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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44:57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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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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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基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并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适当倾斜。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省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省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名单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市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计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六)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七)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八)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
(九)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鼓励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机构从事项目开发,其工作经费根据编报的工作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申请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包括使用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有关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申请,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八条 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省级前期经费实行计划为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并汇总拟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安排金额,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组织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达;由其它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 省级前期经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级前期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财政厅应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用作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文件下发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阶段成果的承诺函送省重点办备案;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省级安排前期经费的文件及前期费用使用《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前期经费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协议书》有关要求,组织稽查办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批省级前期经费下达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稽察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办)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以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省级前期经费计划时给予倾斜补助。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的项目责任单位,建议更换主要责任人或减少前期经费补助。对不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较差特别是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认定等方面的条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此前颁布的其它有关省级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2001年1月17日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目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
(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专项业务由省、地、县三级行营业部集中办理。
(四)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单独计算,单独列账,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一并缴存。
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定期、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的净额。
(五)专项业务设置“现金”科目,但不单设现金库存,其现金收付业务由常规业务出纳统一办理,由此引起的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六)专项业务不单设联行往来科目,其款项汇划由常规业务联行专柜统一办理,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七)专项业务涉及的各项税金单独缴纳,呆账、坏账准备金单独计提,与专项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项手续费收支单独列账。
(八)专项业务不单设“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科目。
(九)专项业务损益类“业务管理费”科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除“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支出”以外的账户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列支。
(十)专项业务的会计凭证装订在常规业务凭证之后,会计档案与常规业务一并保管。
(十一)专项业务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凭证。专项业务涉及的存款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专项业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自下而上单独上报,定期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归并。
(十三)专项业务开户企业查询1998年5月1日前的有关业务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三、接收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账务。接收日,对应接收的专项业务要认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由会计部门负责各科目与分户之间的余额核对,信贷部门负责内外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先处理,后接收。
2.认真核对账据。各贷款账户应与借据(合同,以下同)逐一核对,对有账无据、借据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规的,先完善,后接收。
3.认真核对账实。对抵押贷款应与抵押品、质押品逐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先处理,后接收。
4.认真做好存款企业的开户工作。对接收的存款企业,先开户,后补办开户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对接收的存贷款科目账号延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有的科目账号。
(二)账务平衡
各接收行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先由常规业务专柜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设接收专户)过渡,并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划转到专项业务专柜。
专项业务专柜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科目平衡。
(三)会计处理手续。
1.接收存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
贷: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贷:XX存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2.接收贷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贷: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XX贷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3.资金清算。双方账务移交完毕,总行根据各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审查确认后,对各分行下达清算资金通知书,逐级清算资金。
(1)各省级分行,各直属分行收到总行清算资金通知时,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进行资金清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分行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户
(2)各二级分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3)各市(县)支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接收贷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管辖分行户
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接收存款户)
(4)专项业务专柜不涉及资金清算,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4.接收存贷款业务及资金清算统一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并注转账原因。
5.专项业务账务接收完毕,应编制接收日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办理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专项业务日常会计处理手续比照常规业务办理。
(二)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现金清算。
1.清算原则。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因现金收付、资金汇划和同城票据交换等原因引起的资金存欠,必须每日清算,具体清算方法根据业务大小确定可以采取逐笔清算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逐笔登记,汇总清算的办法。
2.会计处理手续应用举例。
(1)某日,常规业务出纳专柜代理专项业务收入现金10笔1000000元,付出现金8笔800000元,营业终了,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0
贷:现金 800000
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200000
XX存款——各付款企业户 800000
(现金付出业务事先已记账)
贷:XX存款——各存款企业户 1000000
(2)某日,常规业务柜组代理专项业务柜组汇出资金10笔2000000元,汇入资金1500000元,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500000
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1500000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20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
各汇出款项企业户 2000000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500000
XX存款——
各汇入款项企业户 1500000
(3)采用汇总清算资金的,现金收付业务应附“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转账业务,应附“资金清算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五、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权属于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补充完善。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六、本办法自1998年4月30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10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
103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单位是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净额按规定比例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准备金存款。
104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常规业务存放和拆放的款项。
217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8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9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1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
算。
222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3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4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5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6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1 扶贫贴息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2 扶贫贴息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3 扶贫贴息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4 扶贫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不贴息扶贫贷款,包括一般扶贫贷款(即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不包括人民银行划转老少边穷、县办工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
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5 扶贫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6 扶贫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1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2 农业综合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3 农业综合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4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5 农业基本建设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6 农业基本建设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7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8 农业技术改造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9 农业技术改造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1 蔬菜批发市场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蔬菜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菜篮子”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
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2 蔬菜批发市场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3 蔬菜批发市场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4 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65 科技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6 科技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1 林业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2 林业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3 林业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4 治沙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5 治沙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6 治沙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1 其他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2 其他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3 其他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4 委托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委托而代理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正常、逾期和呆滞、呆账贷款明细账。
301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
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2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3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04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
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5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6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07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
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8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9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11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2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3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4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含台资企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
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5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6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7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8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9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51 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一定的贴现率对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本科目按贴现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352 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
353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
354 应收贷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各项贷款当期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欠息人分别设置明细账。
356 坏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57 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总行调拨省(市)分行专项业务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按所辖分行设置明细账。
358 其他应收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359 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设置明细账。
二、负债类
401 单位活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2 单位定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3 国家专项存款
核算中央、地方政府存放本行专项业务的支农专项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15 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借款资金。本账户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416 再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款项。
417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核算本行常规业务向专项业务存入或拆入的款项。
431 委托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用于委托贷款而存入的款项。本科目按存款种类和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34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待解付的汇款及采购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采购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451 应付存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本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存款户设置明细账。
452 分支行营运资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实际收到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所属分(支)行设置明细账。
453 其他应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暂收上级行或所属行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456 应缴税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缴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需要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税金由常规业务费用统一缴纳,具体分摊办法另定。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1 总行实收资本
本科目总行专用,核算总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602 资本公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取得的资本公积。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603 本年利润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本年度损益类各科目轧差后结出的本年利润(或亏损)总额。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4 利润分配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按应缴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益金、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总行专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设置明细账。
四、损益类
701 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3 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4 营业外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5 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7 业务管理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8 其他营业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缴纳的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10 营业外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表外科目
801 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呆滞、呆账贷款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802 人民银行划入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人民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803 未发行有价证券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行或代理发行的但尚未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核算有价证券调入、调出、发行等业务过程中,按有价证券面额进行核算。
804 代保管物品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代保管其他单位的有价物品。本科目按单位和物品种类设置明细账。
805 抵押物品
核算单位或个人向本行专项业务承借抵押贷款出具的用作抵押的物品及有价证券。本科目按物品及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806 银行承兑汇票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承诺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汇票承诺到期承兑时,记收方,到期承兑时,记付方。
807 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808 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809 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810 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811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812 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813 呆账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呆账贷款。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各项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报表“年末数”填列,若上、下年度项目有所变动应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总合计必须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二、各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方法。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根据102、103科目余额填列。
(二)“短期贷款”项目,根据各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余额填列。
(三)所有减项分别根据对应科目余额正数填列。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根据366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填列。
(五)“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金及各长期贷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六)“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产贷款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和各相关贷款科目中属于中长期的数据分析填列。
(七)“短期存款”项目,根据401科目余额填列。
(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九)“长期存款”项目,根据402、403科目填列。
(十)“长期借款”项目,根据415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后填列。
(十一)其余各项目分别根据所对应科目余额填列。

附件:三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并表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二)“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别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项目。
(三)“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并入“短期贷款”项目。
(四)“中长期贷款”并入“长期贷款”项目。
(五)“委托贷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项目。
(六)“呆滞呆账贷款”并入“呆滞贷款”项目。
(七)“委托存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项目。
(八)其他专项业务各项分别并入对应各项目。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
(一)102、103科目并入710科目。
(二)104、417科目分别并入715、823科目。
(三)218、222、225、242、245、252、255、258、262、265、272、275、282、302、305、308、312、315、318科目并入740科目。
(四)219、223、226、243、246、253、256、259、263、266、273、276、283、303、306、309、313、316、319科目并入741科目。
(五)217、221、224科目并入727科目。
(六)241、244、261、271、274、281、301、304、307、311、314、317科目并入736科目。
(七)251科目并入730科目。
(八)254科目并入755科目。
(九)257科目并入735科目。
(十)264科目并入756科目。
(十一)284科目并入767科目。
(十二)352、353科目并入743科目。
(十三)401、403科目并入801科目。
(十四)402科目并入805科目。
(十五)415、416科目并入820科目。
(十六)431科目并入847科目。
(十七)其他各科目分别并入对应科目。
附表: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报表(本外币汇总)编制单位:
总行 上报代号:00 数据时间:1998年01月至12月 制表日期:1998年4月27日
单位:元/人民币 页号:1(共01页)
----------------------------------------------------------
资 产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
流动资产: | | 4| | |流动负债: | | 7| |
现金 | 1|1001| | |短期存款 |22|500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1003| | |向中央银行借款 |23|5007| |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 3|1004| |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24|5012| |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 4|100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25|5023| |
短期贷款 | 5|1019| | |应付利息 |26|5026| |
应收利息 | 6|1029| | |其他应付款 |27|5027| |
减:坏账准备 | 7|1030| | |应缴税金 |28|5035| |
其他应收款 | 8|1031|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29|5039| |
贴现 | 9|1037| | |其他流动负债 |30|5040|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0|1040| | |流动负债合计 |31|5000| |
一年内到期中长期贷款 |11|1041| | |------------| | 13| |
其他流动资产 |12|1050| | |长期负债: | | 8| |
流动资产合计 |13|1000| | |长期存款 |32|6001| |
-------------| | 10| | |委托存款 |33|6002| |
长期资产: | | 5| | |长期借款 |34|6004| |
中长期贷款 |14|2001| | |分支行营运资金 |35|6011| |
委托贷款 |15|2002| | |其他长期负债 |36|6007| |
逾期贷款 |16|2012| | |长期负债合计 |37|6000| |
呆滞呆账贷款 |17|2027| | |------------| | 14| |
减:贷款呆账准备 |18|2014| | |负债合计 |38|7000| |
其他长期资产 |19|2023| | |------------| | 15| |
长期资产合计 |20|2000| | |所有者权益: | | 9| |
-------------| | 11| | |实收资本 |39|8001| |
| | | | |资本公积 |40|8002| |
| | | | |本年利润 |41|8005| |
| | | | |未分配利润 |42|8006|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8000| |
| | | | |------------| | 16| |
资产总计 |21|400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44|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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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补充资料: 0万元; 0万元。
附表: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损益明细表报告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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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名 称 |金 额| 科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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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贷款利息收入 | |705存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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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技改贷款利息收入 | |1.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
2.扶贫贴息贷款利息收入 | |2.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3.综合开发贷款利息收入 | |3.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
4.扶贫贷款利息收入 | |706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
5.贴现利息收入 | |1.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6.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 | |2.向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利息支出
----------------|---|----------------
7.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 |3.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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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 |707业务管理费
----------------|---|----------------
7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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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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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利息收入 | |708其他营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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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其他营业收入 | |1.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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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续费收入 | |2.呆账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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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差补贴收入 | |3.坏账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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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营业外收入 | |709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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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收入 | |1.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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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收入 | |2.其他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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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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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小计 | | 支出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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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 损 | | 纯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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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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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