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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8:20:21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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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计价格[2002]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级物价部门来函,询问有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的问题。经商国家林业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的有关规定,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供货方收取。因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对象不仅包括生产环节的供货方,也包括流通环节的供货方。但是,对同一动物或其产品,只能在一个环节上收取一次费用,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对出售、收购和利用的每一个环节的供货方都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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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42 号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
施行。
          
              市 长   黄 兴 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
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
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

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
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
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
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
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
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
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
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
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
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
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
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
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
发展相关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
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
取得、更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
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
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
横断面图等图纸;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

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
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
造。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
跟踪测量。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
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
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
位汇交。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
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
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
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
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
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
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
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
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
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
灾等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
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
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
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
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
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
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
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
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
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
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
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温降雪天气对全市农牧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高度重视对灾害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保证全市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出现降温降雪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大雪。受其影响,全省各地出现积雪和道路结冰,交通运输大范围受阻,农副产品供应紧张,农牧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报,此次降雪天气及影响将持续到本月底。为进一步做好降温降雪灾害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灾害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 此次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而且目前正值省“两会”召开,又临近春节,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早做好监测预警和降温降雪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确保防范周密,万无一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暴风雪、强降温天气过程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特别要做好中短期、精细化预报。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将分析会商结果通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和手机短信等,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宣传简明防灾避灾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通知受影响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各项准备,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靠实责任,认真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作为防范和应对降温降雪天气灾害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天气变化和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市场供应不出大的问题。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加强对事故易发路段的巡逻,采取封路、间断放行、组织车辆分流、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拥堵现象的发生,全力保障高速公路、主要国道、省道的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结合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安全措施的落实,充分考虑降温降雪天气铁路客流骤增的情况,加大运力配置,加强设备设施检查整修,做好相关防范工作。民航监管部门和机场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除跑道和飞机上的冰雪,确保飞行安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旅客疏导工作,妥善安排滞留旅客以及司乘人员的食宿、医疗等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建设、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管线、线路巡查维护工作,对受损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防止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问题。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提示和劝告游人不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满足群众就医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工作,对易垮塌建筑进行及时加固,及时清扫积雪。特别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和卫生院、敬老院建筑物的安全,一旦发现危险,要立即组织转移安置。各市州、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除雪装备、溶雪剂等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调动准备工作,并保证灾害天气应急队伍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三、全力以赴,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受灾害天气影响较大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情收集和评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应对工作。要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房屋倒塌的群众,要通过借公房、投亲靠友等方式予以妥善安排,特别要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组织好粮油、肉、蛋、菜、奶等市场供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平抑商品物价,满足市场需求。要加大对农牧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灾区一线,指导做好农牧区粮草储备调度、牲畜疫病防治、农作物防低温冻害等工作。要针对灾害对春耕生产的影响,加强对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帮扶,积极组织调拨种子、化肥、农药及牲畜饲料等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
四、加强值守,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报送处理。 各市州、各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关注气象信息,及时研判处理。特别是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变化情况,加强天气预报,对重点地区做好滚动预报。一旦出现灾情或重要气象信息,要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重大灾情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有关信息,为做好降温降雪灾害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