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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1:27:47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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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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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中衍生词语义案例分析

王达生


[摘要]文献检索中的语言是富有生命力的东西。词汇具有综合性、专指性、动态性和新颖性。新词总是伴随着新事物、新名称不断生成。纵观近年出现的近千个新词(衍生词),许多词频繁的刊登在杂志、报纸上,一些热词已经进入图书。作者挑选检索工作中涉及哲学、政治、国际关系、经济、文化事业、教育、体育、语言文字、历史、民族、心理学、社会科学一般概念、天文学、化学、海洋学、交通运输工程学、导航技术学等各学科的1-3个词汇,对词义、词性做了分析和文献索引,旨在证明用叙词对纸质文献标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为读者更加直接、快速查到所需资料创造条件。

[关键词] 检索;词义;词性;分类;文献;索引


[中图分类号] G254.36
The Examples Analysis of Cataloguing Documents and
Evolved Vocabulary Semantic Meaning
WANG Dasheng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Technology University Library
Beijing,China,100192
[Abstract] The Language in bibliographical index is an object that has vitality. Vocabulary has combination, specialty, trends and originality. New words are always produced by the course of new names and affairs. Seeing near thousand new words(evolved vocabulary) have been produced recent years, many of them had been published in publication, some hot words entered books. Author selected 1-3 words from each subject about philosophy,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conomy, civilization, education, physical culture, language, history, nationality, psychology, concept of sociology, astronomy, chemistry, oceanics,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 and navigation in cataloguing, analyz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and part of speech, indexing documents, aim at proving the importance, necessary and operation of marking documents, making condition to index information faster and accurate for readers.
[Key words] Catalogu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Part-of-speech Classify Document Index


引言

近年来,新词语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期刊、报纸和图书。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新词数量2006年为171个,2007年为254个,2005、2008和2009三年暂无统计数字,按互联网和其他媒介显示的信息估算,新词数量已近千个(含衍生词、组配词等)。检索时怎样利用《汉语主题词表》对新词题名的纸质文献进行标引?是期刊检索工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对17个学科的26个词例做一简要分析。
1.【八荣八耻】
1.1词义:2006年3月4日胡锦涛首次提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1]。
1.2词性:多义词。叙词(Descriptor)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哲学类。02F伦理学(道德哲学) 道德*(族首词)--Y道德标准 道德规范 道德评价 行为规范—Y道德规范[2]。
1.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1717篇。主题索引文献3188篇。全文索引文献36957篇。发表时间2006.4-2009.3。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6次。下载频次1-235次。
2.【食利阶层】
2.1词义:梅德平在“食利族悄然崛起”一文中首次提出,登载于《社会》1995年09期。食利阶层,又称食利一族、食利族,是指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社会上出现的靠放贷为生的人群。这个人群的大多数人,拥有百万元或者更多的现金,他们自己不从事实业经营,依靠放贷的利息为生。
2.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B政治理论 03BA 阶层*(族首词)。另入经济类。05FC见食利阶层[3]。
2.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篇。即:作者唐建瑛《新农村建设应重视“食利阶层”》 2008-02-25人民政协报; 容若、田方卿《“食利”阶层:食的是利 》2004-02-0投资与营销;白 涛《耐人寻味的世界——都市新食利阶层扫描》2002-05-30创造杂志。主题索引文献40篇。全文索引文献2750篇。发表时间2002.5.1-2009.4.30。单篇文献引用频次0-6次。下载频次1-1230次。
3. 【新阶层委员】
3.1词义:2008年3月8日 北京电视台《直播北京》首次播报。新阶层指社会上比较富裕的民营企业家、个体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他们当选为“两会”的代表委员,称为“新阶层委员”。
3.2词性: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政治03B政治理论 03BA阶级 阶级斗争 见资产者Y-资产阶级 新生资产阶级分子[4]。
3.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8篇。代表性的有:作者张勇 赵启文《 “新阶层”委员力倡社会责任》2008-03-15云南政协报。主题索引文献24篇。全文索引文献253篇。时间2003.3-2009.1。单篇文献被引频次为0-6次。下载频次1-546次。
4.【去功能化】
4.1词义:2007年2月13日,关于朝核问题的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通过了一份对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有重要意义的共同文件,即 “2.13共同文件”首次提出。意指除去(核设施)具备的基本功能,使之不能发挥作用。对于“去功能化”这一表述方式,英文、日文、俄文、朝文和韩文虽然略有不同,但对于这个新词的含义,各方并无歧见。
4.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04D国际关系问题 04DB亚洲问题 见朝鲜问题[5]。
4.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2篇。发表时间2007.11.16-2009.4.15。被引用频次为1篇1次,即2008年7月15日期刊《国际论坛》,作者何志工、安小平,“朝鲜去功能化与核计划申报问题”一文被引用1次。主题索引文献291篇。全文索引文献601篇。单篇文献下载频次0-45次。部分论文的内容与词义不符。
5.【鸟巢外交】
5.1词义:2008年8月17日 《今晚报》首次报道。指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政要来访进行的外交活动。
5.2词性:组配词。“鸟巢”和“外交”含义不同。鸟巢,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体育类。09E体育场 体育馆,运动场Y-体育场[6]。 外交,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组配概念入此类。04A国际关系一般概念 见人民外交 “乒乓外交”Y-人民外交[7]。其他“鸟巢”相关词,如鸟巢笔、鸟巢草、鸟巢烟花、鸟巢一代等,分别入教育、文化类。
5.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题名、主题、关键词索引文献0篇。全文索引文献9篇,其中与“鸟巢外交”一词直接相关文献2篇,即作者李德芳《体育外交的作用及其运用——以北京奥运会为例》,原载2008-10-20现代国际关系杂志;徐立凡《从世界到鸟巢:领袖们的握手》原载2008-08-09华夏时报。时间2008.3-2008.12。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3-56次。
6.【五大民生目标】
6.1词义:2008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指中央改善民生的五大方面目标即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
6.2词性:名词。叙词主表(字顺表)见民生主义[8]。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D经济思想史 05DA中国经济思想 见民生目标[9]。
6.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题名索引文献0篇。主题索引文献10篇。全文索引相关文献307篇。发表时间2007.5.7-2008.3.15。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0-222次。2008年1月28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作者柳礼泉,《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目标与着力点论析》一文,下载频次85次。
7.【奥运钞】
7.1词义:2008年7月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下财经》首次播出。“奥运纪念钞”的简称。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套纪念钞票。它包括人民币纪念钞、香港币纪念钞和澳门元纪念钞三套。也称“奥钞”。银行采取单独发号方式进行销售,每人限兑一张奥运钞,拿10元人民币兑换即可。
7.2词性:名词。叙词表主表(字顺表)见钞票Y-银行券。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SE货币 见中国人民币(元)[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