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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2:26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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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提请审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报告》(深证发〔1997〕371号)收悉。
经审核,批准你所报送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请予发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上市协议、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上市公司
第二节 上市协议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节 配 股
第三节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四节 内部职工股与公司职工股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股权管理事务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第三节 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五节 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停牌、复牌
第九章 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三节 上市公司其它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十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章 释 义
第十四章 附 则
特别指引:
第一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

第二号:上市股票持有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
第三号:公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供文件、材料,经本所审查合格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上市协议、上市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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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现对其加强税收管理,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



1995年5月3日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咨询计薪日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咨询计薪日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1、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上法定休假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