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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1:43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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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3年 第7号



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证预防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现予以发布。

附件: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

其他有效措施:

1、不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

2、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

在部分场合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内戴口罩(12-16层)。

尚未肯定预防效果的措施:

1、服用中、西药物;

2、室内使用熏香;

3、使用干扰素喷喉、鼻。

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1、露天场所戴口罩;

2、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如:丙种球蛋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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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