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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课题的细则说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42:49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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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课题的细则说明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课题的细则说明

1985年2月15日,卫生部

我部(85)卫科教字第2号文件已将《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招标指南》下发,现就“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药及中西医结合科研课题的招标项目等特做如下说明:
一、“招标指南”的招标项目中“中医中药”条款,新开课题的“中医辩证论治的临床规律和原理研究;针灸、针麻的临床规律、原理和经络、穴位实质的研究”。系指下列课题范围:
1.“证”的研究
中医辨证论治规律和体系的研究(含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中医脏腑本质的研究;八纲证候实质研究;卫气营血、六经证的研究;血病的证候及药物研究。
2.临床研究
各科脏腑虚实证的临床规律和原理的研究(含中医专家系统和古医籍的整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对恶性肿瘤(已鉴定国家攻关项目合同课题的除外)、心、脑、肺血管疾病、内科急症、防治流行性出血热、小儿腹泻等临床规律及有效方药的研究;中医诊断、辩证、治则客观化、规范化的研究(包括生理信号的检测与分析);气功、老年、康复医学研究。
3.针灸、针麻
针灸、针麻的临床规律、原理研究;经络、穴位的实质研究。
二、卫生部委托中医研究院图书情报资料中心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课题初审工作,负责对标书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审查。凡属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课题,请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所直转中医研究院图书情报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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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墨西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3年6月4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墨西哥总统培尼亚在墨西哥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

  应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恩里克·培尼亚·涅托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6月4日至6日对墨西哥进行国事访问。这是培尼亚总统就职以来接待的第一起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培尼亚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习近平主席受邀在墨西哥参议院发表演讲并接受墨西哥城联邦区政府长官授予的墨西哥城城市证书、奖章和钥匙。应培尼亚总统的邀请,习近平主席参观了奇琴伊察古城遗址。

  习近平主席和培尼亚总统于2013年4月6日在中国海南三亚举行的会谈中表示,中墨自1972年建交以来,双边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各领域互利合作成果丰硕。当前,两国合作机制日益完善,有条件将中墨关系提升至新的水平,造福两国人民。

  鉴此,习近平主席和培尼亚总统同意将中墨战略伙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墨同为文明古国,共同面临着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上述决定将推动中墨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此框架下,双方商定如下:

  政治对话

  一、双方通过就双边、地区及全球事务保持顺畅和密切的政治对话,巩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两国领导人保持经常接触,包括在国际会议和论坛中进行双边会晤。

  二、两国领导人同意加强部级官员互访,以推动在各自主管领域开展具体合作。墨方宣布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长将对华进行工作访问,并参加2013年6月举行的中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墨旅游部长将于2013年7月对华进行工作访问。中方对上述访问表示欢迎。

  三、双方同意进一步巩固中墨政府间两国常设委员会(下称两国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协调和跟踪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双方将派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于2014年在墨西哥举行的两国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两国委员会下设各分委会和工作组在会期之外,应保持积极对话和经常性接触。

  四、两国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间两国常设委员会2011年至2015年共同行动计划》和本联合声明规定的各项举措的落实情况。

  五、两国领导人表示将巩固中墨战略对话机制,将其作为深化互信和就战略性议题开展双边对话的框架。

  六、双方认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意味着更积极的对话和接触,因此推动双方立法机构、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至关重要。双方对旨在进一步巩固中墨关系的主张表示赞赏。

  七、墨方表示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重申墨西哥政府关于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西藏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八、习近平主席对培尼亚总统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表示赞赏,这是墨西哥总统首次参与这一重要对话平台。作为加强两国政府就全球重大挑战进行对话的渠道之一,中方欢迎墨方继续应邀派高级代表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年会。

  九、两国领导人表示,中墨共同致力于多边主义,愿加强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中的对话和磋商,协调立场,提出共同倡议,就重大全球性议题达成共识。墨方支持在中国举办二十国集团峰会。

  十、双方一致同意推动中国同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整体合作,为成立中拉合作论坛作出共同努力。

  经济发展与竞争力

  十一、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两国贸易和各自市场对中墨经济发展、创造贸易与投资机会和人民福祉有着重要作用。双方指出,两国贸易和双向投资增长明显,但仍应制定相关战略,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健康、稳定和平衡发展。

  十二、两国领导人表示将作出长期持续努力,推动双边贸易及双向投资平衡增长。双方同意由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墨西哥经济部牵头推动以下工作:

  (一)成立企业家高级别工作组,由两国部级单位指定的知名企业家组成,以推动和深化两国经贸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及合作领域寻找新的商机。

  (二)加强中国商务部和墨西哥经济部双边高层工作组的建设,发挥其作为双边经济领域对话机制的积极作用。两国领导人重申,该工作组应每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

  十三、墨西哥经济部希望在墨驻华使馆内下设一个专门负责墨中经济事务的部门,墨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派员参与,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十四、双方完成了相关手续以满足卫生条件,使墨西哥猪肉得以进入中国,墨方对此表示祝贺并希望推进完成类似手续,使墨西哥其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中方表示支持更多的墨西哥商品进入中国市场。

  十五、双方就墨西哥各类龙舌兰酒对华出口达成共识,并分别责成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墨西哥经济部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十六、两国领导人指出,双方就解决涉及纺织和服装产业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并指示双方工作层尽快寻求解决方案,切实造福双方。

  十七、两国领导人认为成立相应机制为两国海关合作提供便利、加强管理十分重要,并一致同意应该利用两国委员会经贸分委会海关工作小组增进相互了解、确定合作方向以及分享实践中的最佳经验。

  十八、双方表示,两国旅游合作潜力巨大,发展旅游合作有利于密切中墨两国人民的关系,并一致认为促进两国空中交通便利、加强相互旅游宣传推广及深化两国旅游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九、双方同意,以墨西哥旅游部长即将对中国进行的访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双边旅游合作,制定合作框架,促进双向游客往来规模不断扩大。

  二十、双方表示,将积极鼓励两国航空公司开拓中墨航空运输市场,新增或加密两国间直航航班航线,以继续改善两国间空中交通。中方注意到,墨方希望中方航空公司在中国和墨西哥间开通直航。

  二十一、双方商定,将本着对等精神,继续共同努力增加两国游客和商务人员往来。墨西哥政府已采取便利措施向中国商务人员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增加了中国商务人员赴墨人数。

  二十二、在培尼亚总统2013年4月访华期间,墨西哥石油公司同意通过中国联合石化向中方出口石油,此外墨西哥石油公司还与新兴际华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中国企业签署协议,其后两国能源领域的经验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满意。同时,双方希望上述协议能尽快推动双边贸易关系,增加企业间接触,促进两国能源领域发展及创造就业。

  二十三、两国领导人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墨西哥投资贸易局决定于2015年在墨西哥举办第九届中拉企业家高峰会表示欢迎,一致认为该高峰会对增进双边贸易与投资有重要意义,同意为这一重要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必要支持。

  文化、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

  二十四、两国领导人强调,应加强推广双方文化资源,使其成为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桥梁。促进两国传统和新兴领域文化、艺术交流以及文化产业合作。为此,双方决定修订并根据情况更新现有的双边协议、协定和合作制度框架,更好利用该领域蕴藏的大量机遇。双方对墨西哥中国文化中心正式成立表示祝贺。

  二十五、两国政府将重点加强包括西班牙语和汉语教学在内的教育交流。双方将大幅增加奖学金项目,积极推进两国大学、研究中心和地方政府间交流。为此,中方承诺未来三年向墨方提供总计3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墨方对此表示感谢。同时,双方对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在北京外国语大学设立墨西哥研究中心表示欢迎。

  二十六、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强青年交流,增进青年对双边合作重点领域的认识及对对方文化的了解。

  二十七、中墨两国政府将推动双方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城区环境污染防控、生物技术、纳米技术、预防传染病和水资源利用等重点领域的合作。中国科技部和墨西哥国家科技理事会将分别牵头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规划一系列具体项目,并由两国委员会严格跟踪其执行情况。

  二十八、中国国家能源局与墨西哥能源部将于2013年下半年在华召开能源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双方拟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煤、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等清洁技术作为合作重点,并通过磋商确定其他合作领域。

  二十九、双方同意今后就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签署合作协议,以促进两国科学界和中小企业间交流,共同开展高水平科技研究。

  三十、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墨西哥在经济和社会领域面临相同挑战。两国政府将重点致力于经济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减少贫困、贫富差异和改善人民福祉。为此,指示本国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促进上述领域合作和经验交流。

  三十一、在两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墨西哥能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关于成立中墨企业家高级别工作组的意向声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矿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关于在高层工作组机制下设立新兴产业经贸合作工作小组的谅解备忘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通信交通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关于加强贸易救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7、《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合作框架协议》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墨西哥投资贸易局关于中国-拉美企业家理事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墨西哥投资贸易局关于共同举办第九届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会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进出口银行、墨西哥国民银行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框架协议》

  11、《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墨西哥外贸银行合作协议》

  12、《新兴际华集团与墨西哥石油公司合作意向书》

  三十二、两国领导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行政互助与合作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为学生继续学习而相互承认学历、文凭、学位的协议》近期生效表示欢迎。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对墨西哥政府给予他本人及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培尼亚总统在2014年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本联合声明于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在墨西哥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主席            总统

                             习近平       恩里克·培尼亚·涅托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04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技术、新成果在推广应用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试验、示范或者审定的,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银行、供销社、科研、学校、科协等有关单位,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推广农业技术的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领导、人员培训、经费与资产使用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人的任免和编制内技术人员的调动(必须与所在乡政府充分协商后进行);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计划制订与实施、经费与资产使用、工资福利与自身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在省、市、县、乡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与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队伍。
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重点是县、乡两级。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履行《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在完成上级和同级政府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兴办经济实体。
第八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不断提供先进实用的科研成果和合格的技术人才,并积极到农村开展科研与生产的横向联合,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使科技开发、教育与技术推广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的科技人员在农村开展科技承包、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等服务活动。
凡是在农村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有偿活动,应当同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应做好对农民的技术推广示范。
第十一条 村一级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并帮助和推动他们开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种形式和各种专业的群众性科技组织。重视和发挥生产能手、专业户、技术示范户等在开展技术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示范、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所占比例逐步达到1/3以上。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中、初级技术职务人员所占比例逐步达到1/2以上,并应当有一定数额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村一级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方可上岗工作。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对分配到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必须经过当地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不准弄虚做假;
(二)示范、引导农业劳动者采用新技术,必须根据自愿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得强行推广;
(三)推广农业技术,必须保证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按照选择项目、制定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程序进行。
新技术、新成果在推广应用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试验、示范或者审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推广农业技术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当地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批立项,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科研单位与有关学校受各级政府委托并有拨款进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照《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经营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
提倡和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和科农(工)贸一体化服务,兴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及其它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长。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公务费)和业务经费(包括试验示范、化验分析、技术培训等)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全额拨付;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上述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定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专项拨款,省级财政按相当于年支援农业生产资金4%比例安排,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
(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5%;
(三)从农业特产农业税中提取6%。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仪器装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范围和限额标准列入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各类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应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省、市至少1公顷,县、乡至少2公顷。所需资金通过各级政府投资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当保证至少有15天的脱产时间,按专业进行技术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不准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凡设在县城以下的(不含县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浮动工资;
(二)在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满25年的农业科技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在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时,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具体评聘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户口可落在县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村专职农民技术员的报酬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下,可由乡、村办企业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和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营服务收入中给予一定补贴,也可由村承包给适量的机动地。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技术物资结合的经营服务和举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和银行优惠贷款,各级财政在支农周转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所属的经营服务单位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推广面积大,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 完成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在验收鉴定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项目结余经费的20%-30%的比例提取奖酬金,用于奖励直接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
在乡、村从事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对其奖酬金的提取比例实行优惠。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凭借职权或其他手段妨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二)未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随意变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和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
(四)向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推广未经当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