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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4:16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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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规章中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修改为“科学技术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12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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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苟志军 马银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出发,科学地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改革开放29年的发展历程与新经验,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必须高高举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鲜艳的旗帜,用以凝聚党心,振奋民心,统一言行,激励斗志;必须牢牢地把发展抓在手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全面落实党的一系列亲民惠民利民富民政策,把这些“礼单”,变成“礼物”;必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人民民主。十七大报告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讲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是党中央适应我国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形势,向全党提出的重要任务,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对于团结、引领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论述,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引导全社会在思想道德上共同进步端正社会风气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和成就。在当前健康、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还是社会的主流。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现象诸如精神危机、信仰危机、道德危机也在不断地冲击、挑战着人们。在思想道德领域存在的一些严重的问题不仅损害着人的尊严,而且败坏着我们的社会风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正是对人与社会道德缺失的关注与修复。它集中回答了用什么样的思想道德来引领人们在思想道德上不断提升和进步的问题,让人明白在思想道德领域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从而让正气得到弘扬,邪气无处藏身,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迫切需要

  共同的思想基础,是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党就要瓦解、国家就要分裂、民族就要解体。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党历来重视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毛泽东强调党要有“共同语言”,社会主义国家要有“统一意志”,讲的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要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否则建设就不能成功,强调的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江泽民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强调的还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增强“民族精神”,巩固“精神支柱”、形成“共同理想信念”,强调的仍然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既然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如此重要,就需要对它作出科学的概括和清晰的界定,明确其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使之易于为全党全社会更加全面地理解和更加准确地把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明确揭示了我们共同思想基础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将会推动全党全社会更加自觉地维护我们共同的思想基础。

  (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一个社会要有序协调发展和保持团结稳定,除了建立组织和制度,保障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之外,还必须形成和谐的文化范围。而在和谐文化建设中最根本的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核心价值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观察世界、判断事物的基本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它提供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具有其他任何价值体系不可替代的高度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人们形成思想认同和共识。人们有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就有了超越具体利益关系的精神纽带,就能够宽容谅解、求同存异,团结协作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团结和稳定。

  (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价值体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关键在党,在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向世人展现了我们党思想上精神上的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在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人们价值取向发生了怎样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部位是不能动摇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我们党更清醒、更坚定地把握和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党更清醒、更坚定地把握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二、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就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打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领群众,就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文化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三、要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

  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新任务,有许多东西还不熟悉,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识。

  1、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调查,深入研究我国社会人们思想活动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特点,深入研究社会变革和利益关系调整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影响,深入研究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不同思想追求和价值追求,深入研究现阶段我国的思想观念结构、价值取向结构、道德追求结构和心理素质结构,深入研究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配套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

  2、加强理论研究。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结构和实践要求,深入研究国外在价值体系建设上的有益做法,深入研究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体系建设的积极要素。

  (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

  正确的价值体系只有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和奉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应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要引导群众将自发形成的价值观念由感性向理性升华,对各种浅薄、混沌、片面甚至错误的价值观念进行矫正,帮助群众学会分辨、抵御和清除各种错误价值观念的影响。

关于印发《汕头市殡葬服务单位严禁收受“红包”、财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殡葬服务单位严禁收受“红包”、财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民[2005]74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殡葬管理所:
《汕头市殡葬服务单位严禁收受“红包”、财物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工作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服务单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红包”、财物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它必将严重影响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破坏来之不易的殡葬行风成果。各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定期组织跟踪检查,自觉带头遏制收受“红包”、财物的行为,以推动殡葬服务单位的行风建设。
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关心殡葬职工生活福利,力所能及地解决好职工的实际困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研究,认真组织一次摸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该解决的要解决,该补助的要补助到位,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汕头市殡葬服务单位严禁收受“红包”、财物暂行办法》


汕头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殡葬服务单位严禁收受“红包”、财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殡葬行业管理规定,做到干净干事、廉洁为民,坚决遏制殡葬服务单位职工收受“红包”、财物的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殡葬服务单位的干部职工均要与所在单位签订保证书,保证在办丧过程中,拒绝收受丧属、仵工或其他殡仪服务中介的“红包”、财物,一旦有违反保证的,不管数额多少,将接受组织的处理。
第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办理丧葬手续、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向丧属出示有关拒收‘红包’、财物的承诺卡。
第四条 对于确实无法拒绝的“红包”,要及时以电话或其它形式登记上交或报告所在班组、部门负责人,用于冲抵丧属殡葬服务费用。
第五条 对于丧属已经办理丧葬手续,无法冲抵殡葬服务费用的“红包”,当事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缴交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专帐管理,主要用于解决丧属困难、奖励举报人奖金和改善工作环境,不准用于干部职工的福利补助。其使用管理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对于登记上交的“红包”、财物,所在单位应将送“红包”人的姓名、单位、金额、时间和上交人的姓名、金额、时间等具体情况一一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于收受丧属、仵工或其它殡仪服务中介的“红包”、财物后不按规定上缴的,无论什么原因,也不管数额多少,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正式职工的,第一次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扣除全年奖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二次开除出队。属于临时工的,即予以辞退。
第八条 对于党员或党员干部有收受“红包”、财物不上缴的,除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予以党纪处分。
第九条 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经调查属实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在上缴的“红包”专帐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