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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07:56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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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
第七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时,除了对土地出让收益和特许经营权收益进行补偿作出计划建议外,还要对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要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资金和还债资金计划作出计划建议
第八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由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收储及公开出让。
第九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
第十条 投资平衡补偿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报告及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
2.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预(概)算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
4.市政府对项目的审定批准文件。
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材料。
6.融资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8.下一年度项目还债资金计划。
9.下一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计划。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程序:
1.金额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2.协商制订方案: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与投融资平台共同协商,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注入资产、土地收储等实际情况以及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有项目,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
3.将制订的平衡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时,要按照第一章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合理提出补偿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数额大并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投入的资金及工程进度分年度进行平衡补偿。
第十四条 平衡补偿方案可采用按年度分项目制订的方法,平衡补偿方案要细化到项目和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投资平衡补偿方案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据方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资金预算计划编制等。
第十七条 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等。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成交价扣除耕地占用税后)要全额上缴财政,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根据第九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现金划拨”金额,从而测算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首先使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来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补偿时,再考虑使用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来安排。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的财力可能。
第二十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做到全年综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进度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批准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将预算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本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等按季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平台各公司运转特点、管理需要和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及申请用款单位申报手续、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来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良性运行。
1.市财政不为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
2.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3.市财政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综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各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 投融资 管理 细则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
第七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时,除了对土地出让收益和特许经营权收益进行补偿作出计划建议外,还要对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要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资金和还债资金计划作出计划建议
第八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由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收储及公开出让。
第九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
第十条 投资平衡补偿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报告及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
2.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预(概)算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
4.市政府对项目的审定批准文件。
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材料。
6.融资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8.下一年度项目还债资金计划。
9.下一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计划。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程序:
1.金额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2.协商制订方案: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与投融资平台共同协商,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注入资产、土地收储等实际情况以及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有项目,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
3.将制订的平衡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时,要按照第一章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合理提出补偿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数额大并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投入的资金及工程进度分年度进行平衡补偿。
第十四条 平衡补偿方案可采用按年度分项目制订的方法,平衡补偿方案要细化到项目和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投资平衡补偿方案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据方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资金预算计划编制等。
第十七条 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等。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成交价扣除耕地占用税后)要全额上缴财政,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根据第九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现金划拨”金额,从而测算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首先使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来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补偿时,再考虑使用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来安排。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的财力可能。
第二十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做到全年综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进度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批准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将预算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本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等按季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平台各公司运转特点、管理需要和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及申请用款单位申报手续、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来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良性运行。
1.市财政不为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
2.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3.市财政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综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各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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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思考

袁国顺 袁晓苗 李 伟

《 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8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10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过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企业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教育等部门……
首先,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 调整范围。《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和科技管理的职责。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一把手都要亲自抓 第一生产力。朱熔基总理庄严宣布,科教兴国是本届政府的最大任务。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同时,国家行政组织虽然是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但这一特点并不妨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政相对人,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各级政府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没有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其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 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科技兴社会发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发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 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 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把国有企业纳入调整范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技法律必须从国情出发: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资产不流失且为增强综合国力作贡献,有权要求其在世界科技领域争得一席之地。因此,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负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明确其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进步法》没有把国有企业单 列似乎不妥。
第四,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通过签订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可以解决。孰不知,科技行政合同靠法律保障才能履行,下面将专门述及。
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方法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 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法律事实的选择,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等。以此来衡量科技法律的调整方法,我们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 商榷。
一是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指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 —— 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二是《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尤其是应为模式和 勿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科技信息方面的应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三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我们不妨举个例子:《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 科技进步对于国家、机构和组织、公民(自然人)来说,其利益是有差别的。因为科技进步关系到国家的综合国力、科技竞争力和国防安全等全局的长远性的根本利益,涉及到人才、资金、创新环境等棘手问题。在中国现有的干部体制下,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更关心地方利益和眼前利益;在中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存在着不一致性,从而导致在科技进步方面行动的不一致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又由于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之所以需要行政制裁手段 来保证实施,还在于科技行政合同管理离不开行政制裁手段。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 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总之,有关《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应当引起科技和法学界的关注,探讨完善的办法和途径。



袁国顺 湖北省襄樊市科委 441021 0710-3511223

袁晓苗 湖北省襄樊市 441021 0710-3536799

李伟 湖北省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41000 0710-3536533

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西藏自治区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199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