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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03:27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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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府令第7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

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

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

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

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

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

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

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

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

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

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

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0号)

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1号)

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2号)

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4号)

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5号)

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号)

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57号)

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

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

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

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

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

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

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

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

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

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

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

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

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

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

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

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

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

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

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

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

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

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

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

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

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

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

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

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

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

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

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

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

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

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

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

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

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

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

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

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

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

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

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

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

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

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

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

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

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

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

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

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

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

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

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

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

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

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

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

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

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

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

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

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

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

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

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

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

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

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

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

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

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

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

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

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

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

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

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

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

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

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

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

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号)

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3号)

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4号)

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

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扬府发[2008]70号)

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 (扬府发[2008]112号)

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扬府发[2008]127号)

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扬府发[2008]139号)

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0号)

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7号)

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58号)

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62号)

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0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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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我行连续发生辽宁铁道支行、广东湛江分行未经授权,擅自向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出具存款证明和保函的事件。
经调查,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在英国注册,主要董事为JOHN THOMPSON,开户行为在VIRGIN群岛注册的TYNDALL BANKINTERNATIONAL LTD,该银行资信不详。当FHP INTERNA-TIONAL ASSET通过其开户银行向美国信孚银行办理辽宁铁道支行开具的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不可撤? 式鹬っ鳌⒐愣拷中兴健暗1!笔保艿叫沛谝谢骋伞8眯辛⒓匆笪倚腥啡希⑼ㄖ渌蟹中胁灰隖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再次重申:各分行应严格遵守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业务,所有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经办国际业务,均严禁对外开具各种类型的资金证明、保函、备付信用证、存款证明、意向书以及类似的书面文件,并高度注意FHP INTERNA
TIONAL ASSET公司。一旦发现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或已擅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请立即报告总行。



1996年10月9日
试论当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和对策

王胜宇


  (一)行政立法步伐加快
  八十年代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是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当时人们大多只知道有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一些法律,而不知道应有行政法;只知道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而不知道行政机关应依法办事。直至八十年代开始,这种状况才逐渐改变,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逐步以依法办事取代依政策、依领导人批示办事,及至八十年代中期仍缺乏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基本法律,行政管理的大多数领域尚无法律调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遵循的仍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此后,国家立法步伐加快,截止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近200个法律和决议,其中大多数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30000多个行政规章。现在,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水平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
  (二)行政管理向法治化过渡
  近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逐步朝法治化方向迈进。党中央领导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据统计80%的法律都有赖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治国中担负着重大责任,通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执法队伍逐步树立了法制意识,推进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尤其在高中级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转变更为明显,更为突出;二是行政管理决策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开始注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三是在行政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仅依靠政策办事,而且更要依靠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四是行政救济渠道开通,一些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得到补救,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五是行政管理队伍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1993年8月,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条例》,各级公务员制度已初步建立,直至2006年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管理很多制度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务院已经实施了机构改革,部分省、市的机构改革也已进行,整个行政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行。
  (三)行政诉讼制度已建立
  我国法制史有几千年,诉讼制度也有差不多同样长的历史。但我国法制史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史,民法和民事诉讼在国家法制史中地位很低,行政法则只是“官”对“民”的统治工具,行政诉讼几乎没有地位。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雏形。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6万余起,其中约有40%的案件原告胜诉。
  (四)行政监督网络初步形成
  行政监督,它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又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职能实现的有力保证,是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力异化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协调和高效运转的主要条件。推行依法行政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纵横交织的行政监督网络,即有以综合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行政监察等主要形式构成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有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外部监督。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克服推诿扯皮、无人负责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平衡发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明建设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依法行政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我国的依法行政状况总体上已大为改观,并在逐步向良性化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还处于初步阶段,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内涵所揭示的原则要求去做,则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治”残余思想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十多年的军阀统治、二十多年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国家,使我国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突出,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和国家虽然也着手过法制建设,但人们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法制建设被中断,国家行政管理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处于严重混乱状态,人们的“法治”意识荡然无存。这种先天的不足加之后天的缺陷,使得我国“人治”残余思想至今仍普遍存在,“法治”思想萌芽艰难,依法行政阻力不小。部分领导干部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逻辑办事太麻烦,弄得不好还得当被告上法庭,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电话方便快捷,因而总是抱着“人治”观念不放,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的认为,“法治”是治“民”的而不是治“官”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老百姓”,美其名曰“法律是人制定的,归根到底还是人治”,因而往往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老百姓之上,颐指气使,耀武扬威,为所欲为;有的则把法作为当前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已有利时就执行,对已不利时就抛至一边,我行我素。如此等等,致使依法行政原则难以贯彻落实。
  (二)行政立法缺乏协调,立法工作仍显滞后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包括行政立法步伐已经大大加快,步入了法制建设的“快车道”,但行政立法缺乏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立法滞后的问题不可忽视。这突出表现在: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形成权利范围扩张,甚至相互“打架”,在执法过程中一个问题数个部门管理,并且管理不彻底,这样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需要;《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不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都没有法定化,造成有法但没有相对实施的条件。这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三是有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幅度过大,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行使行政权,导致行政权的滥用,甚至是乱用。
  (三)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越轨屡见不鲜
  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不顺的问题,既有部分政企不分(行政管理部门办企业),政事不分(一些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又有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缺乏协作的问题,还有部门管理交*过多,职责不消,甚至产生“利益型”(即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执法的问题。行政越轨,主要表现为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滥用行政权、乱施处罚,以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等。行政越轨行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党的建设、政权建设、行政机关建设都是极其有害的。
  三、加强与完善依法行政的几点设想和对策
  (一)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意识。没有行政法治意识,就不可能依法行政。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新观念,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人治”是专制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准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意识。所谓依法“治官”,就是要依法规范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编制、行政运行方式和程序、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各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威望和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走向“法治”轨道;三是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就是说,既要明确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又要考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现实性,在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管“官吏”的同时,把重心转向人民权益的保障和政府的实现上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
  这里所讲的体制,是仅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过多等问题。为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种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度。
  (三)创新制度,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60余件,其中废止和修订了630余件,对行政机关清理后确定了83个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地方各级政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行政体制中的矛盾和弊端。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制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执法和行政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大,行政权力也相应增加。权力还有摆脱束缚自我扩张的特性,因此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律依法行政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真正强大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约行政主体的权力扩张和滥用。可见,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为此,我们一是要确立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大监督法规,使监督内容、程序及后果明确清晰,便于操作,有效落实;二是要加大其它外部监督的力度。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在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的基础上形成监督合力。比如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从体制上解决监察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受地方行政机关制约问题,使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行使监督职权,同时应扩大下载监察范围,赋予监察权以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放宽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使行政权力受到普遍监督而得到广泛控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的权力,以追究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又比如新闻媒体的监督,应制定相关的法律,以保障舆论机构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舆论监督成为行政监督一个重要渠道、重要手段。如此等等,才能充分发挥现有监督网络的应有作用,保障依法行政的公正透明切实可行。
  诚然,我国要实现依法行政,需要进行多方面的、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和大量的探索,对于一个法制建设几十年的国家来说是在不断探索和借鉴过程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实现依法行政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所以我们必须革除一切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