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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1:42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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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和《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


  根据盐办发\[2008\]2号文《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制定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内容
  (一)建设规划,指工业集中区是否编制了建设规划、规划用地是否已纳入市土地修编规划和所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空间布局,指为实现进区企业长期和谐发展,对集中区按功能明确划分出生产区、综合服务区两个功能区块。生产区包括各类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综合服务区包括员工公寓、餐饮中心等生活设施以及产品展示、接洽会谈、仓储后勤、集中办公等共享空间。
  (三)工业集中度,指工业集中区工业总量占所在镇工业总量的比重。
  (四)实现工业销售和主导产业集聚度,指工业集中区当年实现的全部工业销售以及主导产业(1个或2个)产值占工业集中区工业产值的比重,实行“区园一体化”模式的,中小企业园工业销售计入工业集中区工业销售以内。
  (五)投资强度,指工业集中区当年实际开发用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投资额。
  (六)进区列统企业,指已进入集中区内投资建设发展的可列入统计的规模工业企业,实行“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包含入园列统企业。
  (七)标准厂房,指在工业集中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采取租赁、出售或按统一标准由工业项目投资者自建的运作模式,主要吸纳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园的标准厂房,计入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总面积。
  (八)服务平台,指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所需服务的机构建设情况,包括行业协会、产学研联合体、商务办理、物业管理、用工代理、技能培训、产品检测、技术信息发布、财务税务代理、运输代理、出口代理、融资担保、安全生产等。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共分三个等级,即盐城市AAA级、AA级、A级工业集中区。凡向市申报分级认定的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均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
  (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通桥、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全区绿化面积不低于20%。
  (四)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了项目评估、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
  (五)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六)新进区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三年内进区企业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排污达到环保标准。
  在满足上述各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的工业集中区要达到以下各项必须条件:
  (一)盐城市AA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4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3000亩。
  2有非常明确的功能分区,建立了与生产发展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区,功能健全,服务便捷。
  3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工业厂房面积50%以上,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类或其他特殊行业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60%以上。
  4当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3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80%以上。
  5工业集中度不低于70%。
  6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6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15户。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8已建设了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商务办理、物业管理、技能培训、产品检测、技术信息发布、运输代理、出口代理、融资担保、安全生产等。
  (二)盐城市A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2000亩。
  2有较明确的功能分区,建立了与生产发展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区,功能健全,服务便捷。
  3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工业厂房面积40%以上,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类或其他特殊行业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50%以上。
  4年度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70%以上。
  5工业集中度不低于60%。
  6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4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10户。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8已初步为进区企业建设了较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商务代理、融资担保、财务税务代理等。
  (三)盐城市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1000亩。
  2积极推进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当年新建成的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当年新建厂房面积的40%以上。
  3年度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60%以上。
  4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2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5户。
  5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6已初步为进区企业建设了较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融资担保、财务税务代理等。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由各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
  (二)《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
  (三)由市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提出初步认定的盐城市重点镇AAA、AA、A级工业集中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从2008年起,市将每年组织对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工业考核、民营经济考核和相关重点镇加快工业化考核。同时,每年对认定新达标和新升级的工业集中区分别授牌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4e847d7-8234-4b77-8724-8b929155b9e0.xls(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

               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

  根据盐办发\[2008\]2号文《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制定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内容
  (一)建设规划,指中小企业园是否编制了建设规划,是否完成详规设计、用地是否已纳入市土地修编规划和所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共建的工业集中区统一编制建设规划,但中小企业园必须在工业集中区内有明确的区域划分并已完成详规设计。
  (二)标准厂房建设,指在中小企业园内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适合中小投资项目使用的厂房。在中小企业园详规设计中必须划出明确区块,规划适当用地(不少于100亩),建设单层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宜于投资额低于300万元项目分隔承租、具有扶持初创型小企业功能的标准厂房。
  (三)容积率,指中小企业园总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重。
  (四)入园企业,指已进入中小企业园内经营发展的各类企业,含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初创型小企业。
  (五)共享空间建设,指为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各类共享设施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公寓餐饮中心等。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工业集中区共建共享空间。
  (六)实现工业销售,指中小企业园当年实现的全部工业销售。
  (七)投资强度,指中小企业园当年实际开发用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投资额。
  (八)服务功能建设,具体内容与工业集中区服务平台要求相同。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工业集中区共建服务平台。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盐城市中小企业园认定标准共分三个等级,即盐城市AAA级、AA级、A级中小企业园。凡向市申报认定的中小企业园,首先要符合工业集中区申报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不同等级中小企业园还要达到以下各项必须条件:
  (一)盐城市AA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10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8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并已建成10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1.0以上。
  5入园企业达10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8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完备的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7项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融资担保、政务代理、员工招聘培训、物业代理、政策咨询等功能。
  (二)盐城市A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8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8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20亩,并已建成8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08以上。
  5入园企业达8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6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较完备的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5项以上为入驻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员工招聘培训等功能。
  (三)盐城市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8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6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7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并已建成6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0. 6以上。
  5入园企业达6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4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7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基本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3项以上为入驻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政务代理功能。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由各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申报表》。
  (二)《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
  (三)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提出初步认定的盐城市AAA、AA、A级中小企业园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从2008年起,市将每年组织对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工业考核、民营经济考核和相关重点镇加快工业化考核。同时,每年对认定新达标和新升级的中小企业园分别授牌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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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工作如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检察人员要找准自已的位置,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就要首先从思想上强化“四种意识”,在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首先强化“四种意识”:一是要强化大局意识。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效果怎么样,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规范的政务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二是要强化自律意识。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腐朽的因素,因此,做为一名执法者要守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要防止“权”的滥用,抵制‘利’的诱惑,警惕“色”的腐蚀,排除“情”的干扰,顶住“势”的压力,做到不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经商,不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三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发展和稳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衔接的,只有稳定才能更好发展,也只有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稳定。检察机关要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好自身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推进法制化进程。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执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监督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客观、理性执法,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觉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从而把检察工作关注民生、体现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一、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检察机关必须以保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
  1.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几种类刑的犯罪。
2.要严厉打击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犯罪活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通过抗诉程序,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反贪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查处向民营企业索贿、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3.通过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切实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形象,让生产者满意,经营者高兴,投资者放心。
  4.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座谈的形式,多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需求探讨现阶段打击经济犯罪的新方法、新途径。
  二、大力查办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贪污贿赂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腐败现象,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形象。因此,要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1.坚决查办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反映强烈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2.坚决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的犯罪案件。
3.坚决查办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透露标的、泄漏机密、索贿受贿的案件。
4.坚决查办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渎职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
  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始终把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统一起来,从而使查办职务犯罪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抓好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要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就要增强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明辩事非的能力,使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1、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根据检察机关自身的特点,预防犯罪的着力点应当放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中犯罪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重大政策的实施,考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发案频率等因素,确定预防犯罪的重点,采取可行措施,有效开展工作。
2.认真研究和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随意冻结企业帐号、随意查封企业帐册、堵塞企业流通渠道、发表损害企业声誉的报道、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要结合办案实际妥善处理,尽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3.采取多种形式,在干部和群众的喜闻乐见中启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激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文明的社会、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就是一座联结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好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
1.拓宽举报渠道,广开言路,让人民群众举报有路、告状有门。不再坐冷板凳、吃闭门羹。同时检察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申诉要细心、接受意见要虚心、解决问题要耐心。
  2.营造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监督氛围。这其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最广泛的。但目前我们多数群众都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没有主人翁的监督理念。加之一些地方监督举报渠道不畅通。给一些群众造成了惧怕心理。因此,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广大干警应从自身做起,用法制的力量为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务员在广播影视节目中署名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务员在广播影视节目中署名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人字(2000)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在广播影视节目中的署名,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公务员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参与审稿、审片等正常业务工作的,不得以策划、顾问、监制、编导等各种名义署名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公务员如果在本职业务工作之外实质性地参与有关节目的创作,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由此所得到的收益,要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并依法纳税。
第四条 本规定中“广播影视节目”是指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影视栏目、节目、影视剧、各类晚会、综艺节目等。
第五条 对已播出并署有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名字的广播影视节目,按照重播重审的原则,重播前要按照此规定进行清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