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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42:58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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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

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频发。1-8月份,全国共发生40起重特大水害事故,造成385人死亡。龙其是4月份以来,已发生7起特大、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30人,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4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贵阳县贵达煤矿(非法矿井)主斜井距井口250米处发生溶洞透水,贵达井大量积水后突破安全防水岩柱瞬间溃入相邻石灰窑井的二级暗斜井,造成石灰窑井20人死亡。

  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安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引发透水,使老空水溃入相邻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人死亡。

  5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在掘进巷道时, 遇断层带突水,造成 10人死亡。

  7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区永胜煤矿由于所建立的防水密闭墙不符合要求,在雨季大量积水后发生垮塌,大量老空积水溃入矿井,造成15人死亡。

  7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福胜煤矿探煤石门在掘进过程中放炮打穿断层带,导致溶洞水涌出,造成16人死亡。

  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在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发生抽冒,破坏了防水安全煤柱,上部大量老空积水溃入矿井,造成123人死亡。

  8月19日,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地面联河泡水体通过小井灌入井下,导致16人被困。

  分析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相关单位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不重视,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一些煤矿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矿井水文地质情况特别是对周边已开采的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矿井具有突水预兆时,仍在进行采掘活动;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前未排除积水隐患, 盲目组织生产;对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等。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有关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开展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

  各地要充分吸取上述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盲目组织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矿井,必须先排空采空区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矿井具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并撤退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对所存在的水害隐患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水患没有消除时,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章和冒险组织生产。

  二、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水害隐患问题,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防治水方面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是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完善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图上标出其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为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根据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水害预测预报,确定矿井水害防治的重点。

  四、严禁开采和破坏各种防隔水煤柱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严禁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已破坏的必须重新建立有效的防水安全煤(岩)柱。

  五、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各类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并监督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彻底进行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水害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凡发现矿井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特别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加大对水害防治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矿井水害情况,定期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对企业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及时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按照《特别规定》,对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整改、水害防治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严惩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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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关于我国华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国外亲属,应采用何种形式问题,我院1961年法行字第32号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抄送各地)中指出:“归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在外亲属,出具财产转让声明,可能被解释为有价转让。驻在国可以借此说华侨进行套汇,为避免误解,以统
一用赠予书形式为好。”但据了解,转让不动产时,许多国家,尤其是英国,均按所在地法律处理,即由当事人办理一般契约(类似赠予书形式)和过户契约(类似转让备忘录形式),只有兼备该两种文件,特别是具备转让备忘录时,不动产的转让(赠予)才能在当地生效。近年来,在东
南亚国家也发生过我赠予书不生效的事情。根据以上情况,为解决华侨的实际问题,今后如当事人需办理转让备忘录(或按我国习惯称为转让书)时,可以给予办理,但在内容上写明是“无偿转让”。



1963年10月25日

广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保持廉洁,防止腐败,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从事行政、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治思想和群众团体工作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必须端正经营指导思想,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各项廉洁制度,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条 管理人员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外单位给予的回扣、手续费、酬射费等财物,一律上缴单位,建账登记,单位可视贡献大小,经集体讨论后,适当奖励有关人员;
(二)不得利用企业的生产资料、资金、经营渠道等条件谋取个人私利;
(三)在涉外经济业务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要求外商为其套换外汇和捎带免税物品。对外商馈赠又难以谢绝的礼金、礼品,应登记交公;
(四)不得利用职权在发包工程、发外加工等方面为亲属谋利。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对管理人员的住房和住房装修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多分、多占住房;不得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第六条 管理人员不得在人事安排,工资福利等方面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优亲厚友。
第七条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考察学习,应严格遵守报批手续,遵守外事纪律。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履行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对人、财、物、产、供、销应加强管理,堵塞生产经营中的各种漏洞。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
第十条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应聘担任外资经济单位的职务,对因工作需要受本单位委派兼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横向联营企业的职务的,可由单位收取对方报酬后,经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保持廉洁成绩显著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奖励;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