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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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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2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小区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从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的经费中安排。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修建,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解决,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修建;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四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入自治区国库,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核手续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建设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内容。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平战转换设备,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当与地面建筑验收同期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加并出具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由拆除、报废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一年内补建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防护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补建面积不能代替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无条件补建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一次性补偿相同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择地建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配套设施。因平时开发利用等原因确需改造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改造,不得降低防护功能。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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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所倡导的精神与法律

窦希铭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 法律 正义 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相学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 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 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措施,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 卓泽渊 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 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律概念》 叶星林 载于 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d.com/lw/lw-view.asp?no=8466
《法的价值归宿》 卓泽渊 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 谢卫东 编著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7版
《契约正义论》 胡启忠 著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月


诚信的博弈思考
——对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展望


【内容摘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烟草行业最大的影响就是烟草市场化。烟草行业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却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已成为一个新课题。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运用博弈论的原理对诚信进行思考,并针对烟草零售行业如今的诚信现状,通过法律、政策的分析,宏观与微观的比较,阐述了加强烟草零售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构建诚信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烟草 诚信建设 博弈论

【正文】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信用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一个企业不能忽视信用管理。”这是北京某个诚信论坛打出的口号。该论坛成立于2002年,主办者之一是国家经贸委,参与者包括一百多家企业、五十多家金融机构和五十多家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组织的参与者正逐年加倍地增长。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黑幕的频繁曝光,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屡屡上当受骗;国外安然、世界通信对华尔街和美国信用机制的重创,这些问题使我们国家呼唤信用制度的声音突然间放大。相关的制度建设步伐也开始加快,比如我国政府正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有关方面正从四个切入点入手做前期工作。这四个切入点是: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为中心,推进信用体系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突破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己任,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同样,我国烟草零售行业也面临着建设行业诚信体制的艰巨任务。
我国烟草行业自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已经历了两个发展周期。第一个发展周期是1982年至1991年。这一时期,国家基本完成了烟草企业上划任务,建立了专卖体制,特别是1991年《烟草专卖法》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确立了烟草专卖制度,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体制和制度基础。1992年至1999年是第二个发展周期。这一时期,国内烟草业遭遇“假私非超”卷烟泛滥冲击,出现了第一次严重的诚信危机。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整顿三角债的大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严格规范行业工作,加大打私打假力度,取缔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顿产品流通秩序,烟草行业才得以平稳、持续地发展。
从2000年开始,烟草行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周期。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国家专卖演变成了地方专卖;受地区利益驱动,卷烟体外循环开始屡禁不止。当时行业内有一句诙谐的话叫“专卖人员一条一条地查烟,业务人员却一车一车地倒烟”。这形象地反映了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另一种诚信危机。与此同时,在烟草行业的外部,烟草执法与售假售私网络发生了遭遇战。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人员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规模巨大的倒卖团伙,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行业内外的诚信危机开始严重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迫切的需要烟草行业“内外双修”,加强内部监管,加大打假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维护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重建诚信体系。
更何况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签署,烟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国际烟草业整合步伐逐渐加快,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中国烟草如何提高总体竞争实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更好地适应市场、满足消费,实现烟草行业的市场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其中诚信机制的重建是关键。但是,在烟草行业改革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市场化的正常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对提高中国烟草综合竞争实力,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所谓诚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家,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理、智、信中,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社会道德实践中,我国所形成的重承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调节人际关系,规范经济生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诚信其实就是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兑现自己诺言的过程,它包括讨价还价和理性均衡。在讨价还价中,交易各方都朝着均衡的目标迈进,最终达到某种均衡。但这种均衡往往是不稳定的,会不断地演进。在健全的资本市场,失信者获得的只是短期收益,必将失去长远利益;而在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中,反而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使得失信者获得更多的收益。同理,在某种意义上,烟草行业的诚信就是处于信息优势的卷烟零售户的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让位。但应该看到,卷烟零售户作为经济人,他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他认为失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远大于“失信成本”,他就会有极强的失信动机。而有关诚信缺失的问题正可以通过著名的“博弈论”进行有效的分析。
如果把2000多年前中国著名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归属于博弈论萌芽的话,那么其特点是零星的,片断的研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1944年冯•诺依曼 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正式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而1950年和1951年著名的数学家纳什 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则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真正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纳什的博弈论(Game Theory)认为:博弈双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
换句话说,烟草行业在信用良好、市场监督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并获得额外收益,由于信息的迅速传递,该市场的参与者很快就了解到他是不可信的,就会在以后的交易中排斥他,那么该失信的卷烟零售户就难以在行业中立足,从而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卷烟零售户通过博弈,其最优的策略是诚实守信。反之,在信用环境不好,市场监督失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获得短期额外收益,由于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利,其他市场参与者却无法及时获得信息时,受经济利益驱使,该卷烟零售户还会继续在其他经济交易中失信于他人。可见,在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信用缺失的卷烟零售户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不受到惩罚,因而其最优选择是不讲诚信。而当其他卷烟零售户发现诚信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反而因为诚信受到“损失” 时,就会争相效仿,那么整个行业的信用程度就大大降低了,甚至可能出现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分散决策,经济人(企业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决策。出于经济人的天性,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择手段逃避惩罚、违反承诺、不讲信用。可见,上述分析显示“博弈”中各个卷烟零售户形成的纳什均衡不一定是有效率的,而且不一定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

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
讲究诚实的行为,不自欺也不欺人,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不需明示的义务。我们的社会正是由于存在着对诚信的基本追求,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对规则的遵守。诚信意识的淡薄,尤其是对诚信的无所谓态度,不仅危及道德、责任等社会规范的存在基础,而且是对法律规范的根本否定。
民商事法律关系领域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th”,法文为“Bonne Foi” ,均直译为善意。著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认为,所谓的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001年以来,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团伙,并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全国各地瞄准假烟、走私烟、乱渠道进货烟和以温岭、临海籍人为主的卷烟运销地下网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整治活动。对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的经营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失信行为模式的特点:
一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完全从恶意出发,单方面地行使市场经济下的经营自主权,逃避义务,严重破坏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他们往往选择经济发达,消费水平高,流动人口较多,情况较熟悉的地区发展地下网络。每到一地就积极发展网络下线,或开店交友、或潜伏结网,图谋长久发展。并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伙成网,上家与下家之间甚至达成攻守同盟,任何一个被烟草部门查获,其损失均由成员共同负担。在当地被查处打击后,即刻转战其它城市,寻找新的根据地,然后再由其他温岭、临海籍人员在当地结队织网。
二是以合法许可为幌子从事非法经营的勾当,在坑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非法利润。他们设法以当地人的名义申领许可证,甚至施以小利,对经营情况不甚理想的经营户进行私自转让,在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以隐性无证经营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并通过豪华装修门面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而达到销售假烟的目的。
三是从传统品牌获利型转变为新产品新品牌获利型。目前造假分子已不再是单纯仿造正规烟厂的产品,而且在不断“创新”推出新品牌。为了加强假冒卷烟在品牌上的迷惑性,他们利用部分烟厂产品包装的实用新型专利,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淮阴卷烟厂出品的“推盒式一品梅”一上市,其新颖的包装立即被制假、贩假者争相效仿。他们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猎奇心理,生产、销售其他烟厂没有生产品牌规格,如推盒式红塔山、推盒式云烟、推盒式玉溪、推盒式大红鹰等品牌,并随着市场的供求调整价格,获取暴利。
四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导致一个地区诚信经营观念灭失的直接诱因。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网络的经营模式,确实使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畸形的致富模式,导致温岭、临海两地的老百姓纷纷效仿,当地出现了除老、弱、病、残外,万人空城卖假烟致富的现象。
市场范围的广阔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又一特点。市场范围的极度扩展,活动空间前所未有,为假冒伪劣、欺瞒哄骗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可见,现在的许多造假分子,正是利用了市场范围的广阔性,东放一枪,西放一枪,作假不止,大量的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
那么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呢?通过加大对不诚信者的惩罚,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得失信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是整治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其处罚力度已无法遏制其失信行为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越多,反而越表明当地卷烟市场的诚信度出现强大危机。可见,加大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改善烟草行业经营的诚信现状。

三、构建适合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设想
(一)烟草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
 烟草市场化已成必然趋势。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烟草的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要求有效的市场竞争,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是充分、公平和有序的。首先,烟草行业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同时并存是烟草行业现状的最大特征。其次,烟草业的竞争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不仅体现在产量计划上,还体现在对“专卖品”的市场准入、各种生产要素获取、人才流动等各个方面。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所不应该有的。再次,烟草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一方面表现为烟草业缺少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对已有规则的突破和违反。前者如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缺失,后者表现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和广告泛滥。所以说,中国烟草要走的市场化道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道路。
(二)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层次构想
烟草行业为社会提供的可以说是一种“有害健康”的食品,这种特殊性对烟草企业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单纯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烟草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特殊性,还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故应更注意诚信。应在诚信方面有所突破,以获得社会的赞扬和关注,同时提高烟草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信用。
笔者认为,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框架基础,就是法律制度。国家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权责关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诚信体系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整顿和建立信用秩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第二层是市场惩罚和主管部门约束。主要是针对市场参与者,包括烟草公司和广大卷烟零售经营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督等行政管理措施,实现对烟草经营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对违规经营户进行监督、惩罚;另一方面,对烟草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惩戒。第三层是道德约束,这是更高层次的,是从文化和道德角度方面,加强诚信文化制度建设,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要建立完整的行业信用体系,这三个层次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

(三)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核心——诚信监管评估体系
所谓诚信监管评估是对某一地区卷烟经营的诚信度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度及当地烟草公司诚信度进行双诚信监管。通过对此双方面的诚信度来考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
1、诚信监管评估的运作。诚信评估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评估;二是对烟草公司的诚信评估;三是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诚信度的综合评估。首先,应当对卷烟市场的诚信度设置一个可行的标准。其次,收集相关资料,主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后对卷烟零售户计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出该地区AA、A、B、C级零售户所占的比重;再次,考核当地烟草公司的诚信度。三者相结合才是该地区卷烟市场真实的整体诚信度。
2、加快主管部门信用建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行业诚信的监督和管理者,也是行业信用的执行者,良好的管理信用是推动和发展社会信用的有力保证。因此,主管部门在诚信评估建设中应率先垂范。一是积极引导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开展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大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增加失信经营的成本和代价。三是切实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好引导、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建立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服务信誉的部门信用监督体系,树立诚信烟草的良好形象。
3、适当增加守信利益。目前,各地开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对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该类办法均较大地提高了卷烟零售户的违法成本。比如,取消违规卷烟零售户新品牌的上柜权和紧俏品牌的优先供应权,对连续违规的卷烟零售户实施严厉的淘汰机制,取消其经营资格。但是,该种管理对诚信经营户的守信利益却仍是物质利益较少,精神利益较多。我们说,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强大内在驱动力量。因此,要适当加大卷烟零售户的物质利益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