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06:06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二)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九)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九)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各部门分别负责。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职能转变要求,提出加强自身改革和推进本系统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八)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 (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 (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 (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 (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二十四)通过修订或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 (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 (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 (法制办负责)
四、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 (中央编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方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方案》落实工作,深刻认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新一届国务院良好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0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使奖励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归口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人事司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是实施和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单项奖励和综合奖励两种。两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单项奖励是为在行业或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者设置的奖励项目。综合奖励是为在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全面考评中成绩显著者而设置的奖励项目。
部机关的行政单项奖励和综合奖励项目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实施。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置单项奖励和年度综合奖励。
第五条 行政奖励的级别一般根据表彰奖励决定的发文单位级别确定。
在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进行的表彰奖励为部级奖。
部机关业务司局承办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某一单项行政表彰奖励,为部级单项奖励(不享受省、部级行政奖励待遇)。
司局级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单项或综合表彰奖励为司局级奖励,可享受司局级的有关奖励待遇。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的行业性奖励的待遇,按人事部及地方人事部门的具体规定确定。
第六条 奖励荣誉名称分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某些单项奖励也可使用体现行业特点和集体或本人事迹特点的荣誉名称。
劳动模范称号主要授予企业职工。先进工作者称号主要授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奖励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额,不超过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先进集体根据情况确定。
部属各单位综合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先进集体名额也应从严掌握,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奖励者,颁发证书或奖状,也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奖励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性单项奖励评选活动,一般两年或两年以上举办一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综合表彰奖励评选活动,一般四年举办一次。
当年表彰奖励时间,一般不要超过第二年的三月份。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条 组织奖励表彰活动应制定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的办法产生受奖候选人。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填写××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表样附后),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机构、部属各单位推荐,将《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申报表》、《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及事迹材料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部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授予的单项奖励和综合奖励,由部属各单位推荐,《奖励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送主办司局审核,主办单位会同人事司审批。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年度综合奖励《奖励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送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行政领导审批。综合奖励决定及事迹材料报人事司备案。
部级行业性单项奖励,主办单位应会同人事司商定有关事宜,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行业性奖励表彰(即部级单项奖励),由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奖励表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的民主程序,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群众团体组织的奖励表彰活动及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设置的业务评奖活动,不属行政奖励办法的范畴。
第十六条 凡不是按本办法进行的行政奖励活动,其奖励材料不得进入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凡本办法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 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 受 过 | |人| |
| 何 种 | | | |
| 奖 励 | |数| |
|------------|------------------------------------------------------------|
| | |
| | |
| 主 | |
| | |
| | |
| 要 | |
| | |
| | |
| 事 | |
| | |
| | |
| 迹 | |
| | |
| | |
|------------|------------------------------------------------------------|
| 本 单 位| |
| 意 见| 年 月 日|
|------------|------------------------------------------------------------|
| 批 准 | |
|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填表时间
广播电影电视部 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该项工作时间| |
|--------------------------------------------------------------------------|
|文化程度| |单 位 职 务| |
|--------------------------------------------------------------------------|
|历次受奖情况| |
|--------------------------------------------------------------------------|
| | |
| | |
| 主 | |
| | |
| | |
| 要 | |
| | |
| | |
| 事 | |
| | |
| | |
| 迹 | |
| | |
| | |
|----------|--------------------------------------------------------------|
|本 单 位| |
|意 见| 年 月 日|
|----------|--------------------------------------------------------------|
|批 准| |
|意 见|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填表时间


不作为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李俊杰


  不作为犯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虽然较低,但司法实务界对不作为犯认定上的许多分歧却始终存在。尤其在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作为与作为行为的等价性、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实践中有许多不明确之处,需要仔细辨识。这里主要讨论作为义务根据、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两个问题,而它们都与不作为犯的定罪直接相关。
  一、不作为犯中实质的作为义务根据
  中国刑法学中的通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职务和业务的要求、先行行为、契约等法律行为的要求四种,这是从形式上对不作为犯的行为义务来源作评价,可以称为“形式的四分说”。原则上,能说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按照这一标准认定不作为犯,一般也不会出现犯罪范围过广的危险,对于维系刑法和首先的分界线,确保只将受道德谴责的范围中极其有限的部分确诊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完全按照通说来认定不作为犯,在实践中不一定行得通。换言之,理论上对作为根据主要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在实践中,有时坚持实质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对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按“形式的四分说”可能有激烈争论,但是,实践中可能对这些争议不予理会,按照实质的标准直接认定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例1,丈夫与妻子发生激烈口角之争,在妻子言明要上吊自杀时,丈夫完全不予理会,关上门离去,妻子果真上吊自杀。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四年。
  例2,昔日的男女变人中的男方不愿再维系恋爱关系,女方为此携带毒药去男方住处,声明如果男方与其断交,就死在男方处。但是,其男友完全不为其所劝,女友见恢复恋爱关系无望即决意自杀,男方关上门离去,女方最终死亡。法院仍然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六年。
对这样的判决,有一些学者觉得是不可接受的,认为法院的司法活动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嫌疑,是人为地扩大了成立犯罪的范围。
  上述两例,如果按照“形式的四分说”的见解,作为被告人的丈夫、恋人中的男方都很难说有作为义务。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要求,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应当限于物质上的共享和精神上的抚慰。而民事上的相互扶助义务是否就直接意味着丈夫在发现妻子处于危境时就必须给予救助,仍然是很有争议的问题。至于案例2中男友发现女方意欲自杀时,是否就有刑法上的保护义务,也并非不言自明的问题。
  应该说,对例2中的被告人定罪,比较牵强;而对例1中被告人行为,如果不进行处理,并不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但是,要确定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存在合理解释作为义务的来源的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突破了“形式的四分说”的约束,而形成了对作为义务的“实质”解释思路,即从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秩序出发,将结果防止的法义务视为从刑法的保护义务中演绎出来的东西。作为义务根据的实质判断主要考虑:(1)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现实的危险或者不作为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是否创造了危险?(2)是否因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3)行为人的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换言之,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否存在其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同时考虑这三点的作为义务根据学说,可以称为“实质的义务根据说”
  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实质解说,阐明了司法实务上惩罚不作为犯的实质根据,使得司法活动的结论具有相对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法院对例1的判决原则上是有道理的。
  不过,对“实质的义务根据说”,可能还要进一步加以限定,否则不作为犯成立的范围可能还是会过于扩大,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会被混淆。
  例3,房主发现破门而入的四处流浪者体弱多病时仍不予理会,该人最终死亡。即使房主与死者完全不认识,按上述的实质说,或者一些司法人员的思维定势—有人死亡,就需要其他人对此事件负责,就可能得出房主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结论。
  例4,饭馆老板发现有顾客在店内发生口角,后来一方故意使用程度很高的暴力伤害他人时,不予阻止,也不及时向警察报告,最后被害人受重伤。按照实质说,也会得出店主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的结论似乎可以认定其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但是,无论对例3还是例4,确认行为人有作为义务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所以,综合考虑“形式的四分说”和目前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实质的义务根据说”,并加以适度析中的立场可能是更为合理的。即就作为义务的根据而言,原则上以形式的法义务是否存在加以判断,但是在以形式说处理案件明显不合理时,考虑实质说的立场。
  那么,遵循这一思路对通说重新加以整合、改造就是有必要的,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有的日本学者就指出,按传统的“形式说”,作为义务可分为依法律、法规产生的义务,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和由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果适当考虑实质说“的主张,作为义务整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合法权益保护刑义务和危险源管理监督刑义务。前者包括贪污律规范的法益保护义务、当事人有合意的保护义务、机能的法益保护义务;后者包括危险物品或设备的管理义务、人的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等。在对这些义务类型作判断时主要应考虑:不作为者是否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有排他的、实质的支配。根据这种观点,下列三种情况都应该成立不作为犯罪。
  例5,捡拾婴儿回家后,因故拒绝为其提供食物,婴儿因饥饿死亡。捡拾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6,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甲,发现被害人乙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乙抱上自己的汽车,准备送到医院。但是,途中又改变主意,将被害人抛弃,致其得不到他救助而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7,出租车司机见酒后上车打入冷宫沉睡,不可能辩明意欲前往的方向即将其抱下车,置于偏僻的路边,致醉酒者冻死的,也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不作为犯的定罪
  实施不作为行为的人,究竟应该如何定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例8,警察因职务上的要求,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某警察发现罪犯正在疯狂杀害妻子,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场合,拒不履行保护、救助义务,最后被害人死亡的,是否只成立玩忽职守罪,而绝对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还值得讨论。
  例9,交通肇事者能够救助被害人,但是却驾车扬长而去,被害人最后因流血多而死亡的,肇事者是否在交通肇事罪之外还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本案按照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都不成问题,但是,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息过,所以,也还有讨论的必要。
  例10,消防队员接到救火报告后,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明确拒绝前往火灾现场,导致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上述问题的妥善处理都同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同价值性)这一问题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只有(不纯正的)不作为行为在法律上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作为具有相同的价值,我们才能将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认定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那么,相当于“杀人”不作为需要具有与积极的打击他人头部、刺杀他人心脏杀人等作为同等的犯罪性。
  为了使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具有能够具备与作为同等看待的实行行为性,就必须考虑不作为的具体情况。
  在例8中,警察的行为原则上成立玩忽职守罪。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拒不履行救助、保护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也可能与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等价值性。此时,应当主要考虑现场的情况和警察的犯罪心态。如果其系现场惟五能够救助、保护被害人的人,其履行救助义务也比较容易,但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态极其明显,对该警察可以考虑定故意杀人罪,而不认定其玩忽职守。
在例9中,在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场合肇事者存在基于先行行为的救助义务,此时,驾车人逃离现场,认为被害人死亡或者不死亡都无所谓的,主观上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但这种逃逸、不保护的不作为是否就相当于作为的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还值得讨论。
  肇事者只有弃而不管的行为,原则上被害人得到第三者救助的可能性往往很大,肇事者的不作为对法益分割结果的排他性支配并不存在;此外,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其成立要求有强度很高的违法行为。而要使不作为的杀人与作为的杀人有同价值性,单纯对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放置不管还不够,将被害人移往他人难于发现的场所或者将其带离现场后抛弃,或者将被害人抱上自己的汽车后拒不送到医院,在大街上驾车兜圈子导致被害人死在车中,使被害人被救助不可能或者显著困难的,才属于对被害人的生命有绝对的支配,不作为杀人行为与作为的杀人才具有等同的价值性。交通肇事后单纯地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则上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即可。
  不过,被害人受伤后流血不止,若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快就会死亡;被害人受伤后躺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交通肇事发生在深夜或者在寒冷的冬季等,肇事者对被害人放置不管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所以,单纯地对被害人放置不管也可能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性上具有等价性。
  在例10中,消防队员拒不履行救火义务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乃是纯正的不作为行为,未援助的结果,即使导致财物被完全烧毁,也不直接发生不作为放火的作为义务。对此,理论上可以解释为: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此外,在火灾发生之际,火灾的消除既取决于消防队员的努力,但更受制于先前火势的大小。消防队员前往现场,并不绝对地就能扑灭火焰,其明确拒绝救火的行为,很难说对结果有实质的、排他的支配。所以,消除队员拒绝救火的行为,与不作为的放火并不具有等价性。无论其拒绝救助的行为主观恶性多重,都不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