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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14:31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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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良好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日常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单列考核,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实绩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牵头,具体考核事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从相关部门抽人参与,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各季度的考核按满分100分评定得分后,再按比例计入年终总分,即第一、二、三、四季度各占25%。考核工作不现场评分,考核组实地考核后仅对被考核单位反馈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考核分值由市安委办主任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最后评定。其中,对要求按时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阶段性工作方案、通知、计划、报表、总结、信息、上级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以市安委办实际收到的材料作为评分的依据,没有上报或没有按时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扣分:

(一)被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安委办督办的,督办一次扣0.3分。

(二)被全市通报批评的,通报一次扣0.2分。

(三)在全市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综合评分中扣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予以扣分。一般事故每超1起扣3分,死亡人数每超1人扣3分。

(二)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扣1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项工作的评奖资格。

(三)市直部门的二级、一般责任单位必须实现“四个为零”,即:生产安全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为零、负等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发生以上事故的,每一起扣5分。

(四)被市安委会警示约谈的,每一次扣1分;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上级查处或追究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加分:

(一)在县级及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讲话中被肯定的加0.5分;

(二)在县级及以上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加1分。

(三)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地区及以上单位表彰、工作信息被地区及以上单位采用的,实行加分奖励。其中,地区级表彰1次加2分,省级表彰1次加4分,国家级表彰1次加6分;工作信息地区级采用1条加0.5分,省级采用1条加1分,国家级采用1条加2分。

(四)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成效显著的,加3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工作明显滞后,位于全市倒数第一、二名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评判,严禁弄虚作假。经市安委会复查或在上级的检查中发现考核失实的,从严追究带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工作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镇乡办事处、市直部门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季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实行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95分以上(含95分)为“非常满意”,90分以上(含90分)至95分以下为“满意”,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下为“较满意”,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80分以下为“不满意”。每季度考核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评定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考核结果按“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入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动态跟踪考核总分。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每个季度考核“非常满意”和部份“满意”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按综合得分情况,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对成绩突出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予以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不参加年终评奖:

(一)季度考核中有两次被警示约谈或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力被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一)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连续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对镇乡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降级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

(二)连续三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三年考核名列全市倒数第一位的。

第十九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否决事项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季度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制定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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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办函〔1997〕3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国办函〔1997〕54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前,应先提请汽车牌照原发放机关或其上级管理机关吊销牌照后再处理。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非法手段冒领汽车牌照。



1998年1月1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等两项广播影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等两项广播影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868号



根据总局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组织审查了以下两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166-2000《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GY/T167-2000《数字分量演播室的同步基准信号》
上述两项标准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