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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2:35:21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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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政府令

第122号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0月1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为: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指派后,应当于3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并按照项目规模、额度等安排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地确定项目投资额度。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核实项目有关情况。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根据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当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的,应当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评审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

  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没有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有标底招投标。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标底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结果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预算额度出现重大差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告知投资主管部门,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经评审机构评审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设计。确需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更改设计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由此增加投资额的必须由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并经财政部门批复。投资额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审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依法停止下达项目预算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负责,对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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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63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行署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喀什地区行署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落实《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各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定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乡、村按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保持完好;少一个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二)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三)执行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地区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建立建设用地项目台帐,未建立的扣2分。
(四)执行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未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扣10分。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1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的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每年11月1日前报喀什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每年11月上旬喀什地区行署组织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贯彻落实《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喀什地区行署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对有关县、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于2006日8月2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6〕135号)同时废止。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卫生部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卫生部

前言
为了加强中等卫生学校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中等卫生学校的任务和特点,本着精简机构、加强管理、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特制定《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一、基本任务
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中等医药卫生技术人才。为此,中等卫生学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执
行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加速师资队伍的建设;坚持以教学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切实搞好电化教学、实验室及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的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使学校成为教学、医疗、科研三结合的基地,以保证教学质量的
不断提高。

二、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实行两级制。处、室及教研组的设置,应按照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和中等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确定。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表
|-秘 书
|-办公室---|-人 保
| |-宣 传

| |-普通学科各教研组
| |-基础学科各教研组
校| |-|-临床学科各教研组
| | |-专业学科各教研组
长|-教务处-|
| | |-学生管理
副| | |-教 务
校| |-|-教 材
长| |-图书资料室

| |-总 务
| |-财 务
|-总务处---|-伙食管理
|-校医室
注:
(一)在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全校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人事、教学、后勤等工作。
(二)办公室,是校长的办事机构。配秘书、人保、宣传等人员,负责人事、秘书、保卫、宣传等工作。



197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