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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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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教高〔2003〕47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闽教高〔2003〕4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各项改革的核心,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各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规律: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不断探索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探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管理组织、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理论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学业成绩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六条 院(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决策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院(校)务会议或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还应建立开放、民主的教学管理体制。
成立由社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知名专家及院校领导组成的校企合作委员会,研究和决策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产教学结合等重大问题。
成立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院(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成立由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专家、学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改革与建设、课程开发、校外实训和学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协助主管教学的副院(校)长抓好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中按专业大类设置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系(部)可根据情况设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公共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除必须设置的公共课教研室外,还应按专业设置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组织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育质量和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经论证、院校领导审批确定后,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中途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目标的确定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第十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以及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校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教学计划的总体意见和基本要求。由系主持拟订专业全程教学培训方案 ,报学校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长签发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于前一学年、学期编制下学年的校历和下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意见,编制所辖各专业、年级的教学实施计划,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门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认真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任教。注重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又有一定教学能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系主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工作,经教务处汇总送分管校长批准后,下达任课通知书。
第十六条 新学期的课表应在上学期结束前确定,教务处负责分发总课表到教学系(部)和相关部门,由系通知到有关人员和教学班级。开学前一周,教务处、系(部)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新开发的课程,要先有教学大纲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没有统编大纲(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要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大纲或提纲,经系主任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内容应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教学大纲要相对稳定,可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教材由教研室提出选用意见,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要设专人负责教材的订购和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注重选用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优先选用规范的高职高专统编教材。鼓励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
第十九条 坚持定期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组织,系主任负责,以教研室为单位。检查的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听课,组织观摩课,评教评学,查阅学生笔记、作业,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检查结果要向校长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讲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应组织教师之间相互听课。要加强专题教学检查,有重点地总结、研究一些问题。尤其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建教学工作督导机构,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教学质量信息。
建立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对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及就业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随时反馈课程教学意见和学生的学习动态。教务处在《教学情况简报》中开辟专栏,将学生教学信息员反映的教学中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摘登,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或解决,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开展教学工作评价工作,包括:院、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评价工作要与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相结合,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为重点,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系(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系(部)要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类、整理,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应充分使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的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总结、实习实训总结等;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实践任务书、优秀实践成果;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教学改革进展、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教学工作评价材料、督导机构活动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理论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期课程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制订完成,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执行。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校历是制定学期课程授课计划的依据。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应使用专用纸和封页。审批后的学期课程授课计划,每名任课教师应人手一份,教务处、系(部)和教研室各保存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在执行中任何的变动都应有文字记载,附于原计划后面,同时按上述规定保存。
第二十五条 教师备课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高度去准备和设计教案。教案的设计应体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要重视开发学生智力,又要重视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健康成长,引导启发学生学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第二十六条 教师授课时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教师讲课时要做到:思路清晰,针对性和应用性突出;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教学活动安排以学生为主体;积极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信息技术,使直观教学和抽象思维相结合,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突出高职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创造性的进行教学,但一般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基本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停、调、代课必须严格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上课时,教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进行登记,将其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
教师须向学生公布答疑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时间给学生答疑,一般每周至少安排一次答疑,教师应有答疑记录。对学习较困难或向教师问疑较少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进行质疑;教师应积极使用网络与学生答疑。
教师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必须强化应用的要求,份量不宜过重。鼓励教师设计综合性的作业。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教师要从学生的作业中发现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第六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应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通过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人才培养途径,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 系(部)要依据教学计划及时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填制实践教学材料需求计划表和仪器设备的申购单。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安排和审批实践教学材料的领用。教务处、系(部)要严格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突破低层次的局限于感性认识和动作技能训练的旧模式,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模式,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的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要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探索、创建有特色的教学模式;要特别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训项目。
要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实习、实训要选派有实践经验,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教师指导。系(部)、教研室、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好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编写出实习、实训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重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职业技术能力。在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校外实习、实训任务。
第三十二条 毕业实践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的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要的基础训练和从业、创业的适应阶段。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系和教研室应在前一学期做好布置、准备工作。毕业实践要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立足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顶岗实践。
毕业实践的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协调,系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以系为单位成立毕业实践领导小组,对毕业实践的全过程进行具体的质量管理。选题工作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进行,由毕业实践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筛选,并报系主任批准。课题确定后,由教研室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末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课题。毕业实践(设计)指导书应由专业教研室经过充分论证,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提出,经系主任审核后印发给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毕业实践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选题范围及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及内容;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对学生的要求;答辩工作;成绩评定工作等。
第三十三条 毕业答辩在院(校)长和系主任领导下进行。按专业成立毕业实践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负责组织领导答辩工作,处理答辩中重大问题,审定学生毕业实践成绩。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若干答辩小组,在答辩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答辩工作。

第七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层层落实。要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要注意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要通过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包括科技工作)和业务(包括教育科学知识)进修,大力培养并尽快形成一批既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专职教师作为中坚力量,也可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明确各级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资格标准,实行聘任制。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中青年教师要定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新型教师,鼓励教师一专多能,特别是专业课教师应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制订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应建立优秀教师奖励制度,重点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建立教师的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实行“下课” 制,调离教学岗位。

第八章 学业成绩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所有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都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支持并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办法改革,鼓励教师针对课程的性质和本人教学的特点提出对学生的考核办法。
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管理和考核。不论实践教学环节长短,均应安排专门的考核时间,要采用笔试、动手操作和答辩等形式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表现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 若理论课考试采取笔试形式,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考、教分离。校、系均应建立相应的试题库或试卷库,分别聘请校内外专家命题。命题应遵循教学大纲,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70%,综合性题目约占20%,较难的题目不超过10%。采取A、B卷,试题应有试题说明和相应的审批手续,评卷实行封闭式流水评卷,评卷后应有试题分析和试卷分析。
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业成绩按学期记载。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均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学生取得相应的社会考试成绩或证书来取代相应课程成绩的方法由各校决定。
第四十一条 应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的培训工作,突出高职学生特色。各校根据本校特点,应明确规定本校学生毕业时必须具有的基本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种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学籍变动、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学期注册制度,在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学年制、学分制、学年学分制的改革。

第九章 教学管理科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结合、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范》和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如教育部有新规定,应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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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山西工业新型化进程,优化提升我省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环境承载力为主要条件,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资源共享、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安全生产、创建品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省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及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

(二)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要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

(三)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环评提出的减缓措施和优化调整建议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

(四)规模效益好,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高于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3亿元以上(对新型产业、特色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骨干企业辐射力强。

(五)发展循环经济,清洁化生产。全面完成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内产品单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三废”治理、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已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须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有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1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先进,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或省内知名品牌。

(八)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内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内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十一)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二)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创建申请程序

第七条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文件,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6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所在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及电子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认定,并授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和培育有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创建示范基地工作。省经信委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称号,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业经十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功能完好。
  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办法向市政府申请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惠州市市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各县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
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景观照明。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景观照明。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景观照明。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景观照明。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的景观照明。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惠城中心区范围内已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其维护管理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包括市规划建设、园林、体育、公路、文化、经贸、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四、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范围及比例。
  (一)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当前实施范围。
  1. 惠州大道(汤泉—交警支队)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2. 惠民大道、云山东路、云山西路、下角东路、下角南路、鳄湖路、麦地路、东湖西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3. 文昌一路、文昌二路、三新南路、文华一路、文华二路、文明一路、文明二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4. 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鹅岭北路、长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横江三路、花边岭广场、演达一路、惠南大道(三环路—新一中路口)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5. 大岭路、鹅岭南路、仲恺一路(党校—惠盐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6. 东江(中信大桥—剑潭水利枢纽)、西枝江(东新桥—金山大桥)两岸城市景观照明。
  7. 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范围。
  (二)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1.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市区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经营性、广告性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2.20层以上写字楼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30%。
  3.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住宅性楼宇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80%。
  4.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或20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宇楼顶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70%。
  (三)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待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五、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额确定方式。
  (一)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2.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
  (二)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组织核查上述材料,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
  (三)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确定电费单价。
  (四)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提供规定的亮灯时间。
  (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费补贴数额:
  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六、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公用事业局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电费。具体考核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公用事业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申请核拨一次电费补贴。
  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
  (一)常年启闭时间:夏秋季节(每年4月~9月)亮灯时间为19:00~23:00,冬春季节(每年10月~次年3月)亮灯时间为18:00~22:00。
  (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省及本市重大活动启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1日至法定节假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至24时。
  八、惠城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按亮灯时间规定督促本辖区单位按时亮灯。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
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为考核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根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考核工作。
  二、巡查和取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每晚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要求进行巡查,并携带相机取证。
  三、填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根据巡查情况填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四、等级评定。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
  (一)优秀: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接待和非重要接待)0次。
  (二)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2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三)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五、有关说明。
  (一)亮灯率为每次检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不亮灯天数为累计数;计算周期为半年。
  (二)亮灯时间。
  1. 非重要接待:每周五、六晚上;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
  2. 重要接待:市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的晚上。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