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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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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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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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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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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九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农村特困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农业、扶贫、水电、劳动、司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持有我州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凡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困状况,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生存,必须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扶的农村特困居民。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儿和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又无生活来源,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四)农村中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落实五保待遇,暂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第八条 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学生除外)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能确定为低保对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或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委员会在自然村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

  第十条 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终前组织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保障对象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凡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再作为低保对象,收回低保证;对新增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州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农村居民。

  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要考虑以下原则:低标准起步,广覆盖特困人口的原则;注意各级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的原则;既要保障特困户的基本生活,又要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制定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及下列因素确定:

  (一)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物价指数;

  (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四)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计算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时,以国家规定的计算当地人均收入项目为准,进行详细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其抚恤金和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项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土地、房产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养老金、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的优惠政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育部门及学校对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和有关费用实行减免;在非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酌情减免。

  (二)县(市)级工商、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税收和工商管理费用。

  (三)民政、卫生部门要优先将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低保对象到国家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凭《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和适当减免住院及门诊床位费;对大病患者在上述机构享受减免后,自己承担的费用仍难以支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者,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大理州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四)建设、国土等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减免新建、改建住房的有关费用。

  (五)乡(镇)或村(居)委会两级要优先推荐低保对象成年子女就业;优先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保家庭要免交村级公益事业费;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免除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其他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电、燃煤(燃气)、广电等部门,也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优惠。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含省)、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具体为:大理市承担20%,11县各承担10%,其余由州承担(含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保障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按实际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的10月底以前将次年用款计划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居)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完备,杜绝少发、欠发、扣发低保金或搭车收费等现象发生,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县(市)民政部门调整或停发保障金。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低保对象除按照本办法享受保障待遇和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并抄送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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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中央原则同意解决“以工代干”问题,对确有文化、技术、够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这对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四化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六十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
代干”人员越来越多。“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大批“以工代干”人员的出现,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同时,他们长期“工不工
”、“干不干”,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四化建设。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解决“以工代干”问题作了许多调查研究工作,有的还进行了整顿试点,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整顿工作,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妥善解决好“以工代干”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
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
2.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5.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林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由所在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当行署、市级以上机关)批准。
四、从工人中民主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干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在既可由干部担任,又可由工人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算作“以工代干”,不办理转干手续。
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党的路线的、在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一律不能转干。
六、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一九八○年一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下达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办理“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予以承认;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纠正过来。
九、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和企业整顿,确定整顿“以工代干”人员的工作步骤和方法。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铺开,不要一哄而起,不要搞一刀切。要争取用一年时间完成这项任务。
十、整顿“以工代干”人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掌握好转干条件,严格审批手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不
能转干的人,更要把工作做深做细。要防止和排除派性干扰,反对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段转干的,一律无效。



1983年2月12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共青团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团的实际,作出了《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对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进行了部署。各地团组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和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使农村基层团组织在服务党的农村工作大局中,走出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的新路,更好地发挥团组织在推动农村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团中央决定,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简称“服务万村行动”)。

(一)

  “服务万村行动”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把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与服务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服务农村青年致富成才有机结合起来,以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为目标,以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为突破口,立足于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以各种形式联系上万个农村团组织(1995年先期启动1000个示范村),取得经验和成果,辐射和带动全国百万农村团组织,逐步建立农村青年服务体系,全面活跃农村基层团的工作。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服务党在农村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和今后几年,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确保到本世纪末生产一万亿斤粮食和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农村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支援农村发展的积极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大力保护和扶持农业,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协调发展,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共青团要充分运用组织网络,依靠各行各业力量,在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贯彻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设青年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具体实践。要把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和巩固、调整、发展农村基层团组织有机结合起来,使基层团组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在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上求突破,在服务青年的过程中吸引和凝聚青年,搞好班子、队伍和制度建设,焕发内在活力。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的要求,促进团的领导机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的实际措施。实践证明,抓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一般号召不行,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联系一定数量的村,在深入基层上做得更好,在服务基层上做得更实。同时,通过抓点示范,总结经验,掌握一批过得硬的典型,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服务万村行动”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团的工作全面活跃。

(二)

  “服务万村行动”是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在农村深化落实的工作载体。要围绕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四项基本目标,落实以下三项任务。

  1.以建设服务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班子为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与农村党支部整顿同步,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松散瘫痪的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好。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首位,特别要根据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的要求,选拔优秀青年党团员担任村团支部书记,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要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和团的制度建设,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大量吸收农村先进青年人团,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在实施“服务万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2.以培养适应农村跨世纪发展需要的好队伍为着眼点,努力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素质。要对广大农村青年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使命感。引导青年学习党的富民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提高觉悟,更新观念,开阔思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要大力开展扫盲工作,在青年中普及文化和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青年学习和推广各类实用技术,培养大批青年科学种田能手和发展多种经营的青年致富能人。在此基础上,对具有一定文化素质、技术基础和经营意识的青年,进行较高层次的系统培训,培养一批有技术、懂市场、善经营的青年种粮种棉大户、青年乡镇企业家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带头人,形成一支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青年骨干力量。

  3.以选准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青年致富的好项目为切入点,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要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选准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服务项目,建立服务组织,兴办服务实体。要立足于促进农业朝着优质、高产、高效的方向发展,推广优良品种,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立足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积极开展青工技术培训和供应、营销等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广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立足于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为青年开发荒山荒地、河湖水面,大力发展种养业和庭院经济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小集镇建设,组织青年闯市场、建市场,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兴办青年活动阵地及书报刊发行网络,为丰富青年文化生活和移风易俗服务。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按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逐步积累,滚动发展,采取团组织独资、合资经营和青年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明确产权关系,实行科学管理。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落实三项工作任务,要使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达到以下八条标准:一是领导班子健全,团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有为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的本领;二是兴办一个以上服务项目或实体,团组织有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收入,并逐年有所递增;三是培训70%以上的青年掌握一到二门实用技术,20%以上的青年成为致富能手或青年星火带头人;四是能够为青年提供致富信息,帮助大多数青年找到致富门路,青年年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五是基本完成青年扫盲任务;六是团员在致富行动中走在前列,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七是每年能够推荐一、二名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八是制度健全有效,组织运转正常。

(三)

  “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基层的有机结合。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集中团内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想方设法,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和农村青年办实事,努力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服务。

  1.科技服务。团中央将确定和建立十个能涵盖农业技术主要门类的全国青年星火培训基地,培训农村青年星火科技骨干,组织部分全国青年星火带头人到各地进行技术示范、指导和培训,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发科技服务活动。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继续深化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和农村青年实用技术培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推广农业科技项目。要联合农业科技部门,发动和组织农业科技人员送技下乡,上门服务。特别是团县(市)委,要根据本地农村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发挥乡(镇)团委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培训农村青年,建立青年科技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技术服务。各级团委在开展技术培训中,要注意发挥团校的作用,把县(市)、乡(镇)、村团干部作为重要培训对象,使他们掌握帮助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

  2.信息服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面向社会,广泛收集项目、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适用信息,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为农村青年找到致富门路提供信息服务。团中央将建立“服务万村行动”信息中心;区省(区、市)、地(市)委应建立信息库;团县(市)委建立信息服务站,并在乡(镇)、村团干部和青年致富能手、青年星火带头人中发展信息员。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个来源广泛、内容丰富、传递及时、能够自我运转和发展的农村青年致富信息服务系统。

  3.文化服务。团中央将联合国家教委,从1995年起,组织开展大中学生志愿扫盲活动,为广大农村培养扫盲师资,帮助扫除青年文育。要通过深化少先队“手拉手”活动,发动城市和较发达地区的少先队员、辅导员捐赠图书,为10000所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建立书屋。同时,通过发动社会捐赠,为10000所农村学校建立“希望书库”。1995年,要在全国选定30个县(市),投入一定的资金,开展建立青少年书报刊发行网络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扩大规模。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积极配合和落实以上各项工作,同时,根据新形势下农村青年的文化需求,指导和帮助农村基层团组织搞好青年文化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读报、文娱体育等活动,培植健康的乡土文化,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4.政策服务。团中央已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对55个国家级贫困县的550个村团组织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给予政策扶持,要求有关省(区)、县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对团组织兴办的项目实行同等优先的原则,省(区)扶贫部门对这些县给予重点支持和资金倾斜。团中央将继续争取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支持,努力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提供政策服务。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主动向党政有关部门介绍“服务万村行动”,赢得政策支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帮助推进“服务万村行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已有的关于加强农村团的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策的作用,为“服务万村行动”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5.资金服务。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采取向政府有关部门要一点,从团办实体抽一点,找社会有关单位筹一点的办法,努力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年技术培训和兴办服务项目、实体,提供资金支持,要特别注重发挥共青团组织网络隆全、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发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村建立结对互助关系,引导社会资源,为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提供资金和物力支持。

(四)

  为保证“服务万村行动”顺利进行,各地团组织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建立工作机构,集中团内力量,打好总体战。为了协调和集中全团各个方面的力量,推动“服务万村行动”,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由书记处成员任组长、副组长,并抽调力量,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万村行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工作。团的县以上领导机关,都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把团的各项需要在农村落实的工作统一到“服务万村行动”中来,使团的各个部门都为农村工作办实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团委建设,配好专职团干部,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在“服务万村行动”中的重要作用。

  2.把“服务万村行动”纳入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部署,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地在实施这一行动时,既要考虑到本地区实现小康目标的规划,又要紧密结合党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充分依靠党建带团建的优势,使“服务万村行动”在实现党的农村中心任务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3.要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农村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服务万村行动”是农村团的工作的新探索,各级团组织要在实践中提高认识,大胆创新,积累经验。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方法要继续坚持。要鼓励和支持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新的探索、新的创造,及时总结基层的新鲜经验。团中央将建立农村团组织服务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奖励发展基金,奖励在“服务万村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乡(镇)、村团组织。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也要做好“服务万村行动”的表彰、奖励工作。

  4.找准位置,立足于服务开展工作。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是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旨在增强农村基层团组织的服务功能和工作实力,为多数青年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农村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各地团组织要把实施“服务万村行动”的立足点放在服务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超越自身能力,不切实际地大包大揽。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开展抓点工作,也要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紧紧依靠当地党团组织,密切联系青年群众,调动和发挥基层团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把指导服务变成包办代替。

  5.精心规划,以点带面,抓好落实。“服务万村行动”时间跨度大,内容丰富,任务艰巨。各级团组织要制定总体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要正确把握实施“服务万村行动”中点和面的关系,在为先期启动村的示范村提供实际帮助和具体服务,抓好典型的同时,面向广大农村基层团组织,通过先期启动的示范和辐射,使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基层团组织进入“服务万村行动”的行列,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带动百万农村团支部普遍活跃起来。

附: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布点工作方案

 

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布点工作方案

 

  1995年,“服务万村行动”在全国先期启动1000个示范村,由团的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四级领导机关分级负责,共同给予指导,提供服务。1000个示范村在两类地区布点:一是在全国29个省、区、市相对贫困的县布点450个村。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九省、市,各布点10个村;其余省、区各布点18个村(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不安排布点,由团中央给予专项支持)。二是在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多的24个省、区的55个国家级贫困县,按照每县平均10个村,共布点550个村。其中,在有30个以上国家级贫困县的省、区,各确定4个县;在有25个至30个国家级贫困县的省、区,各确定2?个县;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没有国家级贫困县,广东、浙江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少,不安排布点;其余省、区各确定1个县。

  示范村的选点工作由团省、区、市委统筹安排,为使示范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切实起到示范作用,选点时,既要选择在当地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经过指导、帮助能够达到小康的村,也要选择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经过指导、帮助能够实现脱贫的村;既要选择团组织较为健全,团的工作基础较好的村,也要选择团的工作较为薄弱,经过指导、帮助,团组织面貌能够改变的村。为便于开展工作,获得规模效应,在布局上可相对集中,示范村要认真填写“服务万村行动登记表”。各级团委要逐级建立示范村档案。团省、区、市委要于四月底以前将示范村的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为示范村落实“服务万村行动”的三项任务提供实际帮助和具体服务。团中央将发动社会支持、协调社会资源并争取政策扶持;团省、区、市委要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抓点工作,将社会资源和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并努力提供项目和资金扶持,做好必要的配套工作;团地(市)、县(市)委要具体帮助示范村团组织配好班子,选好项目,搞好培训,并注意抓好乡(镇)团委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在抓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名额分配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