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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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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2003-07-01

教高〔2003〕2号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壮大科研开发团队的要求,使我国集成电路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得到高水平人才支撑和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实现专利、标准和人才三大科技战略目标,教育部、科技部决定在部分集成电路教学与科研有相对优势的高等学校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经过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现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做好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基地建设是新时期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专利、标准和人才三大科技战略的重大改革与建设项目。

  集成电路产业是关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成为世界集成电路产业的主要开发和制造基地。集成电路科研开发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是人才,有关高等学校要以振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己任,加强对国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态势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以提高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为出发点,明确目标、精心规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把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对国家集成电路科研开发和产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能规模培养高水平实用化集成电路人才的专业教学单位,并通过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我国集成电路人才培养的跨越发展。

  二、基地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开发能力。基地要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要把保证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基地建设的核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要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工作,提高师生的科研开发能力,通过实践提高所培养人才的水平;要积极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授和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要探索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校优势以及本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办出自身的特色和水平;要加快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使用国际上最新的优秀原版教材,开展双语授课工作;要加强教学、实验和科研条件的建设和实验体系的改革,用现代教育技术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力争使基地人才培养质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基地要以改革促发展、以科研上水平,大力推进办学机制改革。基地要积极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多途径探索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多途径筹集经费,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为基地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设备;要加强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国外高水平大学、跨国公司的合作,建立条件优越的实习基地,提高教师的科研开发水平,加强对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两个方面,努力把基地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四、基地主要培养集成电路设计和工艺技术方面的工程硕士,招生对象为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相关领域的本科以上从业人员;基地可以开展集成电路方向的第二学士学位办学;招生规模和方式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有关收费标准可参照示范性软件学院模式执行。

  有关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组织基地的建设和实施工作,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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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标责任考核

云政办发〔2002〕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如期完成《云南省2001-2005年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造林绿化工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考核,是指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的对各地州市造林绿化实绩考核。地州市县组织的考核称为自查。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每一年度完成的所有造林绿化工作,包括林业、水利、计委、财政、环保、城建、交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和义务植树、政府领导样板林及群众造林。造林绿化方式分为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全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各地州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上一年度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作业设计图(工程造林)、检查验收图。
   (二)各地州市的自查结果。
   (三)其它规定需要上报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由各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自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写出年度考核专题报告,报送省绿化委员会,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局、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团省委等组织管理工程造林项目的部门。
   (二)全省每年考核16个地州市的30个县(市区)。即5个县(市区,含5个)以下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1个县(市区);6-10个(含10个)县(市区)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2个县(市区);辖11个县(市区)以上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3个县(市区)。考核检查面积分工程造林项目、非工程造林项目,按小班或地块抽取,抽查面积不少于抽中县该项目造林面积的20% ,零星造林抽查造林农户的30%。
   (三)考核县(市区)和各项目检查小班一律由省林业厅统一抽取。
   (四)考核结果按标准评分。总分为120分,其中正分100分,附加分20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作出量化评价。
   第五条 考核对象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
   (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造林绿化的领导;抽中县市区政府分管造林绿化的领导。
   (三)各地州市造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计委、财政、城建、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职责。
   1考核对象在当年造林绿化工作中,主持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的会议在4次以上。
   2考核对象参加政府样板林造林和义务植树工作。
   3考核对象及时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推广科技成果、改进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造林绿化。
   1完成当年人工造林任务:造林任务完成率100%;造林面积核实率100%。其中:工程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率100%,档案建立率100%,管护率100%,抚育率100%,县级检查验收率100%。
   2当年造林合格面积:国家和省列的工程造林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90%以上;一般造林成活率在85%(含85%)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 5%以上。
   3按规定完成商品林基地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园林绿化及外援项目等造林任务,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
   4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完成当年下达的任务;达到规定的面积合格率在90%(含 90%)以上。
   5完成当年国家和省列的工程封山育林任务,管理保护措施落实。
   6各级政府按规定完成样板林造林任务,造林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起到示范作用。
   7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义务植树法定人数尽职率(含以资代劳)达90%(含90%)以上。
   8人工造林做到良种壮苗,苗木生产经营调运"三证"齐全,即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检疫证齐全。
   9工种造林有作业设计,并按设计造林,造林后进行了检查验收;一般造林填写造林登记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10各项造林绿化资金有保证,各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1一等奖:总分100分以上。其中当年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100%;造林成活率达85%(工程造林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90%以上。
   2二等奖:总分95分以上。其中当年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100%;造林成活率在85%(工程造林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5%以上。
   3三等奖:总分90分以上。其中当年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到100%;造林成活率在85%(工程造林90%)以上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0%以上。
   4考核检查结果由省绿化委员会向全省通报;获奖单位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金由省财政纳入预算。
   (二)惩罚。
   1总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当年造林任务完成率和造林面积核实率低于80%(不含80 %)的给予"黄牌"警告,全省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造林绿化资金扶持力度。
   2连续2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地州市县),停止国家和省相关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并追究考核对象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省绿化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检查操作实施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
   (二)各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1年度全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检查时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
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附:民政部信访室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 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涉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长、副厅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工作;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个别必须立即处理的特殊问题。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地(市)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查处的涉及地(市)民政局长、 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跨地(市)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属于民政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 各地(市)民政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县(市、区)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涉及县(市、区)民政局长、 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好跨县(市、区)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必须处理的民政信访问题。
(四) 各县(市、区)民政局:
1、接待处理民政对象的来信来访,有访必录,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
事有结果;
2、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 带案下乡认真查处并按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3、 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的基层民政干部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但乡(镇)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的来信来访。
二、群众写给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信件及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级处理范围内的问题,由本级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于下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上级有关部门可转请下级有关部门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跨地区和跨
部门的民政信访问题,要主动配合,加强联系,不得推诿。
三、对上级民政部门需要回报处理结果的问题,下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抓紧办理,及时报告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地、市、县、区民政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
,应在两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处理回报结果的,承办部门应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四、各级民政信访工作受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在处理信访过程中,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应向当地党政机关请示汇报;对于涉及民政业务的问题,可报上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群众工作。各级民政信访部门要满腔热忱地为信访对象服务;各级民政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做好民政信访工作。
六、地(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以下基层民政信访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领导。努力使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信访对象稳定在基层。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办法。



198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