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02:33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3]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提高车辆利用效率、避免车辆夜间停驶带来的诸多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接驳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难、接驳点选择难、试点企业运营成本增加、接驳点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制约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的要求,坚持“试点先行、安全第一、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制度落实,完善保障措施,积极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要及时总结本省(区、市)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要按照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的原则,择优选择、调整试点企业、试点线路,优先安排有积极性、管理规范、线路资源集中的企业参与试点,优先选择运营车辆数量较多的线路开展试点;对于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集团化、网络化运营企业,要支持其扩大试点规模;对接驳运输试点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试点企业确有困难、缺乏积极性,不能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和线路,要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收回《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调整后的接驳运输试点方案于2013年6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政策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动态监控,加强路面管控,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夜间通行政策。对于实施接驳运输的车辆,确保其夜间通行顺畅,不得阻碍接驳运输车辆夜间正常运营或予以处罚。对没有开展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应严格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对擅自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要充分利用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客车夜间通行情况的监控,并定期进行通报和处理。要严格《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管理,严禁未开展或已停止接驳运输的车辆使用该标识。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阻拦正常运营的接驳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三、进一步规范接驳点设置和管理
  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应充分考虑客运线路长度、驾驶员工作时间、接驳点的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设置接驳点。接驳时间尽可能安排在23时至2时之间,确有困难的,时间范围可放宽到22时至3时。同时,支持试点企业按照高速公路不超过600公里、普通公路不超过400公里的间隔,沿长途客运线路设置接驳点,实行全天定点接驳。以上两种接驳点设置方式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定。
  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接驳点,无法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的,也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接驳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应积极为接驳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休息、餐饮等服务,如现有条件难以满足接驳运输需求,应通过建设、改造等措施增强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服务能力。鼓励客运企业或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公用型接驳点,实现接驳点集约化利用,降低企业接驳运输成本。鼓励客运企业将节点运输与接驳运输相结合,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可以在接驳点组织客源,上、下旅客,进一步提升乘客乘车便捷性。
  四、进一步规范接驳驾驶员配备和管理
  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接驳运输的实际需要配备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在检查客车配备驾驶员时,应将接驳点驾驶员视同随车驾驶员。试点企业要安排公车公营的车辆参与接驳运输,加强对驾驶员的统一调度,避免驾驶员在接驳点等待时间过长,造成劳动力浪费。
  五、进一步支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发展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支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帮助试点企业解决接驳运输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为试点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制度。要以发展接驳运输为契机,实施长途客运线路和接驳点发展规划,推动长途客运资源整合。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成立企业联盟等多种方式,促进长途客运企业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运营,加快长途客运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试点企业与经营同一线路的其他企业成立线路公司,由试点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接驳运输。对接驳运输开展较好的企业,在客运线路招投标中给予加分,优先新增省际客运班线或客运车辆。
  六、进一步加强接驳运输监督管理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应保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连续性,禁止试点企业随意取消、停止或增加接驳运输线路、车辆。确需调整的,要及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报部备案后,方可执行。要督促试点企业充分利用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接驳运输车辆的监控,定期通报相关情况。试点企业应配备专人对接驳运输车辆进行动态实时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保障接驳运输过程清晰明了、可追溯。要支持试点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选用视频监控系统、指纹考勤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严格实施接驳运输过程管理,坚决防止出现只停车不换驾驶员等违规行为。
  部将通过适当方式,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总结报部道路运输司,部将视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一阶段的接驳运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6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流动性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流动性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跨省流动性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劳护字〔1994〕第2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是跨省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部门负责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事故结案后抄报发生事故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特此复函。



1994年9月23日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78年以来,卫生部在全国条件较好的教学、科研、卫生医疗等单位恢复和建立了一批进修医学教育基地(以下简称进修基地),举办各类专科和专题进修班1,511个,培训技术骨干27,400人,对促进我国进修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使进修医学教育工作逐步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对卫生部原有进修基地重新进行一次审定,对管理工作、招生工作和经费补助办法等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以利于加强进修基地的建设,扩大主
办单位自主权,更好地为各地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此次审定认可95个单位为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开设685门进修课程(详见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原则上五年不变,其调整和停办须按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并报我部科教司批准。
二、从1984年起,经认可的进修基地于年底将翌年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各卫生厅(局)(医学院校可直接下达),并按确定的进修课程、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工作,不再由我部统一分配名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进修基地招生计划和《课程目录》直接向进
修基地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招生采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进修基地进行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三分之一试点县应当优先照顾,对进修基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进修基地必须按确定的“进修时间”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不能“以干代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学员学习期满,必须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或撰写临床经验总结文章,考试考核或评审合格者,由进修基地发给结业证书,为晋职调资的依据之一;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亦不予补考,也不延续进修。
四、认可后的进修基地,我部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给予一定的教学设备补助费,以改善办学条件。卫生部临时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聘请国外专家来华举办的讲习班等,所需经费亦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学员的进修费由选送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进修基地全额交纳,卫生部不再予以补助。对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八个省、区的进修生仍由我部全额补助。
上述地区凡不由卫生部或卫生厅(局)直接拨付或划转高教经费预算的高等医学院校,以及非卫生部门(含军事部门)的所属单位选送的进修人员,应照章缴费,卫生部不予补助。
各进修基地应将学员名单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我部科教司,以凭拨款。
五、各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进修基地做出书面总结和填写结业生名单,报卫生部科教司备查。
六、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亦请及时函告我部科教司。《通知》下达后,凡与其抵触的,应即行废止。
附件: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略)



198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