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5:10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百色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2007年1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第四条 2007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男性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2007年11月1日后参保的,男性年满6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女性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2007年11月1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止。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2007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退休时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该参保人员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2007年11月1日后参保的,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时,必须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以其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统筹地区个人帐户配置比例划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后中途停保,如再次参保,必须按续保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3〕120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教人〔2006〕6号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是推进和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和措施的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部分高校已按要求成立了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但是,多数高校的资助工作机构没有建立起来,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建设,是保证高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高校一定要从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维护学生资助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06年秋季开学前,各高校必须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为常设机构,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二、各高校要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队伍建设。原则上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各高校要根据核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足额安排全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高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比例提取的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校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局,为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二)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协调全市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做好民族院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和协调市、县(区)少数民族乡村组的对口支援,做好民族乡村组的扶贫工作。
  (五)组织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
  (七)就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干部。
  (九)承办上级民族宗教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科(室)。
  (一)办公室
  (二)民族事务科
  (三)宗教事务科
  三、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由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科级职数3名。
  四、其他事项
  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所需人员编制,从市政府办公室现从事民族宗教工作在岗人员中划转6人(含后勤服务编1人),另增加行政编制3名,划入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