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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5:54:50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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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通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决定对《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职工教育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职工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不实行持证上岗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三、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除第四十二条。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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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

按照“七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要求,一九八七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些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逐条抓好落实。凡文件规定放给企业的权利被中间环节截留的,要坚决放给企业。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精神的,应予废止或纠正。今后,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根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内容。
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选择一部分亏损或微利的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进行租赁、承包经营试点。要保证承租人或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租赁、承包经营的具体试行办法,并加强审计监督。
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之间互相投资,或联合投资新建企业,一般宜采取股份制形式。
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
集体所有制企业仍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自负盈亏,不再上交合作事业基金。

三、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确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厂长的个人收入。
为保证厂长集中精力组织生产经营,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检查、评比和召开会议等活动。
企业要精简机构,减少脱产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规定企业内部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一九八七年,继续减免轻纺企业和其他进行重点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对纺织产品和某些轻工产品适当降低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具体减征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委商定。
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对技术密集的新兴产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试行加速折旧办法。目前仍由上级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要全部留给企业,原来规定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部分,继续免征。
今后,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所增加的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国家急需发展的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贷款,银行要优先给予安排。
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制止对企业的摊派。各级政府以及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此要切实负责,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再作统一规定。
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现行的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工资增长率为7%至13%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由30%降为20%;增长率为13%以上至20%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由100%降为50%;增长率为20%以上至27%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由300%降为100%;增长率为27%以上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定为200%。
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要研究改进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解决“鞭打快牛”的问题。

六、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省辖市,要继续缩减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种类、生产任务和调拨量,扩大企业自销比例(具体种类、数量由计划下达单位另行规定)。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生产资料由企业自销的部分,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加工产品中,小商品价格要切实放开,随行就市;一般机电产品价格要进一步放开,重要机电产品以浮动价格为主,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工业消费品价格要有控制地逐步放开,其中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需要提价时,要履行申报手续。

七、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
在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内,除少数经国务院批准赋予其行政职能的全国性公司以外,要停止行政性公司管理企业的职能,促使其尽快转为经营型或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将他们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转给政府有关部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还不能实现转变的,一律撤销。

八、鼓励发展企业集团
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以大型骨干企业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组建企业集团,政府部门不得阻止。允许企业参加两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并允许退出。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实行股份制。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应自上而下地组建企业集团,也不能指派企业集团的经营负责人,要防止把企业集团变成行政性公司或由行政性公司翻牌变成“企业集团”。国家对企业集团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间接管理。
在同一行业中,一般不搞独家垄断的企业集团,以利于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
一九八七年,中国人民银行要在信贷计划中,拨出一定的贷款额度,通过城市专业银行,重点支持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举办会议、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举办会议、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举办会议、活动的质量,根据全国妇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制定了《全国妇联关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补充规定》、《在全国妇联直属单位举办公务活动经费结算问题的有关规定》。现将两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7月14日


全国妇联关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精简会议、活动,明确职责与分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举办会议、活动的质量,现对全国妇联举办会议、活动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立健全会议、活动审批制度
1、凡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全国妇联书记处全体书记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需报书记处主要领导审批。
2、区市妇联主席参加会议,一年只能安排两次,即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和全国妇联执委会议。
二、建立健全会议、活动备案制度
1、凡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全国妇联书记处全体书记出席的会议、活动,经批准同意后,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前将会议、活动方案报全国妇联值班室备案。凡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同时将方案报全国妇联办公厅人保处。
2、凡拟邀请各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或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报办公厅备案,并经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方可实施。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邀请各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或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活动,每年只能安排一次。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开展的调研活动,须报办公厅备案,并经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方可实施。
三、举办会议、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1、全国妇联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等全会重要会议、活动,由办公厅统筹负责制定会议、活动方案,确定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办公厅负责承担会务及相关协调工作。
2、由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的全国专业性会议、活动,其文件材料及具体会务组织工作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视需要办公厅予以协助。
3、由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各项筹备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部门之间应提前协商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送书记处领导。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会议、活动方案和落实主要会务组织工作,视会议、活动具体内容明确参与举办部门职责分工。
5、遇临时性会议、活动,按业务归口原则确定主办部门或牵头部门。
四、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凡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全国妇联书记处全体书记出席的,通过办公厅邀请和落实。其他参会人员由主办部门负责邀请和落实。
凡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经批准同意后,于会议、活动前15个工作日按发文程序通过办公厅向中央有关部门行文。



在全国妇联直属单位举办公务活动
经费结算问题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全国妇联在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儿童中心、好园宾馆等有关直属单位各项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机关各部门在有关直属单位举办公务活动经费结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1、全国妇联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等会议、活动,由办公厅负责与有关直属单位的经费结算。
2、由机关其它部门主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直属单位的经费结算。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会议、活动方案,提出经费落实单位,经协商同意后,由经费落实单位与有关直属单位进行经费结算。
4、遇临时性会议、活动,按业务归口原则确定经费结算部门。
二、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经费结算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全国妇联有关财务制度,合理制定、严格审核各项开支。
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儿童中心、好园宾馆等有关直属单位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把为全国妇联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准则,在会场、住房、餐饮上给予优惠。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定,建立妇联公务活动接待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手续,及时登记承办单位、活动名称、参加人数、活动执行时间,由部门经办人和承办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字。结算时,承办单位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持经费结算双方签字的原始票据,由经费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机关各部门与有关直属单位要建立月结算制度,当月费用于下月结算完毕。
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保证公务活动效果的前提下,勤俭办会、办活动。各部门在拟制会议、活动方案时,应将经费预算同时列入,视经费数额报经书记处或分管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尽量减少参加会议、活动的工作人员,控制住房、餐饮人数,进一步压缩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