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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3:01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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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全部在册的中国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保险项目,系指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中国职工按中国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保险公司按国营企业标准,通过企业支付中国职工退休后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中国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退职,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合营企业,其养老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和各保险项目的支出后,随其调迁而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由保险公司保留,直至其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时止。
第六条 合营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情况关闭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合营企业缴纳的在职中国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扣除管理费和各保险项目的支出费用,把结余的养老保险费本息转移到职工的接收单位。
第七条 合营企业自正式招用中国职工的第一个月起,必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按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实得工资总额”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职工的加班工资、中夜班费以及从税后利润中分得的奖金可不包含在内。
第九条 保险公司按合营企业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点五的管理费。管理费在所交的养老保险费中扣除。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工会应对实得工资总额和缴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在养老保险费清单上签证。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在职工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养老保险费按调整后人数缴纳。
第十二条 凡在上海市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同胞、国外华侨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险公司负责实施,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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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杨涛


  今年审计报告提到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21名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人退赔受贿金额数十万元。(<<新京报>>11月18日)
  想必人们对于1998年那场洪水还有深刻的印象,那场史无前例的特大洪水,给我们国家造成损失达1666亿,人员死伤达到三千余人,国家为灾区下拨抗洪资金达到22亿。在与洪水的抗击中,我们也深切地感受到加强长江堤防建设的重要性,长江堤防就是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在洪水过后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堤防建设,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对于这么重要的建设项目,腐败分子居然“好了伤疤忘了痛”,将其贪婪的手伸了进来。李金华审计长在今年6月23日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做《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指出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时说,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存在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等问题。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可想而之,如果这样的堤段遇到如果98年那样的特大洪水,就会如同当年的被朱榕基斥之为“豆腐渣工程”的九江堤段一样,一溃千里,后果不堪想像。
  所以,严厉惩治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跟抓好堤防建设的质量同等重要。如果不严厉惩治其中出现的腐败,那么不仅国家的财产被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更重要的是在腐败的侵蚀下,各种偷工减料的事件就会不断地发生,堤防的质量就失去了保障,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将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但是,有关部门对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的惩治的力度却不能让我们感到严惩的决心。来自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消息称,长江委党组根据受贿数额等情节,对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其中触犯刑法的4人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10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7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按照<<刑法>>的规定,受贿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如果说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不予追究的话,那么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仅仅作党纪政纪处理,而且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未免失之太轻。并且我们注意到,作出这样的处理还是在审计部门对长江堤防建设问题进行曝光后才作出了处理,那么如此的处理力度就不能不让我们对有关主管部门能否通过严惩腐败从而坚守我们的“生命线”感到担心。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要说的是“千里之堤,更溃于腐败”。惩治腐败对于保护“生命线”如此重要,容不得我们半点懈怠与纵容,因为能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我们不能对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进行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的作案人,我们的“生命线”恐怕真正要一溃千里。所以,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内协发[2003]22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2.《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附件1: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IA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条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二)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三)相关专业知识;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四条后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学历教育和专业课程进修;
  (三)在大专院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培训活动讲授内部审计课程;
  (四)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活动;
  (五)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召开的专业会议;
  (六)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内部审计文章,出版有关内部审计著作,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行的论文评选中有获奖的论文;
  (七)参加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
  (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五条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法,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第一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六条后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按课程设定的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二)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每授课1学时后续教育按两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三)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按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实际时间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四)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每千字按两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翻译按每两千字计算后续教育1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五)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当年按50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后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应及时对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授课和专业会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出具后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条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提交的后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及时记录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后续教育栏目中,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