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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05:17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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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不负人民的重托,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工作应当服从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通过会议简报予以反映;办公厅每一年度统计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保证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全省重要工作状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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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机电发(2001)153号




各地、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规范的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4月起对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机构自获得《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年度审核;招标机构在办理年度审核时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申请初审,递交初审申请的时间即为招标机构办理年度审核的时间。初审机构在进行初审后,应当向其认为合格的招标机构发出初审函件。
二、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审予以通过: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改制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甲级招标机构年国际招标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
(三)乙级招标机构年国际招标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
(四)招标公告均在外经贸部指定网上发布。
(五)招标统计数据均已按规定上报外经贸部。
(六)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按规定送审,符合外经贸部2000年第7号令的规定。
三、年审业绩审核标准
(一)只审核招标业绩而不再审核进出口业绩。
(二)只审核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招标业绩,而不审核其他招标业绩。
(三)刊登招标公告的内容与上报的统计数据一致为招标业绩的计算基础。
(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的招标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四、招标机构在办理年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自查招标规范行为,改革创新举措,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二)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分项一览表(附件一)和机电产品国内招标业绩分项一览表(附件二)。
(四)资格证书副本。
(五)初审机构的初审函件。
(六)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招标机构应在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年度审核。
六、甲、乙级招标机构年审招标业绩不满足第二条中规定的业绩条件时,则按实际业绩降低其资格等级。
七、预乙级招标机构年审招标业绩未达到2000万美元的,撤销其预乙级资格。达到2000万美元时,可申请乙级资格。
八、违规与行政处罚
(一)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未按规定上网刊登招标公告;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以及其它应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送审的;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委托无招标资格的机构进行国际招标或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国际招标的;经过3次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以及其他应给予暂停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搞虚假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以及其他应给予撤销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被撤销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际招标资格。
九、其他违规违纪并受到处罚的,予以相应处理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十、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十一、外经贸部将对年审情况予以公告。
十二、国际招标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办理换发资格等级证书时仍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考核业绩。
资格证书换发后的年审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际招标项目分项一览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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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资金 |中标金额(万美元)| 节汇 | 节汇|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中标时间 | 招标编号 | 委托金额 | |---------| | |
| | | | | | 来源 |国 外 |国 内 | 金额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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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标时间系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2)最后一项要有总计。

附件2

国际招标项目分项一览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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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中标时间 | 招标编号 | 委托金额 |中标金额(万元RMB)| 节资金额 | 节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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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标时间系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2)最后一项要有总计。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