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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3:57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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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劳动保障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劳动保障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22日 财统〔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保障厅(局)、计委,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规范企业效绩评价行为,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促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我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近年评价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修改制定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7_caitong0205_200506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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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内涵和立项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对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工矿企业用地等,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建设成为可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套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复垦,成为可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农村工矿企业用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废弃砖瓦窑、矿山、交通水利用地和关停搬迁企业、学校、医院用地等实施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村庄宅基地可复垦面积在25亩以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申请立项;确系废弃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可复垦面积在50亩以上,可以申请立项。结合土地整理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面积可适当放宽。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立项、实施和验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初审,项目实施指导,并在项目竣工后初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项目实施,并在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
  (一)立项程序
  1、项目选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复垦的立项条件在本辖区内组织选点。
  2、项目论证。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到乡镇的项目选点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勘项目以及可行论证,在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复垦区域现状和了解搬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认定项目确实可行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1:500-1:1000)和复垦规划图的设计。建设与搬迁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3、项目初审。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建设用地复垦现状地形图、复垦规划设计图、搬迁安置规划图进行审核,对复垦总面积、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拆迁安置占用耕地面积、净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初步审核。
  4、立项申请。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申请立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复垦的书面申请;
  (2)复垦区的1:500-1:1000实测地形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区域的土地整理规划图,复垦区域的土地资源详查图,与搬迁安置用地相关的中心村规划平面总布图及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复垦后的净增耕地面积、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整理复垦实施方案、资金筹措计划和完成进度安排等内容;
  (4)复垦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及搬迁户建筑结构调查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分行政村复垦前后地类面积清单;
  (5)搬迁安置协议或方案,拆迁房屋清单(包括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复垦区的村民意见,必要的建房用地审批材料;
  (6)复垦前的现状图片、照片资料;
  (7)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
  5、立项签约。市国土资源局收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方案可行的准予立项,并签订建设用地复垦协议。
  6、上报备案。按照省国土厅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呈报表》,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实施
  1、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特别重大急需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尝试拟用地业主与复垦项目业主直接挂钩封闭运行方式进行。
  2、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3、实施期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周期一般为6-12个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相应顺延,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建设用地复垦协议》规定要求组织初验,市国土资源局在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进行验收,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补助标准为:工厂、砖瓦窑及交通、水利等用地复垦净新增耕地1.8万元/亩,废弃矿区复垦净新增耕地2、5万元/亩,村庄用地复垦净新增耕地3-5万元/亩。复垦项目签约以后,项目业主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由补助资金拨款部门提供优先支付贷款的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额到位。补助资金应专设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作它用。
  对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乡镇或村,给予项目补助资金6%的工作经费。年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区适当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建设用地复垦取得的周转指标, 20%由市集中用于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等指标,其余80%以区(开发区)为单位,分别建立台账,分区建设,分区使用。指标使用周期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指标的具体管理,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执行。
  (二)在农用地整理区域内涉及建设用地复垦的,复垦部分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涉及违法建筑的,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5]29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工交办、经贸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03]1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所管行业的省属企业中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所管行业中的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额,并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报送书面验收报告及剩余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金。支持省级企业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支持市县中小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省级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1个月内向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申请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smeshx.gov.cn/doc/huizongbiao.doc
2.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http://www.smeshx.gov.cn/doc/fu2.doc
3.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http://www.smeshx.gov.cn/doc/yijianbiao.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