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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9:07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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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1]第127号


《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子产品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产品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产品维修是指从事经营性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包括外省企业在我省各地设立的定点维修站)和个体维修点(以下统称维修单位)修理消费者的自用电脑及外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视听设备、大型制冷设备和其他家用电器等以及与此有关的安装、调试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产品维修活动,其设立的电子产品维修管理机构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单位资格管理

  第五条 电子产品维修实行等级资格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维修单位等级资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条件确定:(一)特级维修单位,必须具备6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具有12人以上的专业维修人员(其中技师1人,高级工2人,中级工4人,初级工5人以上),并配有2辆以上专用维修车辆及相关仪器设备;(二)一级维修单位,必须具备3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具有8人以上的专业维修人员(其中高级工2人,中级工2人,初级工4人以上),并配有1辆以上专用维修车辆及相关仪器设备;(三)二级维修单位,必须具备15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具有4人以上的专业维修人员(其中高级工1人,中级工1人,初级工2人以上)及相关仪器设备;(四)三级维修单位,必须具备5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有1人以上专业维修人员及相关仪器设备。

  第七条 特级、一级电子产品维修等级资格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级电子产品维修等级资格由市(州)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级电子产品维修等级资格由县(市、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维修单位向有相应核准权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资格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维修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三)经营场地证明;(四)从业人员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五)主要仪器设备及相关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发等级资格证明,并核定维修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省维修单位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资格。

  第十一条 国外维修单位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国际间协议规定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单位要求提升等级资格级别的,可向有相应核准权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 维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方可从事电子产品维修职业;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电子产品维修职业。维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技术等级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维修单位的等级资格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相应等级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等级资格。上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单位的等级资格核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核准的维修等级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单位必须在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维修范围内进行维修活动,不得超越维修范围承修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维修单位必须在经营场地醒目处悬挂资格等级标志、营业执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维修单位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产品维修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维修单位修理电子产品时的检测、焊接、装配、调试必须符合工艺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维修单位承修电子产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零配件。

  第二十条 维修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承修电子产品:(一)接收电子产品后对电子产品进行全面检查;(二)电子产品如有故障,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电子产品故障部位、需要更换零配件名称及收费标准;(三)填写维修单交与消费者;(四)简单故障在承接后3日内修复;(五)复杂故障在承接后7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在7日内不能修复的,经双方约定可以延长修复时间;(六)按照“三包”规定进行修理的产品,修复日期依照“三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领取修复后的电子产品时,维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演示电子产品修复后的视听和其他使用功能,退还已损坏的电子产品零配件,并出具收费发票和质量信誉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产品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指标下降情况,维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说明。

  第二十三条 修复后的电子产品在60日内又发生送修时相同故障,属维修质量原因,消费者要求返修的,原维修单位应当免费修理。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修复后的电子产品使用性能及安全性能有异议的,可与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消费者、维修单位、有关部门或者组织认为电子产品维修质量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维修单位未取得等级资格从事电子产品维修或者超越维修范围承修电子产品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维修单位超标准收费、使用不合格零配件或者更换零配件有欺诈行为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技术监督、价格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维修单位不按照工艺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者修理后致使电子产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等级资格行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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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支持推动地区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整合工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科技优先原则。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优先扶持高科技企业、高技术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效能、效益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以企业效益论结果,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增长上;以科技进步论结果,体现在技术领先、创名牌商品和驰名商标上;以引进资金论结果,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上;以城市面貌改观论结果,体现在发展经济环境的改善上;以发挥龙头企业作用为结果,体现在农民增收上。

(三)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眼于技术先进和创新,做大产业规模,提高骨干企业和主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重点扶持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的重点产业。

(四)鼓励诚信原则。重点扶持无欠税、无欠职工工资及各类保险、无不良信誉记录等“三无”企业,以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和守法经营。

(五)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基础性、公益性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增长。

二、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对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设立下列专项资金。

(一)科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和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1.对引进工业项目实施奖励。引进外资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缴资额的1.5%予以奖励;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对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按资金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

2.对引进工业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投资项目实施奖励。

3.对于引进的域外资金(物资)实施奖励。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给予2%-4%奖励;引进贴息资金按贴息额2%-4%奖励;对引进有偿使用资金的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引进项目、资金(物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奖励资金。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盘锦名牌商标、盘锦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乡镇企业奖励。贴息范围为: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水平高、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

(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根据《盘锦市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盘政办发〔2003〕66号)规定,主要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奖励。

(七)促进地区产业发展的其他奖励资金。

三、审批程序

产业发展资金是综合性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对科技三项费用、贷款贴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门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各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奖励政策进行审核,报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市政府有关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运行。

(四)辽河油田、华锦集团等中省直企业的奖励办法,促进产业发展其他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未明确奖励标准的,由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管理监督

(一)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海波,副组长喻国伟、张要武、刘家升、徐吉生。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委、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审批。审定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采用票决制。

(二)资金监督。市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铁道部


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1995年4月17日,铁道部

为了改善旅客乘车条件,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全路利用新型空调客车和对现有列车加装改造等相继开行了各种优质优价列车。为贯彻落实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的通知,鼓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购置和改造旅客列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收入分配、成本负担和投资归还办法,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开行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必须报部审批。
2.购置、改造旅客列车的资金来源应由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筹集,不得占用主业各项资金。采用职工集资时,须事先经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按银行规定执行。
3.申报审批时,申报文件中应附有投资方案、资金来源、列车编组等数据资料和效益分析。
4.各局改造客车技术条件必须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管理
1.全部由铁路局投资购置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2.铁路局投资改造部配客车、自购发电车组成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客车(含增值)资产归铁路局主业;发电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3.折旧费由资产归属方计提。
三、成本支出的划分
铁路局投资购置和改造优质优价旅客列车所投入资金的还本付息和由于列车开行所增加雇佣的乘务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务费支出,由铁路局多种经营负担。
四、收益分配
1.基本票价全部列入运输收入,按全路统一规定的管直清算办法进行分配.
2.加价收入全部留给投资局,并根据投资情况和主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分配;
①全部投资购置的列车,3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70%给投资局作多种经营收入。
②投资改造的列车,4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60%给投资局作多种经营收入。
五、加价收入的清算
管内列车的加价收入,按实际收入分车次单独统计,在运输收入报表中按代收款分行列于运输收入小计数之外,标明为“管内待分配收入”。其进款统一上缴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按本文收益分配的规定比例进行划拨。
跨局列车的加价收入,原则上亦应按实际收入分车次单独统计列报,由收款局收入管理部门与投资局财务处按实际收入进行清算。对按实际收入分别核算确有困难的车次,经部财务司批准,可暂执行定额清算。清算的定额,由部财务司根据列车定员、票额分配、加价水平并扣减15%的虚糜率核定基数。实行定额清算的列车,其基本票价和加价收入全部列旅客票价收入,其进款全部上缴铁路局,由列车始发、通过和到达局收入部门每月按定额从旅客票价收入中扣减,转到“代收款”,直接拨付给投资局财务处,按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实行定额清算的优质优价列车开行后,实际售票率长期低于列车定员的85%时,下一年度应改按实际情况调整应扣减的虚糜率。
六、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者,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已经开行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一律改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