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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5:20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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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1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 年8 月30 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和具有实力的项目投资人参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和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BT 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BT 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 投资人),BT 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BT 项目业主,由政府或BT 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性投资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 亿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项目周边土地收储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提出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为BT 项目业主,负责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业主,可委托行业内或相关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承担具体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手续。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BT 融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BT 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BT 投资人招投标等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BT 合同等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组织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并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六)负责测算项目完工后每年需要财政支付的回购资金额度,并商财政局制定年度回购计划。

  (七)按照项目回购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负责提出回购资金来源及担保方式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拟实行BT 模式的项目由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采用BT 模式的建议,由市发改委汇总,并商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土地收储和供应计划及全年建设资金计划等情况平衡筛选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回购计划、回购资金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回购资金。

  市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 项目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BT 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BT 融资建设方案。BT 融资建设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改委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BT 融资建设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BT 融资建设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等项目概况。

  (二)初步测定的投资回报率及回购期限等商务条件分析。

  (三)BT 方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融资、建设能力。

  (四)担保条件及担保物来源。

  (五)回购条件与程序。

  (六)项目建设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

  (七)项目建设成本分析。

  (八)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各年度资金动态平衡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 采用BT 模式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BT 投资人。

  第十条 BT 项目实施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完全BT 方式,BT 投资人承担纳入项目BT 范围内的全部建设资金,BT 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给商等。

  完全BT 方式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

  (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BT 方式(以下简称BT+EPC 方式),BT 投资人承担项目的全部资金并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施行全过程的承包,即BT+EPC 方式。

  采用BT+EPC 方式的,在招标选择BT 投资人时一并明确投资人应具备的相应建设资质要求, BT 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自行承担与其资质相对应的设计、施工等任务,而不需再另行组织招标工作,但事先需获得政府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BT 投资人对自身不具有单项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的,BT 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BT+EPC 方式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最早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批复后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及BT 合同文本由项目业主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融资建设方案编制并报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标的BT 投资人应当在本市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 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合同义务。选定BT 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 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BT 合同。

  第十三条 BT 合同价应当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概算内。合同总价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业主要求列入的其他费用和BT 投资人融资的投资收益等,其中实行BT+EPC 方式的,工程勘察设计费及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实行固定总价包干,除项目业主原因外不予调整。

  项目业主要求列入的其他费用其使用范围和列支项目应当符合概算批复,并在BT 合同文件中列明具体列支项目名称和额度,其使用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核,待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后,列入BT 项目回购总价。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共同委托第三方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BT 投资人报送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市政府保留复核权和否决权,审核结果作为确定BT 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政府为项目回购、担保等实施条件提供配套资源, BT 融资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报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按方案中明确的BT 条件负责落实相关资源。

  项目业主可用市财政资金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作为回购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 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回购期(含建设期在内)一般不少于5 年,回购期不得在项目保修期内结束。

  投资回报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 个百分点。

  第十七条 BT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BT 投资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BT 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 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发改委、审计、财政局备案。回购期内,BT 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 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整改资金由 BT 投资人承担,不计入合同总价。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履行职责产生的管理费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 号)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工程监理费用由BT 投资人承担,列入项目回购总价。

  第十九条 各区镇政府、高新、保税等产业园区的BT 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年,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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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

唐青林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秘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也逐渐明白“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真谛,加倍重视保密工作。
  保密一般包括内部保密和外部保密两个方面。其中内部保密是企业保密工作的关键,免不了需要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保密关系。为了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保密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劳动者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都会要求与员工单独订立《保密协议》。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中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技术秘密保护条款,也可以与有关当事人依法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着商业秘密的地位凸显,有关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是符合常理的,也是法律明确允许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特派员办事处加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特派员办事处加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定

1990年9月29日,外经贸部

为了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发展外贸的新形势,加强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贸易政策,建立对外贸易的良好秩序,克服外贸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紊乱现象,各特派员办事处本着管理、服务、调研和协调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为做好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堵塞漏洞,防止差错,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签发许可证的原则
(一)根据部授权范围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批和签发所联系省、区、市的部分进口、出口许可证。
(二)凡计划列名出口商品必须凭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下达给企业的二次分配计划核发;计划外出口一律凭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函电和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的二次分配计划办理;凡属港澳配额管理商品,一律凭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核发;超配额出口必须凭经贸部的批件办理;对没有经贸部批件的超计划、配额出口,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受理。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非计划列名、非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要严格按照经贸部授权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凡属经贸部文件通知审价并附有价格资料的商品,要严格审价。
二、签发许可证的程序
(一)办证人员接许可证申请表后,对表列内容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主管处长复审。
(二)主管处长对应审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复审,有权对初审意见提出质疑或否定,在认真复审的基础上签批意见送特派员审定签发。发证量大的特办,特派员审定签发全部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可授权主管处长审定签发符合计划、配额规定的,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许可证和不违反规定的许可证展期或改证事项。
(三)特派员对初审、复审内容和意见进行审定。特派员对初审和复审意见有权提出质疑和否定。
(四)当特派员缺勤时,由特派员授权主管处长审批。
(五)特派员、主管处长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审定签发后,电脑打证人员凭特派员、主管处长签字打出正式许可证。对不符合审证程序的,电脑打证人员应拒绝打证。

(六)办证人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进行校对,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对校对无误的许可证,由管理印章的同志盖章。
(七)办证人员核验领证人交费证明发证。然后将许可证的“留存备案联”与办证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归档备查。
三、审证内容
(一)领证人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
(二)审查领证商品是否属本特办发证范围,领证单位是否有该项商品经营权。
(三)领证单位提交的齐备有效证件和材料(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企业章程、经营执照、经营商品目录范围、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海关登记手册、合同正副件、许可证申请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信用证副本、经贸部的有关批件;如属进口,则还需提交进口审查部门的批件、中国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签章的用汇批件。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要符合要求,要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四)申请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应核对进出口计划、配额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予以登记、核销,不许超计划、超配额发证。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价格和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低于经贸部下达的协调价格。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价格及合同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部下达的最高价。
四、自批商品的审批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非计划列名、非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由特派员办事处按照经贸部授权和有关规定,以及鼓励扩大出口的精神进行审批。严格实行办证员、主管处长、特派员三级审批或三级干部共同讨论审定,特派员签发。防止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五、对审核无误的申请,一般应在提交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发证。有问题的亦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作个别处理。
六、坚持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各负其责,缺一不可,秩序亦不能颠倒。
七、办证人员注意事项
(一)各级办证人员对来特办领证的人员,要以礼相待,有问必答,热情服务。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中出现的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明情况,请其按经贸部有关文件和规定予以纠正。
(二)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错审、错印等问题,均有责任提出,并尽快纠正。
(三)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办证人员对于疑难问题或一时不易解答的问题,不要匆忙表态或许诺,要首先向主管处长和特派员请示报告,然后再正式对外答复。对于重大原则问题,主管处长和特派员亦一时难以判断的,应及时向经贸部请示报告。
八、各特派员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进口、出口许可证审批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