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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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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维护消防安全,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明确消防安全人员。消防安全组织的设立或者消防安全人员的调整,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
企业集中地,可燃建筑密集的乡镇,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以及民航机场、铁路货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单位可以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居民自愿参加的义务消防队,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进行消防业务训练,配备必备的消防装备,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灭火调动和指挥。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规章制度,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个人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常识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培训机构;单位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仓库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消防产品维修等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的建设方案,并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规划外的工矿区、开发区、居民区和商贸区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镇、村寨进行消防规划建设,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等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城建、邮电等部门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按审核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消防工程必须由有消防资质证照的单位设计、施工。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改变原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计,并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安装机器设备等,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工程项目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将有关图纸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生产研制新产品或者引进国外、境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有相配套的消防技术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和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汽车、火车、飞机、船只应当配备灭火器。对消防器材、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更换。
禁止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遮挡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挤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开挖沟渠、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预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
禁止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液化气供应站、加油站、煤气站和油气输配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销毁、排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并按规定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单位、区域,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无关车辆、人员出入。
在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从事电焊、气焊(割)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电气产品。
禁止违章使用影响消防安全的电气设备。
第二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和宾馆、商场、影剧院、俱乐部、歌舞厅、体育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图形标志。
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具体范围由公安消防部门划定,并责成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庆典、灯会、商贸等活动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有关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当将消防安全方案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审核、验收消防工程和实施其他消防监督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责任区内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备战制度,保证车辆、器材、灭火剂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承包、租赁、转让等关系涉及消防安全的,在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应当有消防安全内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部门应当协助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投保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消防、保险等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失火单位或地区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第三十五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消防车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人员必须避让,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场地。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消防任务的车辆免交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特大恶性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并做好救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扑救火灾时,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力量;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的医疗、补助、抚恤和外单位支援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灭火剂及其他物资等费用,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五章 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火灾调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列系统发生的火灾,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入、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不报、拖延报告火灾事故,不得阻碍、干预火灾调查和破坏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调查中,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鉴定。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或者《火灾原因认定书》、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火灾损失由公安消防部门统计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依法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性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没收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拒绝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或者没收物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二)单位拒不执行火灾扑救调动,影响灭火救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停业,并可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施工单位处已完成工程造价的0.1%至1%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工程设计费的5%至10%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
100000元。
第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事故,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加制止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人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罚款、没收物品处罚,必须使用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19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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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2002-07-12

教师函〔2002〕2号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提高全民英语水平,是迎接挑战、适应国际化进程的基础性条件之一。为此,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1〕2号),要求2001年秋季开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目前,我国现有中小学英语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满足中小学开展高质量英语教学的需要,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英语师资匮乏现象更为严重。因此,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尽快提高在职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水平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为落实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工作,教育部与中华慈善总会决定在1999年联合实施烛光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此项目拟采用国际通行的英语先进教学方法,培训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英语学科教学带头人,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中小学英语教师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英语师资教学水平的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是一项旨在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烛光工程办公室此次从加拿大引进的英语教师培训TESOL培训课程项目,目的是培训大批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英语教师取得国际承认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的志愿培训者,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英语教师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当地英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TESOL是一个英语国家普遍设立的、旨在培养教授母语非英语人员的英语教师的专业,是一个侧重于培养学生英语实际应用能力的英语教学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专业,是一个国际通行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认证(详见附件二)。TESOL的引进必将对改善和提高我国英语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质量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TESOL培训认证的全称为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认证,培训方式采用高强度、全封闭式集中培训,每期为130学时,考试合格并完成教学实践后,颁发TESOL-Candlelight证书。所有培训教师全部来自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英语授课。培训费用由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捐助。作为对社会的回报,所有参训教师必须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累积时间不低于130个小时,主要服务内容为帮助培训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英语教师。完成义务工作时间后,烛光工程将授予“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该项目将为在职英语教师(教研员)提供一个免费培训、获得国际认证的机会,从而培养大量高素质、国际化的英语教学师资,促进中国英语教学质量的普遍提高,促进中西部地区英语教学工作的发展。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选拔和组织本地区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室和中小学骨干教师等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一)的要求参加培训。具体项目培训事宜可与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于硕
  联系电话:010-66068456 66072567(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704房间 (邮编:100032)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实施方案

  我国幅员广阔,地区英语水平差异较大,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培训工作,切实保证TESOL-Candlelight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达到为各地区强化英语教师队伍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项目实施步骤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是国际性合作项目,是旨在提高我国英语教师质量的项目,是一个长时期的大规模的培训项目。项目的实施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来自加拿大的TESOL培训教师组培训国内在职英语教师或教研人员,使其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第二部分,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烛光办)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志愿培训者就近参加烛光工程举办的教师培训,为当地英语教师培训和英语教学提供义务服务。

  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分工

  本项目由教育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参训教师的选拔、报名与组织管理;烛光办负责组织、协调培训工作、提供部分培训费用,并组织志愿培训者参与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项目或英语教学服务。具体培训业务将委托烛光工程的志愿机构-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宣传动员,组织教师报名,并依据条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者进行审查、把关。

  2、汇总报名表按时报送烛光办。

  3、提供培训场地、加拿大培训教师在当地食宿及其单程国内交通费用。

  4、安排参训教师食宿。

  5、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6、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保证参训教师能够为烛光工程义务工作(累计不少于130小时/人)。

  (二)烛光办职责

  1、制定TESOL-Candlelight年度培训计划。

  2、与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合作,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TESOL培训大纲。

  3、组织合格的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并按计划及时派出。

  4、监督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5、为参训教师提供教材及有关资料。

  6、安排并考核参训教师的教学实践,申办TESOL-Candlelight证书。

  7、组织参训教师为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服务,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三、参训教师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烛光工程的教师培训项目提供不低于130小时的志愿培训服务。

  2、现职英语教师或教研员;或本人有志于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学校有计划培养的教育人才。

  3、身体健康,能承受高强度的学习任务。

  4、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不低于大学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英语听、说能力较强, 能适应英语授课。


  四、培训内容

  采用封闭式全英语教学,每期培训的全部课程为130学时,其中两周78学时集中授课,52学时课后进行。授课内容为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阅读和教学实践。学员通过考试并完成教学实践后,可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

  为了充分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在正式课程之外,烛光办还将在培训期间,安排国内教师为参训教师答疑,以帮助参训教师适应外教授课,保证参训教师理解并掌握所学内容。

  五、项目规模与实施时间

  项目第一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两年。两年内每一个培训教师组(4名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将培训47-50期,6800-7500人。如果实际要求参训的教师超过上述数额,烛光办将酌情派出更多的TESOL培训教师组。

  第一部分培训的前两期在北京举办,计划培训每期300 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教学或教研骨干参加,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不得超过15人。其中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2年10月7日- 10月18日,10月6日报到;第二期为10 月 21日-11月1 日, 10 月 20日报到。

  自2002年 11月2 日起,烛光办将根据各地报名人数的多少排序,有计划派出 TESOL培训教师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每二周为一期,每期培训140-160人。

  2002年培训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待2002年 9月15 日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2003年的培训计划将在2002年10月公布。

  项目第二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五年。具体实施计划烛光办另行通知。

  六、项目实施程序

  1、第一、二期培训班参训教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选送,名单在2002年 8月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其它资料由参训教师开课时自行交给烛光办。

  2、第三期后各期,由各地中学按本方案要求组织报名、填写报名表并进行资格审查,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第一批报名汇总表(见附1)于2002年9 月15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同时将汇总表上各参训教师填写的报名表(见附2)及两张照片邮寄至烛光办; 第二批报名材料在2002年12 月 1日前传真或邮寄至烛光办,进入2003年培训计划。

  3、烛光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情况,排出2002年全年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计划,并在2002年10 月15 日前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3年培训计划在2002年12 月 31日前通知各地。

  4、根据培训计划,烛光办决定所需TESOL培训教师数量,并及时派出培训教师组,实施培训。

  5、TESOL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安排考核及教学实习。

  6、教学实习结束后,考核合格者3个月内发给TESOL-Candlelight证书。

  7、培训结束后3年内,为参训教师服务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提供机会,并为完成规定义务服务时间者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七、费用

  1、学费:4400元/人,由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捐赠。

  2、教材、讲义印刷及版权分摊费:600元/人,由参训教师自行支付。

  3、外籍教师国际往返旅费、国内单程旅费及在京食宿费用,由烛光工程项目经费捐赠支付。

  4、参训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参训教师所在单位支付。     

  八、处罚措施

  1、参训人员不是现职教学或教研人员,一经查出,烛光工程将停止所有正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项目,或今后不再在该地区实施任何项目。

  2、培训结束后,拒绝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者,烛光工程将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终止执行该参训教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项目。

  3、培训结束后3年内离开教育系统者,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

  附:1、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汇总表(略)
    2、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表(略)

TESOL-Candlelight与烛光工程简介

  一、 TESOL

  (一)TESOL的含义

  TESOL是一个缩写词,从Teachers of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中各取首字母而成,即教英语为外语人士学习英语的老师。TESOL一词本身具有多重含义:

  1、TESOL是一个研究英语教育理论与方法的专业领域。英语国家许多大学设有此专业,既有短期取证培训课程,也有从学士到博士等不同级别的学位课程。

  2、TESOL是一个高资历的英语教师国际大网络-国际TESOL协会,是世界上英语教育最权威的机构,会员遍布世界各国,其团体会员多是各国的权威英语教学或研究机构,其个人会员都是TESOL毕业生。TESOL协会出版多种学术或交流刊物,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活动与论坛,介绍、研讨英语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是世界英语教育理论、技术与信息最可靠的来源。

  3、TESOL证书是一种在国际上获得广泛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大部分学校或语言培训机构都认可TESOL证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应用也越来越广,作为教授非英语人士学习英语的专家,TESOL毕业生在各国英语教育领域受到广泛欢迎,能够直接进入国际职业市场,就业选择非常丰富。

  (二) TESOL-Candlelight课程

  因为TESOL证书广受欢迎,在英语国家,短期TESOL培训是一种费用相当高的职业资格培训。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为了支持烛光工程提高我国英语教育水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国际化人才,取得加拿大INTERNATIONAL TESOL授权,将这一具有国际声誉的培训项目引入中国。捐赠给教育部门的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项目,是参考中国国情、修改后的短期强化TESOL学期课程,属于短期取证培训。共培训130学时,由五门课程组成: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研究,教学实践。


  TESOL学期课程具体内容:


  A:课堂学习(40学时)

  学习实际教学方法,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这是TESOL最重要、最独特的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5小时探讨怎么成为优秀的TESOL教师,介绍独特的教学技巧。

  怎样教英语非母语的人学习英语?用17个小时,深入探讨“怎样教”的问题,侧重点为英语对话、发音、语法、语音学与语言学、阅读与写作,同时涵盖教学准备、课程规划、课堂活动设计等内容。

  6小时教学实践与评价。

  12小时指定阅读、课程规划与设计。所有学员必须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并参加课程规划和现场教学实践。

  B:特定领域英语教学(18个学时)

  TESOL提供商务、计算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旅游等5个特定领域的英语教学课程,所有学员必须从中选择一个领域学习并通过考试。

  C:语法课程(20学时)  D:比较研究(22学时)

  阅读、比较、研究其它英语教师培训课程中的精华部分。

  E:教学实践(30学时)

  包括课堂设计和现场教学。TESOL将给学员提供机会,让学员以志愿者身份,完成所需的实习时间,获得教学经验。

  二、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

  (一)发起与启动

  1995年3月一些热心的社会人士出于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出于对农村基础教育状况的忧虑,出于对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处境的同情与了解,各尽所能,奔走呼吁,倡议发起烛光工程这一社会公益事业,旨在帮助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师减轻生活负担、提高业务素质。

  1998年4月,烛光工程交由中华慈善总会面向全社会正式启动。其间知名慈善机构世界宣明会曾参与推动烛光工程在海内外的运作实施及管理。

  (二)烛光工程宗旨

  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农村贫困教师,关注农村教育事业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及赞助,以培训、生活补助、奖励等方式帮助贫困农村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从而促进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三)烛光工程项目类型

  烛光工程始终坚守“帮助一位农村贫困教师,意味着使成百上千的农家子弟摆脱愚昧”的信念,为改善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贫困教师的生活状况、提高自身素质做着不懈的努力。烛光工程项目的设计思想为“点面结合,综合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点划分为单一覆盖型与综合发展型两类。已实施如下五类基本项目:

  1、优秀农村贫困教师奖励项目

  2、农村贫困教师生活补助项目

  3、烛光助教基地项目

  4、农村贫困教师培训项目

  5、对口支援捐赠项目

  烛光工程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希望通过时间、资金及人力的投入,使受资助地区的教师生活状况得到改善,自身素质得到提升,从而促进当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由此带动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简而言之即“教师为本,综合发展”。截止目前,烛光工程的项目已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余个县,受益教师10万余人。


规范病历书写,防范医疗纠纷

余成善


  病历是在临床、鉴定、诉讼过程中起着一种重要的书证。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基本原则,即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和真实原则,要求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需要指出是在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更不能对病历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故医方应当把握好客观事实的记录,即使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提供客观存在原始材料,也是反映诉讼证据的最本质的特征。
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上,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无法核实认定。但根据《鉴定办法》第16条规定,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鉴定。
  准确的原则,要求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及时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有24小时内完成,有6小时内据实补记等等。
  完整的原则,因病历是各科室、各医师、护士集体操作完成,分管住院医师在病历归档之前,应有负责病历完整性义务,故不应当在病历缺少关键性的检查报告单,输血后病历中无输血单等,使得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经常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文档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规范还有首次提出了患者签字的制度,以明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病历中涉及医务人员义务方面的内容应该重点记录,比如:诊断、鉴别诊断依据,院内外会诊的意见,特殊检查和治疗是否充分告知风险和注意事项,家属不配合检查和治疗的签字或者记录等等。一旦患方提出投诉或诉讼后,可以通过对病历回顾性的分析,才能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错。否则,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单位举证十分困难。
  在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涉及病历问题如下:
  一、 保管病历资料不到位,发生丢失、毁损,医疗单位承担着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门诊病历除外),而一旦丢失,医疗单位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 病历记录存在重大瑕疵:有很多病历记录质量难以达到法律上的要求。表现在:1 .重要内容没有记录,造成举证不能。如给予治疗却没有病程记录和医嘱;重度脑损伤的病人,没有生命四大体征的记录等。2.缺少病历规定的项目:术前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3.缺少特殊检查和治疗的风险告知和不配合签字。4.不注意病历书写时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不同情况书写病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不按时完成病历而导致举证不能的情况却并非少见。
  三 、违规修改病历:违规修改病历情况包括涂抹病历内容,增删页码等。根据卫生部政法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签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由此,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不去探讨纠纷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转向力求证明病历是虚假、伪造的,这样一来病历被证明为虚假病历就丧失了证据力,医疗单位将对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为此,医务人员应当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把病历书写视为重要的证据,规范病历归档的管理。在实施病历书写的内容上,应当明确“我为患者做了什么”,还要根据医疗操作规范,说明理由“我为什么这么做”。
  有关病历修改,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正确修改方式进行,切记涂改.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姓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
  有关病历表述应该准确、严谨、避免歧义。
  举例:有一患者在某医院行肝囊肿切除术后复查正常,术后一年复查CT,发现在不同位置有出现肝囊肿,报告:残留肝囊肿。这“残留”二字引发患者强烈不瞒逐引起纠纷。
  歧义也便医患双方对表述的内容无法建立一致的理解。举例:病历记录中的“除外肿瘤”,患者可以理解为已经切除肿瘤的诊断,而医师要表述的意见可能是肿瘤待排除。
  四 、有关病历资料的复印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经各科室,多人按照时间顺序紧密配合完成的文书,经文档整理后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师签名后归档。由此可见,患者要求复印病历应当是出院归档时病历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患方抢夺、撕毁、藏匿病历,导致医方无法提供病历的情况。签于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医院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外,患方抢夺而获得的病历资料,应当认定“取证”不合法,予以否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资料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评定伤残、医疗保险及医疗纠纷和事故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医务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加强病历文档从形成至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提高病历的质量,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 余成善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