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杀青》的法律漏洞
刘 春 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时下,很多电视台正在热播电视剧《杀青》。该剧描写的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发的恩怨情仇。剧中有大量情节与法律有关。影视剧描写法律题材对宣传法制、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好处,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很多涉及法律内容的影视剧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漏洞,有的漏洞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是笑话,有的足以影响人们对剧情的理解,有的甚至引起普通百姓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所以,指正、弥补其中的法律问题,无论对正确进行法制宣传,培养人们正确的法律意识,还是对提高影视剧的质量都有益处。本文不想评论《杀青》的艺术性,演员的服装与人物身份和场合是否相符等等问题,单说一说剧中与法律有关的情节暴露的漏洞和缺憾。
一、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民刑不分,让中国法制倒退到封建社会。
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摄制组是否是为了节省一个演员的开支,而让中国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会?!
二、刘光起诉的两个民事案件的漏洞
1、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剧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在美华总经理方凯的桌子上放着一张盖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而第二天开庭的法院却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究竟是谁的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发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个细节反映出的不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工作态度问题。稍微细心一点,外行也能看出这个破绽。
2、法庭布置错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而在《杀青》一剧中,原告刘光与代理人坐在法台的左侧,被告苗青和美华公司坐在法台的右侧,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庭布置相反。
3、原告不满18周岁并不必然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剧中,法官拿到美华公司律师调查的关于原告刘光还差七日才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后,没有对刘光的经济来源进行调查就作出证据如果真实就驳回原告起诉的决定,是欠妥的。
三、苗青自首的刑事案件中的漏洞
苗青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苗青不懂法律有情可原。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应该立案侦查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属地管辖可能错误,也就是说案件不应由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属地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地的法院审理。犯罪地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从剧中的镜头分析,犯罪地是朝阳区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朝阳区大北窑附近的美华公司。笔者不知到海得公司的住所地,如果海得公司在东城区,则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东城区,由东城的司法机关管辖亦可。但是,剧中有一个情节是苗青拿着海蓝云霞饮料的样品从美华公司飞奔出来,想回海得公司,当时她跟出租司机说到“草桥”,可见海得公司的住所地是丰台区,与东城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属于级别管辖错误。在级别管辖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是,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此类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苗青和美华公司的身份不对。剧中法官审理时称传证人苗青到庭,可见,编导认为苗青在这个案件中是证人。但是,从苗青“自首”,检察院对苗青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来看,苗青在本案中应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是被告人。美华公司明知是窃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在审判时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天紫和总经理方凯应在法庭中间被告人的位置,而不应该与其辩护人同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
第五,检察机关有权单独对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剧中美华公司的律师提出申请检察院给苗青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说,我们将与法院一起委托鉴定部门做司法鉴定。前面讲过,检察院无权对此案进行侦查,侦查机关应为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有权单独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会同法院一起做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阶段做司法鉴定,法院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根本不会出现法院与检察院一起为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剧中苗青由检察员陪同,乘坐法院的警车去做鉴定的一幕,让法律专业人士一头雾水,真是哪跟哪呀,法律程序全乱了套了!
我只看了几集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全看一遍还不知要发现多少漏洞。这是不是提醒影视剧的编导制片,拍法律题材的影视剧,应该聘请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做法律顾问,对剧情、台词、道具等方面把关,以免贻笑大方?
( 作者:刘春,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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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现发布《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照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遵循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五人或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工作应当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小组成员和调解员名单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给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省、市(地区)、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认和更换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对于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十八条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的劳动争议;
(三)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四)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第十九条 地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省属、地(市)属、部队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三)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城镇、乡村各类经济组织的劳动争议;
(三)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四)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二十二条 对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庭认为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处理争议,应按照不同的争议标的进行裁决:
(一)不涉及经济内容的争议,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
(二)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劳动争议,应当作出给付或者变更给付的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处理确属紧急情况的劳动争议时,经过初步审理,可以就职工工资、医疗费等部分申诉请求先行裁决。
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条 劳动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予制止。不服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受理时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受理时预交。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和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应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