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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34:26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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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24日,对外贸易部

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旅游局,民航局,建材局,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宁波外贸局:
现就实施我部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二、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三、《规定》中第三条第(四)款“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四、《规定》中第四条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的文件,应是全部报批和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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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如何管好用好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当前企业职工福利管理工作中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中的几项规定,对解决这一问题有积极作用。现将这一文件转发给你们,供研究这一问题时参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
我们会同市总工会以及部分工业、商业局,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问题作了一些调查研究。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九七八年本市部分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有了增加。一九八○年全民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为四亿三千九百万元。比一九七七年的二亿四千万元(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福利基金加上财政补贴二千余万元)增加一
亿九千九百万元,使许多企业在财力上有了逐步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的条件。几年来,有些企业新建、修建了职工食堂、浴室、托儿所、厕所,有些企业改善了职工的文体活动设施,有些企业办起了职工疗养所、营养食堂,也有些企业用福利基金建造了一些住房,改善了部分职工的居住条件
。这些,都体现了企业经营成果与职工切身利益的密切联系,进一步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各企业的工会组织配合行政在改善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作了许多工作。
但是,当前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有些企业对福利基金缺乏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特别是一些老企业和小厂小店,职工的集体生活福利条件很差,没有很好地使用企业福利基金加以改善。(二)有些企业的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比较乱。一些不属于
职工集体福利性质的费用,如共青团活动经费、消防人员奖金、三废罚款、企业管理费超支等,也在福利基金中支付。(三)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突出的是医药费浪费很大。全市企业职工一年的医药费支出高达一亿四千五百多万元,平均每人每年六十元左右,有的单位高达八、九十元。

许多企业“文革”中破除了划区三级医疗制度,职工可任意在几个医院看病,有的职工只是为了要病假单而跑医院,病假单到手就把药品扔掉。另外,少数企业违反财政纪律,用福利基金购买烧锅、保温杯、尼龙伞、月饼、年货等“福利产品”发给职工,甚至动用福利费组织旅游、聚餐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加上企业之间很不平衡,因此虽从全市看企业福利基金比过去有所增加,但有些单位的福利基金仍然很紧,个别企业甚至发生超支现象。

一九八二年起,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将全部实行以主管局(或公司)为单位的全额利润留成,预计明年全市各企业提取的福利基金总共可达五亿元左右。如何管好、用好这些福利基金,是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分配上的一个新课题。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合理使用。
基层企业及主管局(公司)的劳动工资部门,检查督促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的政策法令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福利基金的使用规划,并检查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福利基金提取办法,监督使用。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推动与协助行政拟订使用规划,监督实施。企业的福利基金使
用规划,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企业行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使用职工福利基金的若干具体办法。
企业的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除了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外,主要用于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福利事业。按此精神,应用于职工医疗卫生费,职工困难补助费,职工食堂、哺乳室、托儿所、浴室、医务室、疗养所、职工单身宿
舍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以及根据福利基金的可能建造和购买职工住房。
职工福利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的奖金、三废罚款、企业管理费超支,更不得巧立名目用福利基金搞“福利产品”和各种补贴发给和变相发给个人。各区、县、局和各级领导部门都不能乱开口子,将企业福利基金用于支付不属于职工集体福利性质的费用。
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市一年约一千五百万元),按现行规定暂可在福利基金中开支。对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另作专门研究。
(三)整顿福利基金开支,减少浪费。
针对目前有些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状况,建议各企业、各部门对目前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以及福利事业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对于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标准和滥发、私分福利基金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严重浪费医药费的现象,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各医疗单位和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手续制度,纠正不正之风,堵塞漏洞,制止浪费。
(四)改善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发展社会集体福利事业。
各企业、各部门要按照生产、生活一起抓的原则,克服重生产、轻生活的思想。针对当前职工集体福利存在的问题,根据各自的财力可能,制订规划,使职工的集体福利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改善,鼓励职工搞好企业经营管理,努力生产,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发展社会集体福利事业的问题,我们准备会同市集体事业办公室、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有关街道办的里弄托儿所、食堂的补贴办法,促进和改善这些集体福利事业。拟请市教育局尽可能地将现在街道里弄托儿所的幼儿,有步骤地吸收进公办幼儿园,以便腾出位子逐步
解决企业职工新生婴儿入托问题。财贸部门要组织推广商业企业办联合托儿所、联合食堂的经验。地区要发动社会热心人士和组织待业青年办家庭哺乳室,扩大个人办的托儿事业。从企业和地区两个方面来解决小厂小店吃饭难、入托难的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按照办理。



1982年1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本规定。
财政、教育、爱卫等有关部门、初级保健管理机构及工会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促进本市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应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形成并完善以街、镇为主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健康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培训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1.编印健康教育资料(含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设置辖区内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替教育内容。
3.结合传染病、多发病和职业病防治要求,对重点人群宣传健康知识。
4.举办健康教育展览,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五)参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健康教育的考评工作,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
第六条 城镇、街道、乡村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按照市、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的部署,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健康教育专栏,宣传卫生知识。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要求,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的普及率。
第七条 健康教育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专业器材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在学生和幼儿中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讲座,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能力。
第九条 卫生防疫机构应根据疾病动态,提供防病知识,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结合业务工作,建立院内健康教育网络,购置必要的宣教器材,配合所在地健康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卫生常识,实施本院健康教育计划和社区健康教育计划。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责任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结合岗位业务培训,传授卫生保健知识,防治常见病、传染病、职业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报刊、影视、广播等传播媒介,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知识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单位,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借故推诿或阻碍健康教育工作,导致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毁坏健康教育设施或破坏健康教育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