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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9:58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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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四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四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账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郝建秀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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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3〕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教育、行政监察、物价、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或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禁止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规定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报刊、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或向学校、学生强行提供经营性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选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订购教学用书和选用学生作业;为学生代购的课本、作业本费用,学校应当据实并一次性收取。
  学校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做到“一生一据”。
  第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收取的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住校生的住宿费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或跨学期提前收取的;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的;
  (四)强行要求学生统一着装、统一参加保险的;
  (五)强行代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和其他物品的;
  (六)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强行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取代课费的;
  (七)强迫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整治不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在一个学年内发生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县(区)10起以上,乡(镇)3起以上的;
  (二)在一个学年内发生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乱收费金额县(区)累计数额60万元以上,乡(镇)累计数额5万元以上的;
  (三)乱收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八条 学校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收费用,并根据不同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 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十条 给予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党员,由监察机关建议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基本内容,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对青年统战工作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新时期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至九日在北京召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宜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统战部负责人和部分省(区)团委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及武警部队政治部有关负贵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分析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新情况,总结、交流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青年统战工作的任务。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延东、洛桑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负责人到会作了报告。

 

(一)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的成绩。这几年,各级团组织,根据我国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及时摇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将革命青年统一战线调整为社会主义爱国青年统一战线,并相应调整了我国青年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对象和内部关系。各级团组织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富有人情味地开展了对重点青年统战对象的工作。各级团组织主动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落实党的有关政策,并在促进青少年智力开发、扶助青年人才成长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积极发挥了作用。各级团组织还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与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上,认真研究部署并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

  会议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青年统战工作在许多地方和单位,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对青年统战工作的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够,指导不力;青年统战工作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青年统战工作与团的其它战线工作相比,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会议认为,要进一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当前亟待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了“全党抓统战”的重要思想。历史的经验也反复提醒我们,统一战线是有关党的生命和事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法宝。凡是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时期,我国社会就比较稳定,发展就快;反之,如十年动乱时期,统战工作处于几乎被取消的状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受到严重伤害,我国社会的发展也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绝不是团的某一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团的大事。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现阶段青年统一战线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工作主体日益壮大,工作对象不断增加。因此,仅靠团的统战部门难以担负起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任,只有动员全团的力量,扩大统战工作的辐射面,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

 

(二)

  立足国内,面向海外,是党中央最近确定的我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这是党中央充分考虑了我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从我国人民的根本目标和全局部署上对统一战线的优势、特殊性深思熟虑的战略安排;也为统一战线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天地。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重点也完全适用于青年统一战线。我国青年统一战线不仅要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更应该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为实现祖国的统一作出贡献。

  会议认为,立足国内与面向海外的工作是不可分的。祖国统一事业的进展,要以祖国大陆的工作为基础和依托,只有祖国大陆社会的持续稳定、不断繁荣,才能保证祖国统一工作的顺利发展,才能使海外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认清祖国统一的必然趋势和光辉前景。因此,我们在积极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工作的同时,仍要认真做好祖国大陆的各项统战工作。特别是我国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务必要把本地区青年统战工作的特殊性同全国青年统战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好各地青年统战工作的重点。

  面向海外开展青年统战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对此,各级团组织要有迎难而上的决心,努力畅通工作渠道,打开工作局面。同时,在工作中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强人所难,而要从长远着眼,作长期打算,认真做好海外“三胞”中第二、第三代的工作,经过长期努力,逐渐取得对海外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

 

(三)

  会议认为,今后一个时期,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和青年信教问题的工作仍然是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知识分子,就总体来说,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同我国的其他劳动者,在根本利益和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知识分子与我国大多数的体力劳动者之间,仍然有许多人民内部关系需要我们去协调。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直至今天,有些知识分子的政策仍未得到完全落实。会议指出,我国的中、青年知识分子是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报效祖国的强烈政治热情,并正在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只有充分认识和评价他们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做好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今后,各级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关心中、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积极做好向有关方面推荐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入党工作;在生活上,团组织要配合有关方面,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适当的物质条件,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工作上,要为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一个能发挥所长,得到信任、重视的良好环境。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认真地了解和倾听知识分子、尤其是非党中、青年知识分子对我国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密切党与非党群众的关系,搞好科学决策和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作出贡献。

  会议肯定了一九八四年召开的全团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意见》,认为其基本精神目前仍然适用。今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团组织,要在把本地区的各种特殊因素同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团的工作的规律,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努力开展脱贫致富活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繁荣和青少年的智力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培养,发展各族青年的大团结。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要积极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改革,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旧的生产、经营方式,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

  会议强调,要十分重视信教青年的工作。近几年,我国青年的信教情况与解放初期相比,相对比例趋于减少,但绝对数却有所上升,甚至出现了一些团员信教的现象。对于这一情况,各级团组织既不应夸大其严重性,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青年宗教团体和信教青年参加爱国的社会活动。反对强迫青年信教、特别是强迫未成年少年信教的现象。还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区别民族风俗同宗教活动的界限。反对和打击在宗教名义下危害国家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非法活动。对经再三劝阻后仍坚持信教的团员,可劝其退团。但全民基本信教地区的团组织,在开展团的工作、宣传共产主义和对信教团员的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政策,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团结大多数青年,切忌简单从事。同时,还要加紧培养爱国的青年宗教职业人员。

 

(四)

  会议指出,统一战线是门科学。加强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全团统战工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这几年,青年统战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新的开拓性的工作也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去总结和认识。

  对青年统战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脱离实际地猎奇,追求时髦名词,钻牛角尖;二是没有形成对统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在工作安排上忽视理论学习,并以工作实践代替理论学习。对待科学的理论要有科学的学习态度,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在深入实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研究青年统战理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已有六十多年历史了,这是一段内容丰富、经历曲折的历史,我们要认真总结和研究这段历史,以资今后青年统战工作的借鉴。我们更要注意总结和研究当前的青年统战工作,从理论的高度上不断推动现阶段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

  会议还讨论了有关青年统战工作的各级机构设置、干部配备、队伍管理、经费等基本建设的问题。会议认为:统战工作是一项积以时日、长期见效的工作,因此,青年统战专职干部应相对稳定。统战干部的配备额,起码应恢复到一九六六年以前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的发展而适当增加编制。各省(区、市)团委必须设置统战部,在不设统战部的市、县团委,可视需要设立兼职统战干部。在配备统战干部时,要保证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并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之不断提高。

  对统战工作的经费,各级团委既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同时又要考虑到统战工作的特殊需要,予以一定的照顾。

  会议还讨论了如何处理好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的关系。各级青年联合会是我国重要的青年群众统战组织,青联工作与团的统战工作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基本任务和基本目标来说两者大体是一致的,但是在政治观点、工作途径、政策界限上,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差别。我国共青团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去团结、教育青年的,而青联是以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为思想基础去联系和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共青团组织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目标、政治主张,可以而且应该向广大青年旗帜鲜明地宣传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思想,但不强制各方面的青年接受我们的观点,允许广大青年在各种政治和思想信仰的长期共存中进行比较和鉴别,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而青联则应考虑到所联系的不同政治和宗教信仰等方面青年的思想状况、特别是海外青年的思想现状,不能不恰当地对广大青年提过高的政治要求。在工作途径上,共青团有着严密的组织建制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她要求团的各级统战部门遵守组织原则,创造性地开展青年统战工作;而青联作为我国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则更多地要通过各会员团体的民主协商,发挥广大委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广泛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目的。在政策界限上,共青团的统战部门与青联组织之间也有着团内、团外之间的差别。忽视共青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两者间的差别。混同两者的职能,用一方面的工作代替另一方面的工作,就必然会削弱青年统战工作的作用。就目前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现状而言,有偏重青联工作而忽视团的统战工作的倾向,这是团的统战工作不能落实到基层、不能普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级青联委员是集统战工作的主体与客体于一身的各界青年代表,各级团组织要同青联组织一起认真做好青联委员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在帮助青联工作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能包办青联的工作。

  青联组织一般建在地级以上的城市,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侨乡、特区和口岸城市,可视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后建立县级青联组织。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隶属于共青团或青联组织的协(学)会,各级团组织要本着“认真总结,慎重发展”的原则,建设好这些青年协(学)会。

  会议最后希望全团共同努力,积极行动,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强青年统战工作,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