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政发〔2008〕108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节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有价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审计、税务、工商、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文化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外,其它经营性收费按照年收入总额的0.2%征收。
第七条 石油、化工、煤炭、金融、保险、证券、通信、邮政、烟草、电力等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收入的0.2%征收,其它工业企业和商流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收入的0.1%征收。
第八条 文化娱乐业、旅游业、餐饮业、洗浴场所、旅游参观点(不含城市公园)按照经营额和门票收入的0.3%征收,旅馆业按照床位每人每天1元征收,对无法计算床位和人数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3%征收。
第九条 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用地,新增的按照征地费的1%征收,拆迁改造的按照执行地价的0.5%征收。
第十条 建筑施工、装饰装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按照承揽工程总造价或销售收入的0.3%征收。
第十一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大客车(含城市公交车)每月每车8元;
(二)出租小客车(含定线面包车)每月每车3元;
(三)货车每月每吨位2元。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修理业按照经营收入的0.2%征收。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经营收入的0.2%征收。
第三章 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月、季、年度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征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其中,石油、化工、煤炭、金融、保险、证券、通信、邮政、烟草、电力等驻庆的中央、省属企业涉及的基金统一由市地税局代征;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涉及的基金按管辖范围由市、县(区)地税局分级代征。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列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性非税收入资金,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其它突发性涨价和跌价;
(二)扶持与副食品生产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扶持城镇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村与副食品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环保型副食品的生产;
(五)列支代征手续费、超额征收奖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办公业务费。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贴的方式,可以当年使用,也可以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使用方向、数额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考察提出具体意见,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量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掌握。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基金额的3%执行,主要用于弥补地税部门征收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0.5%的经费,作为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将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严格依法统计,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基金,逾期按日加收应征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金的,市、县(区)价格、地税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征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阻碍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经贸仓储企业是对外贸易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实现整体优化,追求整体效益,仓储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创“五优”和企业管理的突破口来抓,以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和专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现代化管理步伐的加快。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经贸部“杭州会议”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仓储的生产现场是指商品的收发、保管和进出库及配套服务作业的现场。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对人、机、料、法、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科学调配。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仓储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要求及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仓储现场管理要求做到:
一、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以达到安全、方便、高效的目的。库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二)通道畅通。库内各种道路及仓间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库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三)标志明显。仓库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库区、库房、场地标志;仓间货位标志;服务指示标志;交通管理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各类标志的设置,位置要合理,标牌要规范醒目。
(四)库容整洁。整个库区、仓间、货场及办公室、休息室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厕所卫生,符合文明要求;卫生、绿化责任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环境舒适文明。
(五)环境优美。因地制宜,统筹规则,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固定就位,能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做到既有宣传气氛,又与整体协调统一。
(六)精神振奋。仓库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接待宾客、主动热情、礼貌服务、谦虚谨慎,职工精神面貌振奋。
二、生产井然。
(一)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货主,有利协调的计划调度组织机构,生产调度指挥中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有条不紊。
(二)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分工清楚,标准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按规定实行考核。
(四)现场定额合理。仓储企业各项业务,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科学、合理、目标明确,会同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仓间、班组、个人,组织生产、定期考核,能按时完成。
(五)业务流程科学。从计划编制到商品进出库等作业环节,有科学的业务流程,一切业务活动按规定实行程序管理。
三、物流有序。
(一)定置管理:
1.仓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制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仓库、部门、仓间等各类定置图,并安置在有关部位。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了、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
3.实行按图定置,严格考核制度,仓库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装卸文明:
有健全的装卸作业规程或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作业准备充分,装卸方式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爱护商品、文明装卸、轻搬轻放、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三)堆垛规范:
商品堆码安全、整齐、稳固,无倾斜和危险桩,符合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达到最佳“五优”标准。
(四)进出把关:
有严格的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做到商品进出库准确、及时、完好。
(五)帐货卡相符:
1.桩脚卡和桩脚袋的格式、内容、挂法、填制符合统一规范要求,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与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商品作好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六)养护科学:
有健全的商养工作管理网络,严格执行商品养护和食品卫生制度,仓间养护器材、设施完善,有效地调节和控制温湿度,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和对异状的防治。并对贵重、精养、一般商品推行ABC分类管理和重点养护商品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卫生。
(七)物耗降低:
加强苫垫物料等管理,有严格的检查考核、专人管理、手续齐全、加强核算、节约使用、修旧利废、降低物耗。
四、设备完好。
(一)文明生产。各类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凡规定应有证操作的机械设备,必须持证操作。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机械严格执行出车前“三检”和作业结束交接班制度。操作时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发生事故。
(二)维修保养。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齐全,有具体的考核细则,执行有效,并与奖惩挂钩。设备保养的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适时维修,各类设备均处于完好状态。
(三)运营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使用各种设备。实行分级运营管理,开展设备的单独核算或单机(车)核算,充分发挥设备的经济效能,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工具管理。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分类摆放,清洁保养,保证生产、库存合理,加强保管。
(五)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良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一)劳动纪律严明,仓库有严格的库规、库纪和考核规定,职工劳动态度端正,遵章守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生产、工作秩序良好。
(二)操作纪律严明。各项操作制度齐全、完善,并在职工的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安全纪律严明。遵守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各个岗位坚持安全生产。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服务纪律严明。全面落实《仓储服务规范》,建立有效的优质服务监督保障机制,并在现场设意见箱、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措施。对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纠正和处理,服务质量能使货主满意。
六、信息正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有明确的信息流程图,对仓储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项信息分流上报,初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现场反馈及时。建立了现场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现场各种信息资料能及时反馈、处理和控制。
(三)基础工作扎实。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统计齐全,制度严密。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