,8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8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15%;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0%;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5%。
在市区外医院就诊的,一年救助一次,起付线为1000元,救助比例等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金额为2500元。
(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一半执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等同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十条 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须符合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范围。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二)省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5:5的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照2.5:7.5的比例负担)。
市、区财政每年统筹资金120万元,其中:市财政70万元(市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20万元),新浦区20万元,海州区10万元,连云区10万元,开发区10万元。
医疗救助资金预算金额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情况,可适时调整。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和救助资金总量控制,以收定支,确保资金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第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其中用于救助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资金从市级“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救助城镇困难居民医疗费用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金额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再由各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入各区民政部门“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第十五条 负责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或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支付的,追回已取得医疗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归侨侨眷的医疗救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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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上述公路含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从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30米;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50米。”

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以及农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五、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仍在使用的公路加强管理,保持其畅通。”

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批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九、删去第三十七条。

十、第三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三十七条:“乡道和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矿区道路等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未成年犯罪现象的分析

钱贵


  “未成年人”是法律设定的概念,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①。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②。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详见表1)
  表1 浙江省2000年-2004年某看守所收押未成年人犯案由构成总体情况
  年份
  类型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抢劫 54.39% 51.75% 57.15% 58.63% 54.71%
  盗窃 23.13% 22.93% 16.00% 15.17% 23.96%
  强奸 6.85% 7.67% 8.51% 7.63% 4.27%
  故意伤害 6.61% 6.14% 6.01% 5.28% 5.78%
  故意杀人 2.93% 1.36% 3.14% 3.39% 1.32%
  其它罪名 6.09% 10.15% 9.19% 9.09% 9.96%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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