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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19:27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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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国际合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一)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

  (二)结合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

  (三)我国科学家参与的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四)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双边或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立项应当坚持以我为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共同负责。

  第五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国际合作局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总体资助计划,报计划局汇总。

  第六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管理及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负责拟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或承担一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
  第九条 申请者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撰写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拟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重视学科交叉;

  (二)合作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三)合作研究队伍属于强强合作,优势互补;

  (四)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五)合作各方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条件等方面具有切实的保障。

  第十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一般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材料审核后,按每年发布的申请通告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受理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相关科学部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符合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内容不属立项范围的;
  (三)申请书未按规定撰写或申请材料不全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学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按照《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专家评审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会)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成员除满足《规定》关于学科评审组成员的标准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国际动态有深入了解。

  专家评审会到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当年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计划、受理及同行评议情况和相关科学部意见,提出当年拟资助的项目数,报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相关科学部在汇总同行通讯评议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会审议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申请人到会答辩。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资助建议。建议资助项目应获得专家评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综合审议组(以下简称综合审议组)。综合审议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外事委领导、各科学部分管外事副主任、计划局负责人、国际合作局负责人组成。综合审议组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相关科学部向综合审议组报告本年度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受理、同行通讯评议、专家评审会资助建议等情况。国际合作局向综合审议组报告总体情况。

  综合审议组根据报告情况和资助计划,对专家评审会建议资助的项目进行综合审议,并以投票方式提出综合审议组资助建议。资助建议应获得综合审议组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综合审议组中科学部成员不参加本科学部项目投票。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汇总综合审议组资助建议,经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计划局审核资助计划执行情况,由计划局报委务会审批并统一印发批准文件。国际合作局根据批准文件向依托单位下达资助通知书或未获资助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科学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资助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对《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一条 《任务书》须经国际合作局、相关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国际合作局根据研究计划提出拨款申请,经财务局审核后将资助项目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承诺保障资助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助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按要求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国际合作局。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国际合作局、相关科学部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局办理年度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采用适当方式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经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向国际合作局提交变更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变更,须附国际合作方认可的书面文件。

  变更申请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审批,并报计划局、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研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止、撤销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写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开展国际合作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人才培养情况等,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奖励证明等材料。结题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对项目结题报告审查合格后商定结题验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结题验收可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专家不少于五人。会议评议意见由专家组填写评议意见书,专家组组长签字;通讯评议验收意见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相关科学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填写评议意见书。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核批准。项目结题后,国际合作局发布项目结题通知,连同项目的验收意见发送至项目依托单位及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局、项目依托单位在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题通知发出三个月内,分别完成各自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1年5月22日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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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荆鹏飞 缪淑妮

摘要 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立足本职原则,通过拓宽社会管理创新载体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发挥好纽带作用,提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创新 基本原则 工作路径
作者简介:荆鹏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缪淑妮,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维稳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关键所在。同时,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坚持的原则以及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几个角度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所在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之一,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管理,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的协调发展[1]。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动态调节机制,保持社会系统的内部均衡性(经济、政治、文化的平衡发展)和外部协调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2]。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3] 。
(二)社会管理新创的意义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但当前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与时代特征、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适应、不相符的地方,社会管理任务显得更加艰巨繁重。首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再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举措。
二、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一)从理论层面看,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不可或缺的主体。无论是社会建设,还是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的价值追求都是要达到社会结构合理、利益分配公平、管理科学规范的效果。所以说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应在于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才能真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强化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说检察机关只有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升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才能有效满足群众期待与需求,同时也才能在社会管理中提升自身的监督水平。
(二)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看,检察机关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而明确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被周永康同志界定为推动政法工作的“动力”,从而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承担起联系党委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作用,为建立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从实践层面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关系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逐步显现的特殊而关键的时期,许多问题亟待法治手段来解决。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出现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经济发展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现象,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服务意识、延伸服务触角、履行监督职能来把这些问题解决好、落实好。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检察机关在探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以及特殊群体的帮扶等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实用、规范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党委和群众的一致认可。所以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应担负起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也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
三、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应当是放弃本职,完全实现像政府一样的管理、服务的角色转变,要防止自我异化为“政府部门”,以某些看似合理但实际偏离司法本质属性的行政行为代替自身的司法运作[5]。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监督基础之上,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当首先坚持立足本职的原则,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如果偏离工作中心,刻意、片面追求在社会管理中取得创新成效,那就是本末倒置,不仅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失去生命力,就连法律监督职能也会丧失生存的根基。
二是立足当地实际原则。社会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可能一刀切,更不可能采取标准统一的模式。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准确把握地区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治安、社会发展等关键因素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之举,这样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有生存、发展的根基,才能切实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服务当地群众。
三是人本原则。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庞大工程,同时也具有弹性较强、内涵丰富、发展空间广阔等特点。在推进该项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核心理念,努力使各项创新举措满足群众需求、符合群众愿望,维护群众权益、解决群众困难,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新途径。
四是规范原则。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探索、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对各项具体工作措施进行适调整、改进、监督,逐步形成一套规范、高效、完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从而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闲置或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能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达到工作效率、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路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在建立健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服务系统中发挥作用[6]。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着力实现检力下沉,积极参考、推广基层检察院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工作措施,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和传递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手段。基层检察院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黄赌毒”以及撒播恐怖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以高度重视的态度、充分关注的积极性和采取措施的科学性、果断性来防止网络热点话题、重大敏感事件处置不当而演化成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要不断加强与当地综治办、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确保治安和维稳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网络舆情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认真用好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健全完善制度、预防犯罪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要注意从个案中发现问题,从类案中总结犯罪规律和管理漏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为部门单位建章立制、查缺补漏提供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可以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一段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检察建议可以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建议可以由检委会把关。
(三)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维稳工作。近几年来各级检察院每年办案数量较多,类别性、特征性也较为显著,各检察院应对认真分析在当地发案数量多、特征显著的刑事案件,研究发频率较高地点、人群和行业领域,确定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然后有针对性的开展综治维稳工作,争取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提高干警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可以采取分片、分组的形式,将综治维稳成效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中。
(四)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切实帮扶特殊群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既是刑法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协调联系当地司法局、司法所,通过网上信息共享、入矫登记等手段对矫正对象实现全程、动态监管,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外,还要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挽救、预防犯罪工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能够独立生活。另外,检察院还可以探索与法院、公安、司法所联合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咨询等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



参考文献

[1] 冯明华.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 [J] 法治与社会2010(9):202

[2] 卢卫红.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J]学习论坛,2006(2):42

[3] 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N]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

[4] 尤晓燕.胡斌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5] 田晓康.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坚守法治 [J] 法制与社会2011(05)

[6] 陈福金.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J].国家行政学院报,2005,(6):13-1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搞好1992年度国有资产报表的汇审工作,现将《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局《1992年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国资综发〔1992〕61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1992年报表的汇总、编制工作。

附件: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
一、评比对象和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局的1992年六类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和软盘。
二、评比要求
各地区报表,必须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编报暂行办法》(国资综发〔1990〕24号)和《1992年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国资综发〔1992〕61号)的规定内容按时按质地编报。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表与表之间相关关系正确、报表和软盘数据一致;报表说明书要对本地区的资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报表及说明文字要工整、清晰,负责人签章要完整无缺;报送软盘、报表的份数符合规定,报送日期以交邮日期为准。
三、评比内容和计分标准
1992年年报和软盘评比同时进行,满分为100分。评比内容如下:
1.及时性。以规定的报送时间5月31日为限,报表和软盘每迟报一天扣1分,以此类推,迟报扣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规范性。(1)报表和软盘不符合上报要求,每缺报一类扣10分;(2)缺报报表情况说明书的扣10分;(3)报表缺页,格式不对,手续不完备的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3.一致性。报表数字和软盘不一致,每一笔数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4.真实性。凡发现报表与上年比较,有明显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扣10分。
5.准确性。根据报表的平衡关系和审核内容:(1)数字每漏或错一笔扣1分;(2)表与表之间相关关系、逻辑关系每错一笔扣3分(由于一笔数据错误造成连带错误的,按错一笔扣分)。
四、公布评比结果
1.按照评比要求和评比标准进行评比计分并排出名次,按照分数的高低分别评出优秀、先进等级。
2.向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国家资产局将评比结果通报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