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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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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1〕78号

颁布《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将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对外进行技术转让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给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职务专利权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专利权单位在自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单位以职务专利权作价投资的,可从投资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如单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能实现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与本单位签定利益分享协议,享受转化该项成果规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三)企业在科技成果项目投产3-5年内,应按项目投资后税后利润总额的 10%以上奖励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有贡献的管理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收入,要与科技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所作贡献相挂钩。
  (四)经国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列入省和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计划,同级财政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和《988科技兴湛计划》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5年内给予资金扶持。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其营业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其所得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科技人员在湛江市(含县、市、区)创办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以及同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以用合作的方式,携带项目、人员、仪器设备等进入企业。具体合作方法,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以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国家和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的转化活动。单位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 (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科技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的协议。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允许离岗人员2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二、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用地除应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收入部分。具有国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地方收入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债券、股票和股票上市。
  (二)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主权。
  三、推进技术股份化
  (一)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国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奖励。
  (二)鼓励科技人员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的骨干科技人员,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科技人员,可以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作价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5%。
  (三)向科技人员提供股份奖励。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所有者权益的增值部分中拿出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骨干科技人员获得的股份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
  (一)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没有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市场承认、没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评奖。
  (二)改革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专利管理部门确认,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三)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五、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各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在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教育培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融资机构等方面做好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服务。
  (二)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各专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三)大力开发第二次人才资源,可通过延退、返聘、外聘等形式,多方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离退休高级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支持他们为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力量,并按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办博士后工作站,并完善科研条件,吸引一批博士人才来我市进行科研攻关、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投入力度,在继续教育经费使用上重点向业务骨干倾斜。
  (六)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发明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和制裁各种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对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转让、实施许可等提供全面服务。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市财政对授权专利的本市专利人给予奖励。
  (七)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称号,可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规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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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督管管二字[2002]23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了适应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执法管理人员,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和执法管理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些重要基础知识,系统地学习掌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措施和规定,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管理水平,有效地领导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培训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主要的管理规定(重点是《条例》和170号国际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条例》修改的有关背景情况。
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其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规定。
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规定。
5.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安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规定。
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安全评估、事故应急预案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简介。
四、培训名额分配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2名,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1至2名,中央管理有关企业各2名。
五、培训时间
培训自4月15日开始,每期4天,连续举办三期。具体安排如下:

  培训时间 参加培训的地区、单位

第一期 4月15日至18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海南、西藏、
江苏、四川、厦门、青岛

第二期 4月20日至23日 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安徽、山西、陕西、新疆、
贵州、云南、甘肃、新疆兵团、大连

第三期 4月25日至28日 浙江、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内蒙古、
青海、深圳、宁波


参加培训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整参加培训的班次,请4月10日前与国家局联系。中央管理有关企业自行确定参加培训的班次。
六、其他事项
1.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本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传真至国家局监管二司,中央管理有关企业的报名表直接传真至国家局监管二司。
联系人:刘幼贞 刘伟
电话: 010-64463237
传真: 010-64463070
2.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用自理。
3.培训班的会务工作委托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
4.每期培训班开课的前一天为报到日期,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参加培训的人员自行前往培训地点报到。
培训地点:国家经贸委青岛培训中心(地址:青岛市彰化路6号)。
联系人:董鹏
电话: 0532-5894565 13808958541
乘车路线:
从青岛火车站广场乘501或801路公共汽车至彰化路站下车,右拐即到。
从青岛机场乘民航大巴至民航大厦下车,换乘31路公共汽车,彰化路站下车,右拐即到。
附:培训班报名表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津检研(1987)1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高检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同样
适用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据此,对这类案件,如果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办法;如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



198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