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8:12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号《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档次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三办”合一的管理体制,由市爱卫办牵头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第四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
(三)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发挥其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四)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五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办法,抓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委员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群众卫生投诉,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及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 健康教育管理

第六条 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各项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第七条 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康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行业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负责市级医院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教育局、市油田教育中心负责城区所管理的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各中专、中等职业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内部的健康教育工作。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健康教育网络;负责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商场、超市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各行政村、社区及各行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控烟工作;负责所设健康教育专栏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在建成区内禁设烟草广告工作。
(九)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各旅游景点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教育。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所管理的汽车站、出租车公司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公交车辆及下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四)市人行负责组织落实金融系统、保险系统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五)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级所管理市场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六)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单位及建筑工地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车站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八)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市政环卫设施、广场、垃圾站、公厕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九)市文化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中原乙烯、中原大化集团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一)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各行业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犬类及畜禽现象;冬季雪、冰清理及时。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全天候保洁,无缝隙管理,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六)城市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依法拆除城区内的违章建筑;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清理主次干道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取缔马路市场;负责城区内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禁养工作,对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实行依法处罚;负责马颊河岸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城区亮化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的内容审查,治理虚假广告。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告、牌匾语言文字的规范。
(四)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和清扫保洁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所管区域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和人力三轮车的管理,车辆按规章行驶,停放整齐有序;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六)市畜牧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症”,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濮水河河道及岸坡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调换濮水河、马颊河河水,保持水质达标。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区、办事处(乡)、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人员经费;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三包”范围内地面硬化、卫生、车辆停放等达到标准要求;取缔背街小巷违规占道经营。
(九)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政环卫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三)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齐全。
(四)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五)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的分类设置工作;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的硬化、绿化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污雨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三)濮阳县政府负责濮阳电厂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四)市交通局负责督导各汽车客运站的环卫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五)市旅游局负责督导各旅游景点环卫设施的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
(六)各景点(区)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按照市政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交通站点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车站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和制度,有专职卫生保洁员,设专(兼)职卫生管理、监督人员。
(二)按规定建设、配备环卫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地面硬化平整,室内、庭院环境和车容站貌整洁。
(三)设健康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站内各类经营项目符合行业规定标准。
(六)车辆停靠点卫生符合要求,站牌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交通站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城区出租车辆、各客运汽车站和进站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区各公交车站、站点站牌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车辆及铁路沿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总部所属汽车站点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二)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三)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第十五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主办谁管理和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市场进行统一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城区市场和早、夜市摊点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其主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及瓜果、蔬菜市场的标准化改造与卫生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市场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直单位负责其自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乡、办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林业局负责查处各市场违禁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七)市畜牧局负责城区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八章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三)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私拉乱运、乱堆乱倒现象。
(四)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五)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行业管理的体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市建委负责监督。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四)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六)无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
(七)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城市河道排放,河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环保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依据《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察力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特别是“五小”单位(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要加强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分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和所分管的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文化局负责城区小歌舞厅、小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公共场所营业登记程序,严格管理,做到证件齐全,依法经营。对无照经营单位予以取缔。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的卫生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全市联合执法行动。
(六)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二)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搞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生活饮用水源防护规定,保护饮用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三)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完善检测档案,提高生活饮用水的检测质量;负责对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华龙区政府按照行业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取水、净水、清洁、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负责建立水厂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设施,水质检验办法采取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建立完善水质检测档案。
(七)二次供水的使用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实行部门分工协作、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二)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责任区划,对责任区内和所分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使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禁止在农产品种植、畜禽类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负责畜禽肉类农药、兽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加强水产品类农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蔬菜办负责上市蔬菜农药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保障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等制度的落实;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使其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九)市建委负责取缔城区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十)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做到无注水肉上市,并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
(十一)市畜牧局负责市场肉类管理,做到无病畜肉上市。
(十二)华龙区政府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
(十三)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单位内部食堂、餐厅的卫生管理。

第十三章 传染病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华龙区、高新区、中原油田负责所辖地段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纳入经费预算,保障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各级教育部门依法查验新生预防接种证,确保入学新生计划免疫接种率;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第二十九条 城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市卫生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查处制售急性剧毒鼠药的行为。
(五)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证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章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推行社区(居民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章 城中村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是都市中的村庄,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倒、乱扔乱扯、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章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市区与农村紧密相连的结合地带,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
(二)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三)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五)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管道路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制度。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市爱卫会办公室在城市醒目位置设国家卫生城市标示,设立举报电话;市效能办对各责任单位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效能问责;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各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包括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听取社会反映和专家评价四个方面。查看资料分值为10分,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分值为50分,以暗查为主,每季度一次;听取社会反映分值为20分,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人大、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为主;专家评价分值为20分,每年组织一次。对检查单位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
第四十条 对检查评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分双扣的办法,既扣区(县)、办(乡)的分数,也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分数。
第四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得分61分至8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
第四十二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单位的奖励。对获优秀单位者市政府奖励3万元,对一般单位不予奖励,对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较差单位责任人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三年一次的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大局的单位主要责任人,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96年7月2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其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为本项目提供另外的资助,协会同意通过《开发信贷项目》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800,000)(以下简称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和银行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信贷资金对本项目费用所作的支付早于本协定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甘肃〔如《开发信贷协定》1.02节(b)段所作定义〕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执行本项目。作为此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及《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向甘肃提供本贷款本金和信贷本金;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银行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协会、银行和甘肃之间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已经解释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相应含义,而《开发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在同一天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改,及该词汇还包括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并适用于该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和附属于《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六千万美元(US¥6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0.75%(1%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等于LIBOR(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基准利率与LIBOR总利差之和。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字日起(包括该日期)至(但不包括)第一个利息偿付日的时期(起始利息期),和在此之后的从一个利息偿付日(包括该日期)到下一个利息偿付日(不包括该日期)的每一时期。
  (ii)“利息偿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任何日期。
  (iii)每一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对起始利息期而言,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当天或之前的第一个利息偿付日〕内的伦敦同业银行美元六个月存款拆借利率。该利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率表示。
  (iiii)每一利息期的“LIBOR总利差”,系指:(A)0.5%(1%的二分之一);(B)减除(或加上)该利息期内银行用于所有或部分单一货币贷款(包括本贷款)的所有或部分银行未清偿借款之利率低于(或高于)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存款拆借利率或其它参考利率的差额部分的加权平均,该利差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率表示。
  (c)在每个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和LIBOR总利差确定之后,银行应将其及时通知借款人。
  (d)当任何时候,根据影响本2.05节提及的确定利率的因素的市场惯例所发生的变化,银行决定使用一个与本节给出的本贷款利率确定基础不同的利率确定基础将对借款人整体和银行都有利时,银行将在就新的利率确定基础通知借款人至少六个月后,可对应用于本贷款尚未支付部分的利率的确定基础进行修改。该基础在通知的时限期满后生效,除非借款人在该时限内将其反对意见通知银行,在后一种情况下,该修改将不适用于该贷款。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偿付一次,偿付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中2.02节(b)段、3.01、3.02和4.01节、及该协定附件1、2和3全部纳入本《贷款协定》,但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对上述各节(除3.01(b)段)和附件2作出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改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应改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及
  (iii)“本协定”应该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规定提供的任何一部分信贷款项尚未完全提取,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根据本节(a)中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各节和附件及《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所作的批准在内,均应被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批准。及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任一节或其附件的规定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i)段的规定,特别列举下述附加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列举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特别列举下述补充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列举的事项,并由此规定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有出现“协会”一词的地方,应该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别以下列事宜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以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满足。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先于本协定的终止,收入本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对借款人和银行继续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仑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仑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哈罗德·梅森杰
     (签字)            (签字)

 附件:         分期偿还时间表

    偿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2年1月15日           1,290,000
  2002年7月15日           1,330,000
  2003年1月15日           1,365,000
  2003年7月15日           1,405,000
  2004年1月15日           1,445,000
  2004年7月15日           1,485,000
  2005年1月15日           1,530,000
  2005年7月15日           1,575,000
  2006年1月15日           1,620,000
  2006年7月15日           1,665,000
  2007年1月15日           1,710,000
  2007年7月15日           1,760,000
  2008年1月15日           1,810,000
  2008年7月15日           1,860,000
  2009年1月15日           1,915,000
  2009年7月15日           1,970,000
  2010年1月15日           2,025,000
  2010年7月15日           2,085,000
  2011年1月15日           2,145,000
  2011年7月15日           2,205,000
  2012年1月15日           2,265,000
  2012年7月15日           2,330,000
  2013年1月15日           2,400,000
  2013年7月15日           2,465,000
  2014年1月15日           2,535,000
  2014年7月15日           2,610,000
  2015年1月15日           2,685,000
  2015年7月15日           2,760,000
  2016年1月15日           2,840,000
  2016年7月15日           2,915,000

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了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点击下载: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三月三十日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或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应向该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应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不能同时向一个以上体育组织或反兴奋剂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第四条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7名以上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
第五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在审批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应征求2名以上同科专家的意见。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对运动员的医疗信息保密。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有关病历(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包括简易程序和标准程序。
第八条 简易程序是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收到运动员提交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后,立即审核批准,运动员即可使用。
运动员申请使用以下禁用物质时,适用治疗用药豁免的简易程序:
(一)运动员在赛内或赛外通过吸入方法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
(二)运动员在赛内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如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注射及吸入)。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禁用物质外,运动员申请使用兴奋剂目录中其它禁用物质和方法时,适用标准程序。
运动员申请在赛内使用上述禁用物质或方法,应当在比赛开始之日的21天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申请赛外使用,应当在使用前提交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之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对批准使用的出具《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对不批准使用的,将申请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标准:
(一)确实没有其它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措施治疗运动员伤病。
(二)运动员在治疗急性或慢性伤病过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损害。
(三)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只是为了使身体恢复至正常状态,而不会产生任何增强运动能力的作用。除病理原因外,不允许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提高内源性激素水平。
(四)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疗目的而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
第十一条 除对运动员进行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受理任何后补方式提交的申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严格按照《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批准书》)的要求用药。对未按照《批准书》要求用药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撤消对该运动员的《批准书》。
运动员在批准时限之外仍需继续使用《批准书》中批准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批准书》,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及《批准书》编号。
第十四条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运动员在获得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批准书》后,应当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
我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申请因治疗目的使用《兴奋剂目录》中的禁用物质或方法。

1. 运动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注册单位: 代表单位:

注册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 小项/位置: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2. 医务人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医学科别: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诊断:





3. 禁用物质或方法详情:

禁用物质名称 使用方式 使用剂量 使用频次
1.
2.
3.

计划使用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赛内使用: 赛外使用:

以前是否申请过治疗用药豁免: 是 否

如果是,日期:

批准单位:

审批结果(请附上以前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结果):


如果有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可以用于治疗该运动员的伤病,请说明申请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理由:







4.如有其它说明请提出,并附上充分证实该诊断和使用禁用物质必要性的医学资料:





5. 医务人员和运动员声明
我保证 运动员使用上述违禁物质对于其上述的伤病是正确的治疗。

医务人员签名: 日期:

我保证在1项中关于我的信息是准确的,并确认我正在要求批准使用《兴奋剂目录》中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我同意将我个人的医学信息提交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运动员签名: 日期:

6、运动员注册单位或代表单位意见(盖章):
运动员赛外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由运动员注册单位同意;运动员赛内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由运动员代表单位同意。协议积记分或双记分运动员,涉及的单位均应同意。


7、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并需要重新提交。

附件2 编号:
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于 年 月 日收到运动员__________报送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经审查,同意该运动员使用以下禁用物质或方法,请严格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项目:
代表单位: 注册单位
运动员注册证号码:
运动员身份证号码:
运动员所患伤病:
批准使用的禁用药物或方法:
使用剂量、方法和频次:

使用起始日期: 使用截止日期:
特殊说明: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药物、剂量、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2、请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此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