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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7:51:30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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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省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九条 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及时通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未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主办、承办单位档案室。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为重大活动档案提供符合国家档案标准规范的保管条件和档案装具,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对前述单位或者个人因保管条件所限以及其他原因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公民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出售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六条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并可以无偿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 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或者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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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7] 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为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以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彻底解决其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全面落实其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要求。要针对前一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指导、再规范,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确保上述目标按期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在国务院组织验收(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完成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我部不再另行组织对全国进行现场验收,但将继续组织督促检查。自查自验的主要内容是: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验收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随机抽样等形式,注意充分体现量化指标完成情况,量化的项目不增不减。

三、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附件中新的报表报送数据,并按照指标说明统一验收标准,规范数据统计报送,做到底数清楚、成果量化、有据可查。

四、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验收工作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专项整治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也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注意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送数据的格式见附件1,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要在12月20日前报送到我部。

附件1.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doc

附件2.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doc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表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整治重点区域(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10万元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填写说明:
1.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专项整治中检查的所有餐饮单位数量(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县城以上和农村餐饮单位和食堂),以户次数来统计。
2.立案查处:指卫生监督过程中一般程序查处以上的案件起数。
3.10万元以上大案:涉案10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整治重点区域(个):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整治的重点区域(个)统计。




表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农村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 农村餐饮单位总数(底数)(2) 检查单位数(3)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数量(4) 索证制度建立率(%)(5) 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 实行量化分级单位数(7) 量化分级实施率(%)(8) 发现无证单位数(9) 查处无证单位数(10) 无证查处率(11) 检查单位数(12) 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

填写说明:
1.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2);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是指本地区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的总数,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总数。
2.检查单位数(3)是指整治过程中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数量。
3.发现无证单位数(9)是指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量。
4.餐饮单位进行索证台账纪录,并留存购物凭证即视为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5)=(4)/(3)*100%。
5.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是指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是否使用非法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数量。
6.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指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批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中采用量化分级表格进行许可和量化评价即视为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 (8)=(7)/(3)*100%。
7.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查处是指本地区对无证餐饮单位执法检查处理的情况,查处方式可以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签订承诺书、整改、处罚和取缔等。无证查处率(11)=(10)/(9)*100%。
8.农村检查单位数(12)包括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12)/(2)*100%。

附件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
(供参考)

一、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国务院部署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卫生部部署的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3个100%、1个95%的完成情况;农村地区餐饮单位1个100%及规范行为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1.省卫生厅专项整治机构、组织工作情况(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会议、部门协调配合、下发专项整治文件、新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宣传动员工作、督促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工作措施与责任落实情况(无证经营整治是否全面,监督覆盖率、针对责任相对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培训宣传、开展业务指导等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及大案要案查处数量);
3.数据信息报告工作(基层信息报告及数量,上报信息报告及数量)。
(二)重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1.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的整治和推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2. 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推广情况,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3. 针对重点地区(农村)、重点单位(中小餐饮单位)、重点人群(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
4. 食物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和2007年9月份以来发病情况及其与去年同期的比较的情况。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监督执法和执法网络建设情况。
1.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2.基层监督网络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3.政策制度的建设。
(二)工作亮点和取得的经验。
1.工作亮点;
2.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
3.整治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
(三)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培训和取得的社会效果。
1.群众对餐饮专项整治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2.餐饮经营者的认识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情况;
3.投诉举报数量是否下降及其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三、差额经费的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差额经费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此项支出全部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差额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此类企业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支付;此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改制中有净资产并已移交国资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支付;改制中没有净资产或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差额经费的发放办法
(一)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渠道不变,仍然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分别由所在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同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并建立企业退休教师的差额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算出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五、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收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统一填报《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见附件),统计时间以2004年1月1日为准。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退休教师的名单要公示5个工作日。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市经贸委汇总。
(三)市教育局对汇总后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和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四)市社保部门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
(五)企业(或原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计算出差额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差额工资的发放。
(六)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工资政策等方面的变化,对企业退休教师的工资每年核算一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落实相关待遇。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等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市政府管理时,退休教师要一并移交。
(二)中央企业和自治区企业的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由退休教师所在的中央企业、自治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解决。




200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