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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9:23:26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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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全文)





为促进海峡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便利两岸经贸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金融合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二、交换资讯


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三、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所获资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


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四、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五、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六、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七、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八、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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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26号

 

《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5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

5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QC/T 695-2002 汽车通用继电器    
2
QC/T 696-2002 汽车底盘集中润滑系统技术要求     
3
QC/T 697-2002 液化石油气乘用车技术条件    
4
QC/T 245-2002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245-1998
5
QC/T 247-2002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247-199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83号

  现将《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3年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2003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800万元。
  二、2003年申报范围是经认定的示范作用强、技术支撑力度大、工作成绩出色、在本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申报。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市经贸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经省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0571-87058453;省经贸委技装处戴炳鑫,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强企业和区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企业的技术合作、先进科研成果的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经认定并在上年度评价中成绩较好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4.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5.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6.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和汇总表(附表2)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申请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三年内将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表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汇总表(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