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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6:19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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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中央预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实现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维护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要切实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把依法该收的税都收上来,争取全国财政收入有较大的增长。中央预算超收的收入,必须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赤字;地方预算超收的收入,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解决财政遗留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齐心协力,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实现1995年的预算而努力。
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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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核、评定、签约、管理等工作,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医院、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符合《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分支机构,应由医疗机构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对内服务的卫生所室,除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所属单位全部职工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可优先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正式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具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量及分布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网络信息容量等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医疗机构本身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半径、服务效率、服务人群和费用发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8月根据需要制定并公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计划,计划应包含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布局以及具体评定办法等内容。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的,应于每年的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具体评定办法的规定对新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综合评定名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为定点医疗机构。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和具体评定办法的规定,对医疗机构的门诊部或住院部单独约定定点。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书面材料(交原件)及电子文档;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审评文件及相关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五)已标识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的医院药品总目录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验原件,交复印件)。

  《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编制,网站下载。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进行综合评估,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医疗机构的审核工作,作出审核决定,并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审批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并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颁发统一制作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通过市社会保险机构的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妥善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当天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5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配备医疗保险管理员3人,3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两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一人;

  (二)明确本院医疗保险分管领导,制定相应的院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医院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与考核,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三)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四)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两年以上;

  (五)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六)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

  (七)建立目录外医疗费用告知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收费;

  (八)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保人挂号、就诊、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核验社会保障卡,确保就医参保人员身份与出示的社会保障卡相符合;

  (九)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为参保人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

  (十)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诊疗项目未经申请准入的,其费用不得记入医疗保险账内;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费用予以追回;

  (十一)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和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定点医疗机构可在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不予续签。

  第十五条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性质、执业地址以及合并或分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协议处理:

  (一)处方药物书写、诊疗单据项目填写与电脑录入不相符,发生以药换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

  (二)未核验社会保障卡,致使使用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范围记账的;

  (五)违反物价政策及深圳市物价标准,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六)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收住院治疗,或采用挂名住院、分段计账、病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等方式任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的;

  (七)电脑录入的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八)利用电脑系统盗用他人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的;

  (九)销售假药、劣药的;

  (十)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的;

  (十一)擅自为未取得定点医疗资格的下设或其他医疗机构开通医疗保险记账的;

  (十二)将全部或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改为承包、转包或独立经营核算等方式的;

  (十三)在广告中将"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与其他自费项目同时刊登,误导医疗保险参保人的;

  (十四)采取其他违规手段增加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回违规金额并扣下违约金;

  (二)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部门,视情节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恶劣影响及基金损失的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3-12个月或取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处理;

  (三)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审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不予续签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如需恢复定点资格,应当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恢复资格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改正违规情况属实,整改工作措施有效的,自确认整改有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恢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可与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有常规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普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电脑监控、事中检查、事后检查等。同时可聘请医疗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市社会保险机构监督检查参保人就医行为时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良好、信用好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人就医时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查实的,应当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29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2日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中共铜陵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决定、命令,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政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对外活动。

第九条 市长在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该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服务管理过程中力戒缺位、错位和越位,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牢固树立积极践行“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法治政府理念,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能。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要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重大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与事项,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建议及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及来信来访制度,增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对建议及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下发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纳入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中和年末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

第三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部门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备忘录,涉及相关内容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开小会、开短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条 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必须履行会签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礼仪性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承办部门单位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四十九条 改进对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对重要会议的宣传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工作检查和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安排。

第五十条 国家部委、省直厅(局)的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按内宾接待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第五十一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通报,保持政府工作步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既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又要注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和涉及到全局性重要工作要随时报告;对市政府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铜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铜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要同时出差。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或请假。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自己带头、身边清廉、下属规矩,成为党和人民群众放心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