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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6:17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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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进一步发挥国家行政学院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实现建成国际一流行政学院的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行政学院发展的新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
(一)国家行政学院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成立1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在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取得了一批有分量的成果,特别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外开放办学、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地方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等方面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认真加以总结。
(二)国家行政学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总体上看,目前国家行政学院的工作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公务员培训多元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在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决策、培养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在加强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为党和政府提供智力支持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创新办院理念和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创新型、开放式、现代化的国际一流行政学院。
二、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方向,全面履行职能,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更加注重开放办学,更加注重科学建院、民主建院、依法建院,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一流行政学院,充分发挥高中级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科学研究特别是公共行政领域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的思想库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建成国际一流行政学院的目标,完善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院体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实施特色立院、质量兴院、人才强院战略,着力提升学院素质和办院水平;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着力培养善于治国理政的优秀人才;加强科研、咨询工作,着力提供高质量和有重要影响力的科研、咨询成果;加强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合理使用,着力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高素质教学、研究和管理人才队伍;坚持从严治院,严格制度,严格管理,着力营造良好院风,促进国家行政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教学培训改革,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五)全面推进教学培训创新。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为重点,丰富和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建立有效的需求调研制度,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及时将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教学培训的重点内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增强教学培训的时代性。要顺应我国公务员培训格局的新变化,强化竞争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开发新课程,推进培训管理机制创新,增强教学培训的实效性。
(六)完善培训班次布局。要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公务员培训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班次,构建以高中级公务员为主体,分类科学、层次合理、长短结合、多元互补的培训班次格局。要继续办好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厅局级公务员任职班、进修班、专题研讨班,继续办好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完善和创新培训机制,继续办好各类委托培训班。
(七)继续办好青年干部培训班。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更好地举办青年干部培训班。根据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对象,主要面向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公务员青年骨干,采取在学院学习、在实践中锻炼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公共行政能力。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
(八)加强应急管理培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建设。要依托国家行政学院整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教学研究资源,广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设成为全国应急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应急管理政策研究和咨询中心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充分发挥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示范辐射和对国(境)外交流的平台作用,指导带动地方行政学院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体系。
(九)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按照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的法规及程序,申请开展与学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公共管理硕士(MPA)等专业学位教育,创办博士后流动站,为国家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做好涉外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十)建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要紧紧围绕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学科建设。要突出重点学科,强化优势学科,拓展相关学科,坚持以公共管理为重点,着重建设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政策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应急管理学等学科体系,形成充分体现学院发展方向、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适应性强的学科体系。要加大对学科建设的投入。
(十一)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要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培训工作的特点,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学院课程和教材开发规划,加强各类课程和教材建设。要合理设计培训课程,完善主干课程体系,建立和实施课程更新制度,加快推进自主选学课程开发。要按照少而精和管用有效的原则,编写适应各类公务员培训需求的精品教材,形成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材体系。
(十二)深化培训方式方法改革。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公务员培训规律,不断创新教学培训方式方法,改进讲授式教学,强化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行动式和现场教学等,增强教学培训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切实加强案例库建设,提升案例教学水平。要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教学,不断提高教学培训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力度,多出精品力作
(十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要充分发挥学院教学、研究人才密集的优势,重视基础性研究,重点加强应用性研究。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科研活动,特别要集中力量开展重大专题研究,多出高质量、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为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服务。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宽松的学术氛围。
(十四)加强决策咨询服务。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活动,突出决策咨询服务的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要重视组织教学、研究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重视加强与中央部门和地方的合作,拓宽决策咨询服务领域;重视发挥学员来源广、层次高和有理论、有实践经验的优势,鼓励学员参与决策咨询活动;重视利用行政学院系统资源,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合力。
(十五)促进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与教学培训有机结合。要探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努力将教学培训与开展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结合起来,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实现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六)加强科研、咨询平台建设。要推进科研、咨询服务组织创新,积极培育学术组织,发挥学院研究会、研究中心的作用。要积极同有关部门、地方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交流机制,促进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要通过举办高层论坛、召开研讨会、出版年度研究报告等,搭建有利于多出快出科研、咨询成果的平台。要加大对科研、咨询成果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加强学院刊物和出版工作,促进科研、咨询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七)推进科研、咨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加强科研、咨询工作的目标管理,以科研、咨询项目为纽带,优化资源配置。要健全科研、咨询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开展科研、咨询工作的成效作为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对在科研、咨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鼓励多出优秀成果。
五、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不断提升学院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十八)努力开展涉外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行政学院对外开放办学的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增强涉外培训班次,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努力提高涉外培训质量。
(十九)积极开展赴国(境)外培训。要在巩固已有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基础上,开拓新的培训渠道,根据需要适度扩大赴国(境)外培训的规模。研究制定教学、研究人员和学员赴国(境)外培训办法,规范和改进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二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要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要扩大与各国政府机构、行政学院、非政府组织、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以及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学院在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和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中的作用。要完善外国政要和知名专家学者兼任学院客座教授制度,为友好国家政要和国际著名人士提供讲坛,授予名誉学术称号,接受国外访问学者。要鼓励教学、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适当举办国际论坛和研讨活动,为推进中外政府管理创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与国(境)外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作,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建立若干稳定、有特色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加强与中央党校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国家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在教学、科研、咨询、师资培训,以及开放办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制定科学的业务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对地方行政学院的学科建设、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通过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联合办学等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全国行政学院事业发展。
六、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
(二十三)制定和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规划。要抓紧研究制定人才强院中长期战略规划,坚持以教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培养、使用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创建国际一流行政学院要求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二十四)加强教学、研究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本素质。加大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的力度,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引进学科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带头人,培养和引进有较高科研、咨询工作能力的优秀人才。要高度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通过挂职锻炼、出国深造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专职教师要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忠诚事业的责任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坚持选聘熟悉政府工作、具有较强教学、科研、咨询能力的高中级干部,以及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并为他们承担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五)抓好教学管理、行政党务和后勤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要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创新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素质要求和工作规范,完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纪律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中的作用。要提高行政党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行政党务工作人员队伍。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会服务的后勤人员队伍。
(二十六)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适应学院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学院内部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权责一致。要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方针,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制度。要加大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力度,完善教研部门负责人岗位聘用制。要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研究制定符合学院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不同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公平公正的干部人事制度。
七、坚持从严治院,营造良好的院风
(二十七)坚持从严治学、从严治教。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学员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完善学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严明学院纪律。要强化教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科学探索无禁区,倡导崇尚真理、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
(二十八)切实加强院风建设。要形成“立德立行,求实求新”的院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勇于改革创新,营造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团结和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氛围。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弘扬正气,鼓励先进。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学院文化建设。
八、加强领导,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九)积极支持国家行政学院工作。建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学院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交流的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学院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培训基地建设、科研咨询合作、人才交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各地方要积极支持国家行政学院的工作。国家行政学院要主动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加强联系和沟通。
(三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要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需要。要加大对学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经费的支持,增加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积极帮助改善教职工和学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行政学院可以接受不附加条件的社会赞助和捐赠。国家行政学院要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院。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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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工作,减少业务纠纷,督促各行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划清风险责任,处理和解决好各种业务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及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应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本着“尊重事实,相互合作,顾全大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风险责任引发的业务纠纷。各行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责任。

第二章 风险责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到异地诈骗行为或在本地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及时报总行备案。凡案件涉及其他行的,必须无条件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及复印有关票据、凭证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对方行追回赃款,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第五条 各级行应遵循本规定,妥善处理好风险损失。凡涉及两个发卡行的资金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双方责任,承担风险损失。如双方对案情有争议而无法协商解决的,省辖内的纠纷由省分行裁决,跨省的纠纷要报总行裁决。
第六条 信用卡止付名单的传递,是划分风险责任的重要依据。止付名单发送应在各发卡中心收到后5日内送达各银行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凡已使用POS和TBS的网点,发卡中心必须于收到止付名单当日装入业务运行系统。对于紧急止付各行要严加管理。鉴于目前的通讯手段和其他条件的限制,紧急止付只作为信用卡风险控制的应急措施,暂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交易安全,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只能是受理行主动索权。各信用卡部不得向受理行主动授权,对于发卡行主动授权的,受理行有权拒绝。
第八条 发生业务纠纷时,发卡行不得随意退单,如确属收单行的责任,应待省行或总行仲裁后,方可追究收单行的责任。对于随意退单的行,总行将通报批评。

第三章 风险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 发卡行的风险防范工作,是降低风险、杜绝各种案件发生的关键。各发卡行一定要把好发卡审查关,凡属发卡行把关不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应承担主要风险责任和损失。
凡属下列情况,应由发卡行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一、因发卡手续不齐备、审核不严,致使持卡人采用欺骗手段,用假身份证、假担保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因不坚持授权值班制度,值班时间擅离职守,而由总行或省分行代授权所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串通持卡人或特约商户进行假授权,骗取银行资金的;制卡员监守自盗,冒用他人信用卡或ATM卡资料,私制伪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四、持卡人信用卡已挂失,发卡中心因工作失误未能按银行规定的时间及时将其卡号编入止付名单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五、将已打好而未发出的卡丢失、被盗,从而被人冒用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六、持卡人恶意透支,已确认无法追回的款项。
第十条 收单行应积极地办理异地卡收单业务,认真做好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受理业务,防止信用卡风险的产生。各行必须将凭证及时寄往持卡人的发卡行,不得随意压单、拖延。
一、受理过期卡、被止付卡和有明显痕迹的伪卡。
二、不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临柜业务,身份证、持卡人签名不相符而予受理的。
三、异地卡取现、消费超过限额,未经授权便同意交易成立而造成损失的。
四、同一天内、同一持卡人在同一网点限额以下取现三次,累计金额超过1500元的,应及时报告持卡人的发卡中心并查询,如不报告而延续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收单行发卡中心在汇集单据时,发现同一持卡人连续限额以下取现、消费数笔、金额较大且时间集中,而未向发卡行提出质询而发生风险损失的。
第十一条 特约商户是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重要场所,各级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有条件的行应主动上门收单,对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用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凡属下列情况,特约商户要承担风险损失。
一、受理过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而造成风险损失的。
二、持卡人身份证、签名不相符,受理时未被发觉而造成损失的。
三、能够确定是利用分单方式逃避授权或超过授权限额不索权而蒙受损失的。
四、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与持卡人串通作案,骗取银行资金的。
五、利用信用卡压单做押金,结帐时未能发现此卡已被止付而蒙受损失的。
六、同一持卡人、同一天、同一收银台,连续三次限额以下消费未索权,造成的风险损失。
凡应特约商户承担的风险损失,由收单行负责清算。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作为信用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损失款项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凡属下列情况,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风险损失。
一、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必须及时签名,因未签名卡丢失而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持卡人不慎将身份证、信用卡丢失、被盗或被抢,在止付名单送达各银行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前的损失款项。
三、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凡应由持卡人承担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负责追讨。

第四章 风险处理奖罚规定
第十三条 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防止和减少资金损失,各行必须认真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于工作中已出现的风险,各行应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力挽回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截获止付卡、假卡、伪卡的,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有功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资金由受奖人所在行支付。对于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奖励,由各发卡行根据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对信用卡工作中消极被动、发现问题措施不力,致使损失不断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罚,并责成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报损制度
第十六条 信用卡是一项高风险、高盈利的新业务,各级行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一旦发生经济损失,应正确处理,各行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信用卡风险损失款按流动资产核销手续办理。凡无法追回的损失款项,应有书面材料,写明损失原因,明确风险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行长签字,加盖行章,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总行审批并予以核销。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行。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持有关证件亲自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的姓名须与户口簿的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登记。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或港、澳、台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市公证处公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析产等)、现状变更(包括改建、扩建、拆除等)和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须自转移或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换领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申请缓期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四、个人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必须以自用为目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如所购房屋是出租房,须由购房人妥善安置原租住人,一时不能安置的,须与原租住人建立租赁关系。
在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中,不得高价买卖,严禁倒买倒卖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受赠私有房屋,除经市人民政府特许者外,受赠人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受赠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
六、个人承租城市私有房屋,须有本市常住户口。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房屋租金不应过高,由租赁双方参照《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商定。出租人除分月收取当月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索取额外的财物。
禁止高租或变相高租。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租赁一方对房屋租金有异议要求增减时,在新租金议定前,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拖欠或拒收。
七、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所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的房屋。如变更用途、拆改房屋、增设或改装设备,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因承租人的过失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八、出租人因住房困难确需收回出租房屋自住时,须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另找住房,其所在单位应予协助解决。在承租人未找到住房时,出租人不得强撵承租人搬家。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达三个月或住房宽裕的,应将所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退给出租人

对迁移确有实际困难或迁移后影响居民生活的工商企业和文教福利事业单位承租的房屋,可由承租单位商得出租人同意,另以适当房屋安置出租人,留购原承租的房屋。
承租人退租时,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强撵承租人搬家或借口自住收回房屋实非自住时,承租人有权迁回继续住用,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九、出租房屋被征用拆除,出租人住房有困难,有权要求用地单位给予适当安置。
私有房屋所有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有权向所在单位申请增加适当住房。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购、租或变相购、租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租时,其所购、租的房屋在城区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近郊区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在远郊区的,必须经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十一、房屋所有人应及时修缮房屋,保障住用安全。如因拖延不修,造成坍塌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同一结构的房屋,其结构和共用设施的修缮由有关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修缮费用合理分担,不得互相推诿。
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机关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扣抵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承租人也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申请所在单位给予资助。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有倒塌危险的城市私有房屋,要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修缮。对拖延不修的,应责令限期修缮。必要时,可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十三、城市私有房屋修缮所需材料,由区、县物资、商业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组织供应。
十四、以上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由所在区、县房管机关决定、执行。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县房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即按原决定执行。
十五、因所有权、租赁、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组织或房管机关申请调解,也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六、凡属落实私有房屋政策范围的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处理。
十七、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私有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占的房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未经房管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颁发的《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