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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3:18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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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委办[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的颁布事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以及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宣传贯彻工作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向最基层进行宣传贯彻,确保《条例》精神家喻户晓。

  三、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近期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确保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使《条例》精神得到全面落实。

  四、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一些地区,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贯彻《条例》精神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作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五、春节将至,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工作。要向广大烟花爆竹消费者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引导群众自觉在合法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文明安全燃放。

  各地区要将《条例》宣传贯彻情况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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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要求,现就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上海世博会信息。各级旅游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赴上海旅游团队时,密切关注世博会发布的有关信息,特别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www.expo2010.cn)和“上海世博交通网” (www.jtcx.sh.cn)等网络或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世博会活动的动态信息以及上海气候、交通疏导等信息,及时妥善安排和调整好旅游团队的行程,保障旅游团队行程畅通。

  二、加强合同管理和特别约定。由于参观世博会的人数较多,组团前往世博园区游览的旅行社,应向报名者介绍和说明赴世博会旅游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情况,并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特别约定,防止因交通堵塞、排队时间过长或世博园区游览延期、取消等原因,造成的游览线路调整和项目减少而引发的各种旅游纠纷。

  三、做好旅游团队提示提醒服务。组织、接待世博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做好报名参团人员的审核,掌握游客基本情况;要召开“世博游览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在世博园游览的注意事项,告诫游客不要携带禁止带入园内的物品入园;在游览中要听从世博园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指挥和安排,主动服从、配合安检工作,保障游览的秩序和安全;导游领队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礼貌谦让,在排队等候时不要喧哗和拥挤,避免发生踩踏和扰乱世博会秩序等事件;当旅游团队在遇到交通管制时,要积极配合,服从交通指挥和管理。

  四、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安排,切实做好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切实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旅游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把在世博会期间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旅游行业提升服务质量的一次大练兵,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行社的社会声誉。

  五、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世博会期间,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都要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导游、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协调管理;要加强对游客和工作人员旅游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踩踏、食品卫生等意外事故;通过制定和细化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省级旅游部门,省级旅游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家旅游局。

  六、做好旅游团队台帐信息工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一市五省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有关建立“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台帐统计系统”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审核团队信息。旅行社要如实全面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旅游部门要做好对旅行社填报信息的监督和核实工作。

  请各级旅游部门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到本地区的旅行社,抓好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组织、接待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1月12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将环境保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每年6月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农业、林业、水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科技、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设立环境管理员,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按每年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收入0.6%的比例列入预算;

(二)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上缴以外的其余部分;

(三)国家规定收取和用于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其他资金;

(四)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御笔山、锦屏山、玉屏山、瑞屏山、翠屏山、凤凰山、菊河、川河和虹桥箐、石婆婆箐、烂泥箐、老龙箐等地域实施重点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对集镇和农村居民居住的区域,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城镇、乡村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禁止污染水体和破坏水源环境。

第九条 自治县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审,必要时进行听证。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认为不宜建设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建成区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放。

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

宾馆和城区洗车场点等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净化,方可排放。

第十二条 自治县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接受年检、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地和设施。

县城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现无害化处理,逐步提高综合利用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集中处理。

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坝塘、耕地和公路保护范围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四条 燃煤企业应当装配除尘脱硫设施,向大气排放的烟尘应当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烟尘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及家庭娱乐向周围环境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类别标准。

生产、经营、施工或者家庭每日零时至六时不得产生污染环境的噪声。特殊情况不可避免噪声的作业,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生产、施工者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生产、经营或者建筑施工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家庭娱乐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治县内天然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