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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8:31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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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5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场研究,做好与投资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

(二)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

(三)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的发行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在不断总结发行经验、培育市场投资主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范围和规模。

二、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符合《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认定标准。

(一)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3.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二)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3.商业银行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应事前获得必要的授权,确保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能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三)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在满足上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三、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加强对资本工具创新的深入研究,通过发行新型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一)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借鉴境内外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发行的最新实践,加强与相关市场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补充需求,制定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

(二)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

商业银行应在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银监会提交资本工具发行方案。银监会对拟发行资本工具的资本属性进行确认。商业银行依据现有的法规及管理规定,向相关市场主管部门提出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择机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在发行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三)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资本工具持续创新

银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在条件成熟后,逐步丰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品种,扩大发行范围。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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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 城建部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城建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 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
|责任区| 举 例 | 面 积 |
|类 别| |(平方公里)|
|---|---------------------|------|
|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 | |
| |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 | |
| 甲 |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 4 ̄5 |
| |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 | |
| |大的地区 | |
|---|---------------------|------|
|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 | 5 ̄6 |
| 乙 |筑较多的地区 | |
|---|---------------------|------|
|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 | 6 ̄7 |
| 丙 |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 |
----------------------------------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 ̄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 ̄7辆消防车,二级站4 ̄5辆车,三级站3辆车。
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城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
-----------------
|责任区类别|站级|消防车(辆)|
|-----|--|------|
| 甲 |一 | 6 ̄7 |
|-----|--|------|
| 乙 |二 | 4 ̄5 |
|-----|--|------|
| 丙 |三 | 3 |
-----------------


注: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3
----------------
|常住人口|站级|消防车(辆)|
|----|--|------|
|5万以上|二 | 4 ̄5 |
|----|--|------|
|5万以下|三 | 3 |
----------------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0.5
----------------------------------
|设 地 | | | |
| 备 | | | |
| 数 |城 市|镇、县城|工矿区|
| 量 区 | | | |
|设 备 名 称 | | | |
|-------------------|---|----|---|
| | 火警专用电话 |1 ̄2| 1 | 1 |
|有讯|----------------|---|----|---|
|线设| 普通电话 | 1 | 1 | 1 |
|通备|----------------|---|----|---|
| | 专线电话 | 1 | | 1 |
|--|----------------|------------|
| | 基地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无讯|----------------|------------|
|线设| 车载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通备|----------------|------------|
| | 袖珍式对讲机 | 每辆消防车1对 |
----------------------------------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
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
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上海、武汉、杭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
结构都占50%以上。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层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
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
,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2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
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武汉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沈阳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里,九江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南昌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
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遵义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旧城区也应按照本标准规划消防站布局,使之逐步合理。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本条规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一般为4至7平方公里,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确定的。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参考一些消防队
灭火出动的行车速度,采取道路曲度系数1.3 ̄1.5,消防车时速30 ̄36公里,行车到场时间4分钟,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最小为3.56平方公里,最大为6.28平方公里。
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计算公式:
2 S 2
A=2R =2×(—)
λ
式中:A——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方公里);
R——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
径(公里);
S——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行
驶路程(公里);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
比。

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杭州、福州、九江、邯郸、咸阳、宁波等35个大、中、小城市市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均为12.59平方公里。日本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消防车行驶的时间3分30秒,时速24公里,道路曲度系数1.4计算,规定为2平方公里。从上
述情况来看,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 ̄7平方公里是比较合适的。
另据调查,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各种城区的状况不同,人口、地形等情况差别很大,难以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的具体布站标准。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卫的需要,将责任区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一定幅度的面积,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表2.0.1规定的甲类责任区,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和消防保卫重点较多的地区。在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旧城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较多,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较高,许多工厂企业混杂在居民区
中。因此,规定甲类责任区面积为四至五平方公里。
乙类责任区,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包括一定数量的消防保卫重点,但建筑物耐火等级较高,防火间距较大,交通比较方便。因此,乙类责任区面积规定为五至六平方公里。
丙类责任区,指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地区。建筑防火条件较好,工厂企业和三、四级耐火建筑较分散,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丙类责任区的面积规定为六至七平方公里。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系指道路坡度较大,因地势形成几片或呈带状。这类地区和被铁路干线、山、河分隔的地区,对消防车行驶速度影响很大。据在重庆、渡口、贵阳、遵义、下关等五个城市实地测试,消防车在坡道上的平均时速为12公里。一些城市消防队
在灭火出动途中,被铁路阻滞前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南昌市自行车厂1980年12月15日8时55分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和报警都很及时,但消防车在途中被编组站的火车阻隔,推迟近20分钟才到达火场,贻误战机,小火烧成了大火。因此,规定这类地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
可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本条是针对风力、相对湿度对火灾影响比较大而规定的。当风速在4米/秒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左右,火灾发生的次数就较多,火势蔓延较快。为了使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时控制火势,其责任区面积应适当缩小。参见辽宁省1980年重大火灾次数与风速
、相对湿度关系曲线图。
第2.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水上消防队能及时扑救船舶、码头和沿岸地区的火灾。据调查,广州、重庆等市水上消防队在扑救船舶火灾和支援陆上消防队扑救沿岸附近的火灾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沿海、内河城市情况不同,目前消防艇尚无统一型号,水上消防站责
任区面积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我国的镇、县城、工矿区发展建设较快,工业企业逐渐增多,它们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许多地区工企业单位不少,工业产值较多,建筑密集,耐火等级低,人口和物资集中,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根据常住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数量
、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设置消防站。
第3.0.2条 常住人口有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如占地面积较大,一个消防站难以胜任扑救火灾任务时,可增设一个消防站。如福建省龙岩县城关镇(现已改市),是地区所在地,常住人口8.4万,占地面积10.97平方公里,工企单位101个,工业产值2.16
亿元,该镇距消防队4公里。贵阳市白云地区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大型企业集中,工业产值2.5亿元,只有一个消防站是不够的。这类地区可增设一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1.5万至5万的镇、县城、工矿区,有一定数量的工厂企业,物资比较集中,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不高,火灾危险性较大。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设置一个消防站,担负当地及周围地区的火灾扑救任务。例如,湖北省武昌县金口镇未建消
防队,但常住人口已有2.8万,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104个,镇内90%的建筑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上海市的安定地区,人口在1.5万以上,工业企业20余个,年产值3亿多元,距市区70余公里。这类地区应设置消防站。
第3.0.4条 有的镇、县城、工矿区常住人口虽不到1.5万,但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保卫任务较重,可设置消防站。如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常住人口1.4万,但占地面积2.3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85个,镇内80%的建筑是木结构,火灾危险性较大。本条规定即考虑
到这类情况而提出来的。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消防站责任区的最远点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早进行扑救。因此。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中心或靠近中心的位置。
第4.0.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能迅速安全地出动,防止因道路狭窄,拐弯过多,而影响出车速度,甚至造成事故。
第4.0.3条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1年3月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第2.0.1条。
第4.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人员的健康。据调查,沈阳市启工消防中队与沈阳树脂厂氯气管道相距150米,又处在下风方向,1977年1月4日该厂管道氯气跑漏,造成消防中队25人中毒,其中有八人住院,一人终身残废,中队被迫停止执勤。为
了适应扑救火灾任务的需要,消防站边界距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大于一般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三级,系按照198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许多年来扑救火灾的实践经验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确定城镇消防站至少配备三辆消防车。
第5.0.2条 本条系按照本标准表2.0.1的规定,根据各类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的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制定的。鉴于甲、乙类责任区,发生大面积的火灾、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和高层建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同时发生两起火灾。因此,消防站应为一、二级,分别配备消防
车6 ̄7辆、4 ̄5辆。专勤消防车的种类根据责任区的特点确定。如化工区可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或二氧化碳消防车等。
考虑到有些城镇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条件的限制,消防车不能靠近水源或火场,为了及时供水、扑救火灾,在注中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其配备数量和型号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0.3条 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发生火灾时需要消防力量较多,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发生两起火灾。因此,规定消防站应为二级,配备4 ̄5辆消防车。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或被山、河、铁路分隔的城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人口在5万以下的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需独立担负灭火作战任务,其他消防站又难以及时增援。因此,规定设三级站。
第5.0.4条 消防艇的吨位和数量,应根据扑救本地区船舶和沿岸火灾的需要确定。必要时还应配备囤船和小型摩托艇等辅助船。有些河网地区不单独设立水上消防站时,陆上消防站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增配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本条是根据迅速接受火警报告和保障火场通讯联络的需要规定的。目前,我国许多消防站通讯设备缺乏,有些消防站没有火警电话,以致经常贻误接警时间,直接影响迅速出动。由于缺少无线通讯设备,不仅消防站与已经出动的消防车无法保持必要的联系,也给火场
通讯联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到灭火成功率的提高。从日本、香港等地的情况来看,改善消防通讯条件,可以使火灾损失有所下降。根据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消防站必须配备应有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
由于城市消防站的责任区情况不同,有的可能同时发生两起以上火警。因此,表5.0.5中规定设置1 ̄2台火警专用电话机。
本条还规定每辆消防车均应配备一对袖珍式对讲机。主要是从搞好灭火指挥,改善火场通讯联络,以适应灭火战斗任务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本条亦适用于水上消防站。灭火实战经验证明,除消防站内配备有线通讯设备和根据需要设置基地台外,每艘消防艇还必须配置无线电台和袖珍式对讲机。



1982年10月1日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1982年1月1日,煤炭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作用,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搞好“六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质量),及时消除隐患;
3.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技术设备质量;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特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六辆及以上;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一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三到四人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二万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一辆;
5.货车大破二辆至五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十二小时及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者。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二级事故。
1.重伤一到二人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二万元者;
3.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六小时及其以上,不足十二小时;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线上违章接入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擅自开车;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脱落。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三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百元及其以上,不足五千元者;
2.列车脱轨;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车档;
9.列车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10.列车越过停车标志;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蒸汽机车烧漏易熔栓;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二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 局调度员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报告矿务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及安监、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处(室)。特级事故还要快速报告省煤炭局和煤炭部。
如发生严重行车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算特级、一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附表一),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一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特级、一级事故由矿务局处理,并报省煤炭局和煤炭部。一级事故报省煤炭局备案,特级事故由省煤炭局审查批复,报部备案。二级、三级事故由矿(部、处)处理并报矿务局核备。当事故涉及两个单位时,由上级裁处。
第十五条 特级、一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保卫、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2)对事故地点详细检查,确定机车撒砂、制动位置和其它有关事项。对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等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如有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保卫、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特级、一级事故的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向矿(部、处)提出特级、一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特级、一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七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省煤炭局和煤炭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特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二级和三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二级、三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二级、三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行车事故的定性属于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定性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八条 属于政治性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矿(部、处)安监部门于月后五日内、矿务局安监部门于月后十日内,做成“煤矿铁路行车安全情况”(附表二)报省煤炭局和煤炭部各一式二份。
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每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附件一:行车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1.“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当时正在为煤矿铁路运输执行职务或服务的人员以及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不包括抢救人员的伤亡)。“重伤”,系指合于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规定。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系指在发生行车事故中,造成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及其它建筑物和设备损坏的直接损失费用,其中包括恢复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恢复行车事故发生的工资、机车、车辆和设备修复费用等)。
3.“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系指事故不论发生在站内或区间,造成单线或复线区间完全中断,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实际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止。“主要车站”,地面运输指所有车站;露天矿指剥离站、掘场站、舍场站、选煤站、集配站。“主要正线”,系指联接主要车站的区间正线。
4.“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等)、轻型车辆互相间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或将车辆挤坏、拉坏,构成中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将车辆挤坏或拉坏”系指在列车运行或调车作业中,由于司机操纵不当,车辆自然制动、缓解不良、未松手闸、本务机与补机配合不好,造成将车辆挤坏或拉坏。属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挤坏或拉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
5.“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没见到调车员(车长)发车信号开车,列车起动即算。
6.“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车辆往正线、越过警冲标时,亦按本项论。其它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走时,按产生的后果认定。
7.“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脱落”,系指制动梁脱落在轨面或地面。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冲上、冲入车档或脱轨后又自行复轨)。露天矿采装、排土的移动线路,影响二小时以上时算脱轨。
9.“列车分离”。
包括车钩缓冲装置的破损。
确定本项事故责任的原则是:新痕为机务,旧痕或过限为车辆部门,砂眼、夹碴或气孔等铸造缺陷为制造单位。
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者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的车钩分离算本项事故。
10.“自翻车扣斗”,系指翻车作业中,车厢超过自翻限度而颠覆者。
11.“电机车刮受电弓”,系指电机车受电弓主架刮坏,使机车不能继续运行者。
12.“架线折断”,由于电机车受电弓、架线设备不良,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断线者。
13.“乘务员漏乘”,系指机车乘务组和调车组人员漏乘。

附件二: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一、机车大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分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
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电力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四台牵引电动机、转向架、高压室。
乙、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二、机车中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更换时:
轮对、前缓冲铁、十字头、滑板或其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电力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二台牵引电动机、轮对。
乙、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三、车辆大破范围
破损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车辆大破:
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合计够两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
2.牵引梁折断两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破损一根(贯通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通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
3.货车车体(底架以上部分,以下同)破损或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百分之五十,棚车、罐车、守车面积达百分之三十。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零点八米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百分之七十(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客车车体破损需施修车棚椽子、侧梁、侧柱、通过台顶棚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之任何一项;
5.客车火灾内部烧损需要修换的面积达二十平方米(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
四、车辆中破范围
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车辆中破:
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根弯曲或破损;
2.牵引梁折断一根(牵引梁定义与大破同);
3.货车车体破损或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百分之二十五、棚车、罐车、守车面积达百分之十五。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0.8米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百分之五十(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转向架的侧架、摇枕、均衡梁或轮对破损需要更换任何一项;
5.客车火灾内部烧损需要换修的面积达十平方米(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
五、车辆各梁大、中破程度按下表限度计算。
甲、客车、动车:
----------------------------------------------
梁别|弯曲(上、 |破 损
|下、左、右)|
----|------------|--------------------------
侧梁| 40毫米 |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
----|------------|--------------------------
端梁| 30毫米 |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
----|------------|--------------------------
中梁| 50毫米 |裂纹破损延伸至垂直面(不包
| | 括盖板)
----|------------|--------------------------
枕梁| 30毫米 |裂纹破损延伸至垂直面(不包
| | 括盖板)
----------------------------------------------
乙、货车:
--------------------------------------------------
梁别|弯曲(上、 |破 损
|下、左、右)|
----|------------|------------------------------
侧梁| 110毫米|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
----|------------|------------------------------
端梁| 100毫米|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或冲
| |击座上部断面积全部裂损
----|------------|------------------------------
| 50毫米 |裂纹破损延伸至垂直面(不包
中梁| (下垂为 |
| 60毫米)| 括盖板)
----|------------|------------------------------
枕梁| 50毫米 |裂纹破损延伸至垂直面(不包
| | 括盖板)
--------------------------------------------------

注:
1.客车端梁包括通过台端梁。守车端梁弯曲、破损以外端梁计算。
2.非贯通式侧梁、端梁不按侧梁、端梁算。
3.货车端梁在角部向内延伸二百毫米范围内的破损不按大、中破损计算;超过二百毫米范围时,破损限度合并计算。
4.货车改造的简易客车破损时,按货车办理。
5.在确认破损程度时,淘汰型车,木制客车破损达中破程度时按小破办理;达大破程度时按中破办理;达报废程度时按大破办理。
6.计算破损程度时,原有裂纹破损旧痕的尺寸不计算在内。
7.中、侧梁弯曲测量方法,以两个枕梁间平直线的延长线为基准。端梁弯曲的测量方法,以端梁两端引出平行线为基准,垂直测量之。每根梁如多处弯曲时,按弯曲最大的一处算。上下左右不相加。
附表一
行车事故概况表
----------------------------------------------------
单位名称| |事故级别| |日 期|
--------|------------|--------|----|------|----
| |有关人 | |所属:|
地 点| | |姓名| |备注
| |员职称 | |段、站|
--------|------------|--------|----|------|----
车 次| | | | |
--------|------------|--------|----|------|----
机 车| 型 号| | | |
--------|------------|--------|----|------|----
发生时间| 日 时 分| | | |
--------|------------|--------|----|------|----
区时开 | 日 时 分| | | |
通时间 | | | | |
--------|------------|--------|----|------|----
堵塞时间| 日 时 分| | | |
--------|------------------------------------------
事故原因|
--------|------------------------------------------
事故经过|
--------|------------------------------------------
损失程度|
--------|------------------------------------------
处理意见| 责任部门
--------|------------------------------------------
值班调 |
度 员 | 月 日 时 分
----------------------------------------------------
附表二
煤矿铁路行车安全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 年 月份)
--------------------------------------------------------------------------------
项 |序 |计| 本 月 |本 月 止 累 计|
目| |算|------------------|------------------|
类 数 | |单| | 其 中 | | 其 中 |
字| |位|计|--------------|计|--------------| 备 注
别 |号 | | |特 级|三 级| |特 级|三 级|
--------------|----|--|--|------|------|--|------|------|--------------
| 甲 |乙 |丙|1| 2 | 5 |6| 7 |10 | 11
--|----------|----|--|--|------|------|--|------|------|--------------
|合 计|1 |件| | | | | | |说明:
事|列车冲突 |2 |件| | | | | | |1.事故分类及
|列车脱轨 |3 |件| | | | | | |事故原因,可根
|列车分离 |4 |件| | | | | | |据实际情况增加
故|冒进信号 |5 |件| | | | | | |栏数。
|挤 岔 子|6 |件| | | | | | |2.各矿务局上
分|违章接发车|7 |件| | | | | | |报时,需同时附
|刮受电弓 |8 |件| | | | | | |各矿(部、处)
|闯 车 档|9 |件| | | | | | |情况月报表。
类|自翻车扣斗|10|件| | | | | | |
| |11|件| | | | | | |
--|----------|----|--|--|------|------|--|------|------|--------------
|合 计|12|件| | | | | | |3.本表由矿务
事|违章指挥 |13|件| | | | | | |局安监部门填
|违章作业 |14|件| | | | | | |报。
故|机车不良 |15|件| | | | | | |4.本月报表将
|车辆不良 |16|件| | | | | | |纳入国家正式报
原|铁道不良 |17|件| | | | | | |表。
|道岔不良 |18|件| | | | | | |
因|信集闭不良|19|件| | | | | | |
| |20|件| | | | | | |
--|----------|----|--|--|------|------|--|------|------|--------------
伤|死亡人数 |21|人| | | | | | |
亡|重伤人数 |22|人| | | | | | |
损|损失金额 |23|元| | | | | | |
失|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