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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4:09:18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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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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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建设厅。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
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
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材工业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统计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承担。
  2、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
位承担。
  3、省建设系统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
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
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
工作,委托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行业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8、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
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
行业管理。
  (二)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
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中央委托省管和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
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监督管理中央委托省管、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
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
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
劳务合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
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
城建监察;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
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
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
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
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
保密、信访、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工作;组织编制建设行
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与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政务信
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
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基本建设处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省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重点建设项目的
年度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
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
划、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
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执行
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城市市容、园林、环境卫
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
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技术政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
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制订;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
设监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负责对中央委托省管工程项目、省属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
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
标准的执行;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拟订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
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
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定;指导房地产登记发证
工作;拟订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监督执行;做好房地产评估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
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的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
住房基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九)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
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
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拟订
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因公出访
报批、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
  监察厅派驻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建设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
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及建设系统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
建设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
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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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内联企业征税办法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内联企业征税办法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同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技术联合,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对内联企业在征税方面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厦门地区以外的单位来厦门投资办企业或与厦门一方联合举办的企业均为内联企业。
二、特区范围内的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联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在特区税后的利润,如留在特区扩大生产或与办外向型工业,免除在内地补缴所得税;如解往内地的,则在投资方所
在地,按照20%税率补缴所得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从第六年开始,在特区税后的利润不论是否解往内地,均按上述办法在投资方所在地补缴20%的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内联企业及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结合的内联企业,从特区税后
分得的利润解往内地的,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2号文件规定的征税办法办理。
三、在特区范围外的内联企业,应在厦门地区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
四、内联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五、内联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予投资的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六、内联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实行统一核算的内联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应缴纳产品税,税率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没有条件实行增
值税的协作产品,按税务总局制定的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八、内联集体工业企业,除按上述条款执行外,还可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八条款有关税收政策的待遇。
九、特区内的内联单位自筹建设投资,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暂缓征收建筑税。
十、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字〔2007〕140号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 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邢台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tfdc.org)。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 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邢台市主要媒体、邢台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面举报。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2255606。
3.信函举报。以书信的形式将举报的情况邮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中华路88号,邮编:054000)。
4. 网上举报(网址:http://www.xtfdc.org)。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