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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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2003〕10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园林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
定量考核公示办法
为加强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园林局关于石家庄市绿地、街道绿化管理范围及责任区划分意见的通知》(市政函〔2002〕6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石家庄市城区街道、公园、广场、民心河河道两侧及二环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实行定量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二、考核内容
(一)街道、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绿化
所有市、区管理一、二级养护街道及绿地为被查街道,考核组在市、区被查街道中临时抽签,确定3条一级养护街道、3条二级养护街道、2块市管绿地、1块区管绿地;对二环路管理处管理街道临时抽查不少于1000米的3段和2个桥区绿地;对民心河河道两侧绿化临时抽查2段绿地;对举报有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和损毁园林设施、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罚的,以及考核途经街道也将列入考核内容。
(二)公园、广场
依据《石家庄市公园、广场分类分级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内容,重点考市、区各类各级公园的绿化管护、园容卫生、设施维护、服务经营、园容秩序等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组织
市园林局组织考核组,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季度对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街道、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绿化使用《石家庄市街道养护质量考核检查打分表》,公园、广场使用《石家庄市公园、广场管护质量考核打分表》进行现场打分,考核计分结果由市园林局负责汇总。街道考核分为明查组和暗查组。明查组由市内五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各1人)、民心河管理处(1人)、二环路管理处(1人)、
园林绿化管理处(1人)、植物园(1人)、园林执法大队(1人)、园林局绿化处(1人)组成;暗查组由市园林局绿化处(1人)、义务监督员(4人)组成。公园、广场考核组由市园林局公园处(2人)及相关处室(4人)组成,必要时将吸收义务监督员参加。
四、考核计分
街道(含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检查(明暗)总分=每份考核打分表总分之和÷考核计分表份数街道绿化养护管理总分=明查总分×40%+暗查总分×60%各公园、广场检查考核得分=每份考核打分表总分之和÷考核记分表份数。考核组应以书面和图像方式反映被扣分部位、主要问题及所扣分数。每次考核原始记录由市园林局存档备案。
五、公示
市园林局将考核结果在石家庄日报、市电视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城区街道、公园、广场、民心河河道两侧及二环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考核分数和存在问题。
六、评比
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依据。
(一)市内五区街道
年度内检查平均分低于75分(不含75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不达标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在75分至85分(含75分和85分)的,为城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达标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超过85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优胜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超过90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优秀区。
(二)市园林局直管街道、公园、广场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评比。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1601号)精神,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以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对整体方案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以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三)节水类:州内有色、化工、电力、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类:以实现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减排为目的的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行业规划,按州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的鼓励;具有带动性、集聚性的循环经济产业规划、项目可研的编制;对经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以及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其它专项经费。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项目;优先安排经认定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
第八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州循环经济发展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主体明确,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其中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三)项目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凡在海西境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由州发改委根据全州循环经济工作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行委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逐级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项目属地发改委提出申请。各市、县、行委发改委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州发改委,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青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州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州发改委。
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的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第九条要求报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促进循环经济的意义、所达到的预期目标、与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相关指标的对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3、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项目可研、可研评审意见等;4、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承诺意见;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州发改委成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建设局、州科技局专业人员组成,专职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评审项目须经评审小组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项目仅限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实际支付了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后,根据州发改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持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收到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作如下财务处理:
(一)贴息资金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二)补助资金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作长期投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详实,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县、行委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负责对国家、省、州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县、行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各市、县、行委有关部门对于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州发改委同意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资金全额退回州财政局。各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全额追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